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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丨什么情况下会导致“税务倒查30年”?

2024-07-04   彭俊
最近有关“税务倒查30年”的热点新闻在网上引发诸多关注,尽管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中旬表示“税务部门没有组织开展全国性、行业性、集中性的税务检查,更没有倒查20年、30年的安排”,但一石激起的千层浪短时间内不会消退。本文就相关问题进行问答,供企业参考:



Q1:什么是税务“追征期”?

A: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税务机关不再追征。对于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Q2:我国税务“追征期”是几年?

A: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税总局相关文件,我国税务“追征期”期限取决于“补缴或少缴税款的原因”,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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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哪些情形属于偷税?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需要注意的是,2009年2月28日发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原来的“偷税”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对逃税的手段不再作具体列举,而采用概括性的表述,即“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从而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偷税”概念有所区别。

Q4: “滞纳金”上不封顶吗?

A:除了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纳税人补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得加收滞纳金之情形外,税务机关对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年化超过18%。
至于“滞纳金是否能超过补缴税款本金”,意见并不一致,有的认为按照《行政强制法》“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之规定,“滞纳金”不得超过补缴税款本金。有的则认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并没有规定“滞纳金”上限。不过根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某区税务局诉南京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2023〕苏01民终6513号)一案中认为,“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适用条件,应当遵守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的规定”,而且“适用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的规定,在促使义务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同时,既可以避免对相对人造成过重的金钱义务负担,在税收征收管理和相对人利益保护之间形成均衡,也有利于督促税务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及时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符合税收征收管理的目的”,笔者对此表示赞同。

结束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21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2025年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全面升级,并建成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因此,企业需平时注重税务合规,方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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