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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汉盛研究>专利申报的质量判断与选择

专利申报的质量判断与选择

2020-05-29   崔雷,张韬略,朱以林

引 言:

笔者发现企业专利申请中突出的问题是专利撰写的质量不高,企业方对专利质量难以把握,有的企业认为反正我也判断不了,所以就选最便宜的。普通消费品好坏看参数,专利质量要看哪些指标呢?笔者结合在自身的经验,尽量以行外人的角度浅析一下高价值专利与普通专利区别。下文从专利撰写内容的质与量、专利撰写保护范围大小、专利稳定性和专利组合四个方面管中窥豹,希望大家给予一些参考,同时得到律所给为专家的帮助和指导。限于篇幅和专业程度的原因,专利撰写的实质问题和形式问题不在的本文中详细介绍。本文中:《中华人民国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专利审查指南(2006)》以下简称《指南》。



一.专利撰写内容的质与量

专利质量主要包括权利要求的质量和说明书中的质量(限于篇幅,在此对摘要和背景技术的质量省略)。

1.权利要求的质与量

权利要求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通常一篇专利的权利要求在8-10条,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超过10条要向国家知识局缴纳额外的费用,远远超过10条的,说明申请方愿意为权利要求的保护支付额外的溢价,可以看做作为高价值专利的一个指标。

质量高的产品权利要求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限定恰当,而且该功能是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产品才被允许;如果采用了功能性限定,则要求对于功能部分的描述在实施例中要有至少一个具体的实施例;美国专利法112条明确规定用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为实施例中的范围或在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 

权利要求要为以后的专利局审查和无效做准备,所以权利要求的上位、从属权利要求的层次性,新颖性,创造性都极为重要。如果权利要求与客户提供的技术交底书基本相同,或者权利要求大段的抄袭技术交底,可以推断这样的权利要求是很少上位概况的。

2.说明书的质与量

说明书起到权利要求蓄水池的作用,如果说明书的内容与权利要求几乎完全的重复,用词用语一致,说明书对权利的要求支持很薄弱,容易在答审或无效阶段被认为没有新颖性、创造性导致权利保护范围缩写或者被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二.专利撰写的保护范围大小

1,上位概念

权利要求应尽量用上位概念概况,以扩大权利的保护范围。

2,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支持

说明书应通过实施例来支持权利要求,尤其是上位的权利要求需要至少两个实施例来支持。

3,技术特征

判断侵权时,被控侵权产品必须具备原告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才落入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因此专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越多越不容易侵权。好的权利要求都会在允许的范围内使得必要技术特征越少越好,同时独立和从属的分工和配合使得技术特征所形成的技术方案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三.专利的稳定性

专利的稳定性对专利的价值是性命攸关的大事,不可不察。授权的专利并不意味着高枕无忧,风平浪静的度过专利保护期。越是有价值的专利,越是被竞争对手虎视眈眈,专利能否抗击无效程序就成了高价值专利必备的要求。除了后面讲到的构建高价值专利组合,高价值专利组合的方法外,单一专利的质量非常重要。下面结合《专利法》关于无效有关条款来简析如何在专利撰写过程中提供专利稳定性的解决方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对于获取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已授权为目的专利来说,授权与否至关重要;而对获取专利权保护的企业来说,获取授权的权利范围大小至关重要。下面从引用关系角度浅析从属权利要求的质量:

1,对于创造性较高的发明,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是并列式为主;对于创造性不高的发明,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是链式为主

并列式,如:权2引用权1,权3引用权1;链式,如:权2引用权1,权3引用权2;并列式的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要比链式的大,保护的角度多;反之,链式的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对较小,最后有归向实施例的趋势;对于创造性较高的发明,如果采用链式,则在无效过程中,由于只能对权利要求进行合并或删除,所以可能会出现将一些不必要技术特征合并到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情况;反之,对于创造性较低的发明,如果采用并列式,则可能由于创造性很低,而使专利的授权或稳定性受到影响。

2,方法权利要求中出现没有必要的逻辑关系限制,如在方法步骤之前用编号

对于方法权利要求中的步骤,在很多案子中,步骤间的逻辑关系不是很严格的,所以,如果加上不必要逻辑关系限制,则会不合理地缩小保护范围。除非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仅仅在于步骤的次序。

四.高价专利组合

上文提到,企业的高价值专利往往会遭到竞争对手的无效,如果只有一个专利将很难应对。俗话说好汉难敌四手,恶虎架不住群狼。一个好汉三个帮,这时候专利组合的价值就发挥出来了。竞争对手无效一个专利的成本高昂,如果企业的核心专利有10个上百个,这个无效的难度和成本大大提高。

1,高价值专利组合的好处

我们所说的专利组合,依照企业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关联性, 围绕不同运用功效,对专利的结构和数量分布设计,依靠不同专利之间的协同作用,可以有效打破单件专利的局限性,消除专利文件撰写的缺陷造成的不利影响。单件专利在技术保护上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比如创新的是一件产品,那么仅仅保护该产品的形状和结构显然不够,还应当对该产品的材料、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该产品在相关领域内的应用中可能出现的新的技术方案一并保护起来,否则,如果仅仅保护一个方面,一旦模仿者或竞争对手通过简单的改动或规避策略绕开专利的保护范围,就会使得专利权人丧失对创新技术的实质控制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2,多种专利组合策略

集束型专利布局:企业通过对同一技术的替代性技术进行专利布局;星系专利布局:企业通过“对某一技术方案的基础性专利+应用在各个领域中产生的延伸性专利”进行布局;链型专利布局:企业通过对某一技术或产品的产业化实施提供整套的技术方案,对支持的上下游支撑性专利进行全方位布局,垄断整个产业链;网状覆盖性专利布局:企业通过不同类型的专利申请进行布局,保护核心产品对于核心产品,企业在进行专利申请设计时,从技术的重要度、客观属性、多个保护类型的搭配等方面考虑如何布局。企业实际布局中会结合企业的商业目标灵活采用上述几种布局方法。

3,实用新型与发明同时申报

产品专利建议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实用新型要求低,稳定性好。发明授权时间长,保护期长,稳定性弱。

4,产品和方法专利同时申请

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一些特殊侵权案件,则采用所谓“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在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出于利己的目的,一般是首先主张依其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新”产品,以减轻其举证负担和败诉的风险。因此建议同时申请方法和产品的专利。建议同时申请产品和方法的发明。

五.专利质量的选择

企业专利布局应紧密围绕企业的商业目标,专利撰写质量是没有止境的,撰写质量对应的是代理人的时间精力和企业成本或资产,撰写质量不可过低也不宜过度,过犹不及,合适的才是最好的。对于政策性为了高新申报的专利可以不做过高要求,对于企业的核心技术和产品应在可能的范围内根据市场竞争的程度来确定专利的布局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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