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动态 | 汉盛律师助力上海市女律联未成年保护法宣传活动
2022年3月,为积极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实施一周年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上海市女律联启动了“你的未来 有我守护”上海女律师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宣传活动,并在全市16个区同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的普法宣传工作。
为此,上海市巾帼律师志愿团普法讲师团的志愿讲师们也积极响应,录制了5期未成年人保护的短视频,动画与宣讲相结合,以案释法,用更为形象生动的方式宣传未保法。
儿童读物,本来能给孩子们带来开卷有益的收获,但却出现了一系列的涉“毒”问题。童书变“毒”书,令人异常痛心。
这里的涉“毒”包括几类。其中,有的是盗版图书,印制质量差,装帧粗陋,错误较多,对少儿读者获取知识会产生困扰。而且,盗版商为了节约成本,通常采用劣质纸张、油墨印刷,这些不合格的材质,还会散发出刺鼻气味,甲醛数值偏高,严重影响少儿读者的身体健康。
另外一类则是内容有问题,含有少儿不宜的色情暴力等不健康内容,更为严重的是价值取向存在不良引导。比如人民教育出版社小学数学教材插图问题,引爆舆论。后教育部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通报,对有关单位及27名失职失责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童书涉“毒”问题,由来已久,现已经到了需要采用法律武器进行重点治理的严峻程度,我们的社会管理模式和监管力度都需要相应调整。作为家长,大家气愤之余,还可以行使社会监督权利,比如网上曾出现过家长整理的“排雷书单”。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职能部门则要负起按照分工对涉事单位进行管理处置的权力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规定了防范治理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等有害出版物的相关措施。对应的相关法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等。
对带“毒”童书进行“杀毒”、“消毒”,其实也是一场非同寻常的“阅读保卫战”,让我们来看看志愿律师贾欣彦和倪清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条 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本期彩蛋
绘画作者:李鑫然(7周岁)
我们的未成年人法治保护普法短视频中的动画制作由志愿律师张梅负责,其中有部分绘画作品系邀请绘画班的孩子们共同完成的。让孩子们共同参与本次普法工作,寓教于乐,结合多方的努力,这也是普法工作的一种尝试,希望大家喜欢,让我们一起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志愿律师本色出演“老母亲”
普法视频里的两位志愿律师贾欣彦和倪清以法律人的严谨态度认真审视讨论这种非正常的儿童读物涉“毒”现象,现实生活中,她们也的确是认真的“老母亲”。孩子们的健康成长需要家长的用心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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