汉盛律师代理上市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获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胜诉
近日,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李玲玉律师代理的某上市公司诉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获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两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 620 余万元。
本案自一审起即由李玲玉律师代理,历时近五年,在一审败诉的困局中,凭借对技术方案的穿透式理解、对证据规则的精准运用,终在二审实现逆转。
一、案件概况
某上市公司认为其发明专利权受到侵害,委托李玲玉律师提起诉讼。一审中,法院对涉案权利要求术语作限缩解释,并对关键技术事实认定错误,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二、二审逆转的三个关键
(一)权利要求解释:让内部证据"自己说话"
专利侵权的认定,首要是界定保护范围;而保护范围的边界,取决于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本身并不复杂——内部证据优先,说明书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界定。真正困难的是:如何证明某一技术术语在说明书语境中的"应有之义"已经清楚?
本案中,李玲玉律师从发明背景、技术效果、发明目的与权利要求体系等多个维度层层推进,清晰还原涉案技术术语在专利整体语境中的真实含义。最高人民法院采纳该意见,纠正了一审引入外部文献作限缩解释的方法偏差,保护范围得以准确划定,侵权比对也由此有了坚实的起点。
(二)技术事实固定:在散落的技术文件中拼出"完整技术"
专利记载的是抽象的技术方案,而技术方案一旦落地为具体项目,其技术特征与项目文件往往并非一一对应——工艺参数、运行记录、设备数据散落于不同载体,权利人常常难以直接取得。在复杂的大型工程项目中,如何收集、固定与专利特征相对应的技术事实,是侵权比对中最硬、也最现实的难关。
李玲玉律师全面梳理现场勘验数据,系统检索行业技术手册、国家标准、化学工具书等多方资料,将被诉技术方案的关键参数从零散材料中逐一剥离、交叉印证,并准确适用举证妨碍证据规则。上述关键参数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三)责任主体:主体"更名"挡不住连带责任
侵权成立之后,让真正参与项目实施的主体担责,裁判才具实效。即便签订主体变更协议,亦不当然免除原主体的侵权责任——关键就在于还原各方在项目实施中的真实角色与分工。最高人民法院据此认定两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案件启示
本案是"让真创新得到真保护"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一审失利不等于终局——技术理解到位、法律论证充分,改判便有可能。对企业而言,专利确权阶段应避免不必要的自我限定,为日后维权预留合理的保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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