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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 | 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4年12月】

2025-01-10   顾绍宇律师团队

一、最新政策文件及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法》分为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六个章节,共三十八条。(《增值税法》全文请点击文章左下角“阅读原文”获取)
解读:
(1)总体保持现行税制框架
《增值税法》总体上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在税率设置方面延续了现行三档税率体系:税率为13%、9%和6%。其中,13%适用于销售货物、进口货物等一般项目;9%适用于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等服务,以及水、气、图书等特定货物;6%主要适用于现代服务业等。同时,《增值税法》中明确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3%的征收率。
(2)坚持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方面,《增值税法》删除了多处关于授权国务院规定的兜底条款,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税收优惠等基本要素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提升了税收制度的确定性和权威性。
《增值税法》在维持现行13%、9%、6%三档税率不变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变化调整完善免税项目,删除了“避孕药品和用具”等项目,使免税政策更加规范统一。并且,《增值税法》授权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体现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支持;此外,《增值税法》新增要求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建立了优惠政策的评估机制。
(3)调整应税交易范围
《增值税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类别,并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界定了销售行为的实质,即“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上述调整既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趋势,又保持了中国特色:一方面,采用“应税交易”的表述以及将劳务并入服务类别,与国际上将增值税征收范围划分为“货物”和“服务”两大类的普遍趋势一致;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实际情况,保留了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单独税目。
(4)明确跨境交易的消费地原则
《增值税法》进一步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增值税指南和国际最佳实践接轨,对跨境交易在现行增值税法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更好地实施了“消费地原则”。明确规定“除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以及销售金融商品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这意味着,对服务和无形资产交易以“境内消费”作为首要判定标准,不再沿用现行规定中“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或“销售方、购买方在境内”等具有营业税时代特点的表述。此外,《增值税法》根据我国增值税税制的特点,新增了金融商品交易的规定,以发行地或销售方作为判定标准。
(5)优化销售额的定义
《增值税法》对于销售额的定义拓展了价款的涵盖范围,将实操中富有争议的“价外费用”概念废除,同时明确将“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价款范畴,并增加“与之相关”的要求,强化了交易与对价之间的关联性。并且,《增值税法》进一步规定,当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时,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与国际增值税法规的惯例保持一致。
(6)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首次将留抵退税制度上升至法律层面。对于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增值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既增强了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改革留下了空间。
(7)注重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此外,《增值税法》还注重做好与有关法律的衔接。比如,与关税法相衔接,对进口货物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作出规定;再比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相衔接,对由国务院制定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作出规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年第14号 2024年12月27日
内容摘要: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纳税地点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
二、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近办理申报,税款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缴入库。
三、纳税人需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的,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四、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协同管理。税务机关持续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升证券机构、纳税人申报纳税的便利度。
五、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征管服务事项,依照本公告规定。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等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政策解读:
《公告》基于现行个人转让限售股有关规定,在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不变的基础上,将纳税地点由证券机构所在地调整为限售股所对应的上市公司所在地,优化调整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通过税收大数据实现“全国通办”,在不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负担基础上,促进税源地与税收入库地更好匹配,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促进限售股减持更加规范,助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协同管理。对于手续费退库等业务,证券机构不需要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可继续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自动传递相关资料,由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并办理退税,不额外增加证券机构的办理成本。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  2024年12月12日
内容摘要: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读:
2024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明确自2024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与此同时,作为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配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2024年12月31日前缴存个人养老金,均可在限额内据实享受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扣除。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年第20号 2024年12月6日
内容摘要: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公告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2022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转制为企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批复核销事业编制(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三、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将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四、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五、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公告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五)《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  2024年12月10日
内容摘要:
一、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其实际发电量以所有发电机组的发电计量之和确定,包括上网电量、综合厂用电量、运输损失电量等。
二、纳税人取用水工程管理单位配置、调度的水资源,其纳税地点为接入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取水口所在地,适用接入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取水口所在地的税额标准。
三、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的部分,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按照“不征增值税自来水”项目开具普通发票。
四、纳税人享受水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与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有关的取水计量信息、发电量信息等资料。纳税人应当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享受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优惠政策,还应当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证明材料内容应包括实施生态取用水的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态取用水起止时间、生态取用水水源类型、生态取用水量、生态取用水地点等相关信息。
五、纳税人申报水资源税时,应填写《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六、纳税人通过两个以上取水口取用水的,应当分别计量每一个取水口的实际取用水量并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一个取水许可证上有多个取水口信息且适用同一税额标准,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合并下达许可水量或取水计划的,可以将该取水许可证上多个取水口的实际取用水量合并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其取水口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口信息确定;纳税人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其取水口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取水口信息确定。
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辖区内纳税人因取水口较多等原因确存在申报困难的,经省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汇总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七、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整纳税人许可水量和取水计划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调整后的许可水量和取水计划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并办理更正申报。
八、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和取水计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取水计量信息等有关资料。
九、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送的取水许可、违法取水等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
十、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名录由水利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并动态更新。水利部公布名录前,可暂由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本省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的具体范围。
十一、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公布本省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名单。纳入名单的纳税人,其本年度相应工业用水部分可以按规定申报享受减征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优惠政策。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超计划取水、超采地下水、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自违法取用水行为发生之月起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纳入名单的纳税人如在当年发生更名、重组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形的,应当重新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确定纳税人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并及时对名单进行调整。
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名单内纳税人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税资格等其他不符合减税条件的,应当及时对名单进行调整。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予以处理。
十二、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纳税人取水计量的规范性进行检查,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和已有工作成果,加快建立完善取水计量档案,进一步扩大取水在线计量覆盖面。在日常取用水计量监管中发现纳税人符合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量情形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通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并向纳税人出具当期取水量核定书。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三、此前已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省可暂维持原有征管模式不变,并在试点期间逐步按现行办法规定调整。具体事宜由相关省税务机关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十四、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7号)同时废止。
(六)《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5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征科函〔2024〕71号 2024年12月23日
内容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4〕12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5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1月、7月、8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日至4日放假4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0日。
三、3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3月17日。
四、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六、6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6日。
七、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7日。
八、11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7日。

二、其他涉税热点


(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4年1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6章40条,包括总则、管理范围、管理与服务、监督检查、处理与处罚、附则等内容,旨在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助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28日。
(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4年12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为规范平台经济税收秩序,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起草发布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下步拟提请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19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包括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和其他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其中收入信息包括销售收入、经营收入、劳务收入、佣金收入、打赏收入、广告收入等。对《规定》实施前的存量收入信息无需报送。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可不报送。
(三)财政部公布1-11月财政收支:企业所得税同比下降2.1%,个人所得税同比下降2.7%。
2024年12月16日,财政部网站公布2024年1-11月财政收支情况。1—11月,全国税收收入161922亿元,同比下降3.9%。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39577亿元,同比下降2.1%;个人所得税收入13177亿元,同比下降2.7%。
主要税收收入项目情况如下:
1.国内增值税61237亿元,同比下降4.7%。
2.国内消费税15264亿元,同比增长2.2%。
3.企业所得税39577亿元,同比下降2.1%。
4.个人所得税13177亿元,同比下降2.7%。
5.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17330亿元,同比下降1.3%。关税2221亿元,同比下降5.2%。
6.出口退税18035亿元,同比增长7.6%。
7.城市维护建设税4597亿元,同比下降4.7%。
8.车辆购置税2197亿元,同比下降11.4%。
9.印花税3185亿元,同比下降12.1%。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1087亿元,同比下降35.9%。
10.资源税2732亿元,同比下降4.0%。
11.土地和房地产相关税收中,契税4631亿元,同比下降13%;房产税4254亿元,同比增长18%;城镇土地使用税2229亿元,同比增长9.9%;土地增值税4574亿元,同比下降8.1%;耕地占用税1237亿元,同比增长22.4%。
12.环境保护税241亿元,同比增长19.5%。
13.车船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等其他各项税收收入合计1274亿元,同比增长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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