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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动态丨金融仲裁前沿问题论坛圆满举办

2024-06-07
6月5日下午,由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主办、上海汉盛律所承办的“金融仲裁前沿问题论坛”在汉盛所圆满举行。本次论坛围绕金融仲裁领域前沿动态、探讨金融纠纷仲裁解决路径、研讨金融仲裁案件法律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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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马靖云、上海仲裁委员会总法律顾问李昱女士、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研究部部长徐之和、南通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峥、无锡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副部长蔡毅、张江公证处主任张磊、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健教授、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震捷、理事吴坚以及研究会同仁们出席本次论坛,论坛由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汉盛所高级合伙人、汉盛诉讼与仲裁专委会主任闫艳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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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律师事务所执委会召集人、高级合伙人朱以林律师首先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诚挚欢迎。他表示,近年来金融领域仲裁案件中出现愈发复杂和疑难的问题,同时伴随着金融仲裁领域的新发展新趋势,希望借此本次论坛,各位专家共同分享宝贵经验、探讨金融仲裁领域热点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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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理事樊健教授,围绕“资产管理纠纷中的仲裁疑难问题”进行主旨发言。樊教授以证券虚假陈述为视角切入,探讨了包括资产纠纷中原告适格性问题、资管机构的注意义务(履行与效果)以及资管机构管理者的勤勉义务与商业判断规则在内的多个议题。樊教授分析了当资管计划管理人让渡管理权,投资者代为提起诉讼时,投资者享有诉权的法定依据。此外,樊教授认为在虚假陈述案件中,专业投资者具备更高的注意义务。樊教授还指出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之执行职务时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在实践中审判机关对资产管理人的商业判断予以一定程度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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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仲裁委员会总法律顾问李昱女士就“债权纠纷案件仲裁管辖的最新观察”进行主旨发言,李昱总首先从法律层面分析了债券纠纷案件的可仲裁性,其次从司法案例角度分析,当债券纠纷中的侵权和违约责任发生竞合时,由于侵权行为系因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债券纠纷亦受到《募集说明书》中仲裁条款的约束。提出仲裁实践中,仲裁管辖条款是否可以扩张至中介机构,仲裁条款是否需要以要式、明示方式作出等问题尚未有统一适用规则,有待于法律解释的进一步论证。最后,李昱总法律顾问从效率和成本、债券交易各方预期、诉讼与仲裁的差异性、认识统一性和技术完善等角度对诉讼代理人的诉讼策略选择提供一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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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研究部部长徐之和以“仲裁视角下私募基金退出纠纷疑难问题”为题,首先介绍了SHIAC涉私募基金退出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其次,从程序性问题和实体性问题两角度分析私募基金退出仲裁案件的疑难问题。程序性问题涉及合伙人代表诉讼中原告适格、关联交易仲裁管辖范围等问题;实体性问题包含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合伙型基金份额回购、对赌协议纠纷等疑难问题。徐部长建议可以从加强对商事仲裁解纷功能认识、合理选择仲裁机制、增强信义义务审查等角度,提高利用仲裁机制解决私募基金退出纠纷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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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交流环节,多位专家就行业研究以及实践中遇到的金融案件争议解决相关问题展开深入交流,现场气氛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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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下半场,进入圆桌论坛环节。在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会研究会理事、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全球董事局执行主席吴坚的主持下,南通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峥、无锡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副部长蔡毅、张江公证处主任张磊、汉盛所高级合伙人张燕律师为大家带来“金融仲裁实务面面观”的圆桌分享。各位嘉宾围绕金融仲裁实务的法律适用展开讨论。王峥副主任围绕仲裁案件的穿透式审判、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对仲裁案件的审理提出实务见解。蔡毅副部长对融资租赁仲裁案件数量情况展开介绍,并根据交易环节中的法律疑难问题展开分享。张磊主任介绍了公证在仲裁案件中的法律效果,并从仲裁实务和司法公证相互融合角度展开分享。张燕高级合伙人围绕“绿色金融”和ESG审查内容分享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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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党委书记 马靖云对本次论坛进行总结发言。马会长首先感谢各位嘉宾围绕金融仲裁案件展开的专业分享,并指出金融仲裁案件数量呈现不断增长趋势,在实践中如何应对案件中的新问题、新挑战是司法实务所面临的挑战,这次论坛的举办为金融仲裁疑难问题的剖析和解决提供了深入交流的机会,并将进一步助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以及利用仲裁机制解决金融纠纷的长远发展,本次论坛圆满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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