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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 | 财富传承之法定继承要点分析

2023-06-02   赵海勇、陈慧子
在我国,受传统的社会观念和思想影响,人们在继承上思想较为保守。最典型的表现,就是一般人都不愿意在活着的时候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遗产。在社会上,如果一个继承人在被继承人还在世时,就让被继承人写出遗嘱处分身后的遗产,往往会被斥责为“不孝”。

但是,实现财富传承是每个人的愿望,在上述情况下应该如何实现财富的传承?我们认为,不仅要进行财富规划,也要对财产的传承进行实际操作。本文聚焦于对个人财产以法定继承的方式实现传承的理论及实务操作的研究,以供参考。

一、要点:遗产的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它是继承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的标的。没有遗产也就不能存在继承法律关系。遗产范围,是指被继承人在其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人继承的财产范围。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遗产的确定
被继承人生前基于家庭生活需要或其他经济目的,会与配偶、家庭成员或其他社会成员发生财产共有关系。只有将个人遗产与他人的财产区分开,才能保证遗产分割的正确性,保护继承人和其他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涉及遗产的确定,其主要包括:
(1)遗产同夫妻共有财产的区分。即在存在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况下,确定遗产时须首先分出一半归生存的配偶所有,另外一半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产同家庭共有财产的区分。
(3)遗产同其他共有财产的区分。
3.参考案例
案例索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民申2712号
裁判要旨:继承人要求将案涉房屋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但其未能提供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权属证明。依据本条规定,案涉房屋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法院对该房屋不予处理。继承人可待条件成熟后,另行主张。

二、要点: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继承权人可以基于自身的权利请求为某项事项,如接受或放弃继承,请求遗产分割,享有继承回复请求权等。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继承权虽得以继承人的自由意志予以放弃,但并非无所限制,行使继承权的放弃须符合以下要件:
(1)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放弃。
(2)原则上由继承人本人放弃。
(3)放弃继承权不得附加条件。
(4)不得部分放弃。
(5)放弃继承是要式行为,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3.参考案例
案例索引: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黑民申4172号
裁判要旨:继承人出具《自愿放弃财产承诺书》,该承诺书明确载明其三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一切财产的继承权。故该继承人已经丧失对案涉自留地补偿款的继承权。虽然该继承人对于该承诺书内容有异议,认为不是对被继承人全部财产的放弃,是对被继承人房产部分的放弃,但继承人在再审审查过程中举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如继承人认为其作出的《自愿放弃财产承诺书》存在可撤销情形,可另行主张权利。

三、要点: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失去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故继承权的丧失又叫继承权的剥夺。早在古罗马和日耳曼的法律中,即有“染血之手不得取得遗产”原则的规定,体现了继承权丧失制度的萌芽。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2.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相关条款的解析
(1)如何处理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的纠纷?
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本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2)什么情况属于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继承人是否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3)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是否要求杀人既遂?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可否因遗嘱继承?
继承人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5)什么情况属于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3.参考案例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3387号
裁判要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导致继承权绝对丧失的法定事由,一旦发生,该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丧失,不因该继承人悔改及被继承人生前宽恕而恢复。杀害被继承人,不论继承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实施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行为的,都将丧失继承权。该杀害行为,以剥夺被继承人生命为目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均不影响其丧失继承权。

四、要点: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适用法定继承的方式时,哪些人能够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直接来自法律规定,无需被继承人通过遗嘱予以指定。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参考案例
案例索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申893号
裁判要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均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且被继承人的子女均在世,亦不存在由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形。被继承人根据自身意愿自主对个人财产作出死后安排并进行了公证,于法有据,合法有效。

五、要点: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先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继承制度。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代位继承中的注意事项
(1)被代位人需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值得一提的是,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是《民法典》新增的规定。该规定的出现进一步减少了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形,有利于家族财富的延续和传承。
(2)代位人需为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子女、(外)孙子女、(外)曾孙子女均可,不受辈数限制)或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
(3)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3.参考案例
案例索引: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晋民申4673号
裁判要旨:因其父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作为晚辈直系血亲代其父继承涉案房屋符合法律规定。

六、要点: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对公公、婆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一规定没有先例,是唯一将姻亲(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血亲)规定为法定继承人的做法,为我国所独有,称得上具有中国特色。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参考案例
案例索引: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9民终2194号
裁判要旨:丧偶儿媳在其丈夫去世后,只是在经济方面对公婆给予了一定的帮助,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因此,不能认定其对公婆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七、要点:遗产分配规则

在共同继承中,共同继承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由全体共同继承人对该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的具体方法
(1)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分割。
(2)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割。
(3)各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等分割的,也可以不均等分割。
3.参考案例
案例索引: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青民申149号
裁判要旨: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病期间未尽到扶养、照顾和帮助义务,并基于此事实酌情判决被继承人四名子女遗产分配比例,该分配比例已然考虑了继承人未尽扶养、照顾和帮助义务的事实。

八、要点:酌情分得遗产权

酌情分得遗产,是指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虽然没有继承权,但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给适当遗产的继承制度。酌情分得遗产权既不属于继承权,也不属于受遗赠权,是我国法定继承制度中的一项独特的权利。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2.参考案例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1728号
裁判要旨: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相关陈述,认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以分得被继承人的适当遗产。

九、要点:继承的处理方式

多名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的情形,自然就涉及到遗产分割的具体操作流程、操作方式等事宜。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办理继承的具体路径
为办理遗产的转移和过户,继承人往往需要向与该项财产相关的某一登记机构证明自己享有的继承权,而实践中最普遍被接受的就是公证机构的公证书和法院的裁判文书。
(1)通过公证继承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办理法定继承公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 确定有权管辖的公证机构。
② 所有继承人一般需亲自到场办理公证,并应携带证明身份关系和财产情况的所有证明文件。
③ 遗产的内容应当明确。
④ 办理公证继承的,一般按法定继承的比例继承或放弃继承。
以上为办理继承公证的一般性情形。鉴于各案基本事实不同,且不同公证处对于公证手续和操作细节要求可能存在差异,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提前与公证机构联系并核实。
(2)通过诉讼继承
公证机构无法解决继承中可能出现的争议,此时便需要由法院以司法公权力审理争议并作出裁判。《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该条规定,认为自己有权继承的人,可以以其他继承人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决定谁享有继承权以及继承的份额。
近年来,随着私人财富的不断增加、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也呈多发态势。继承纠纷涉及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影响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关系,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
本团队拥有丰富的继承案件办理经验,善于运用谈判、调解、诉讼等方式,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合理的财产权益,同时尽量促成家庭成员的相互理解和体谅。本文通过对法定继承纠纷中的各种要点进行梳理、分析和总结,旨在为有需求的人士提供理论支持和经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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