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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 | 金融数据领域反垄断的基本特点与风险应对——兼评我国金融数据滥用反垄断执法第一案

2024-10-11   翟巍,金震华

在工业经济转型为数字经济的时代背景下,数据已经成为与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并驾齐驱的市场要素与关键资源。2020年4月9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该项意见首次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并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在数字经济时代,金融数据成为负载重大经济价值的不可或缺的新型市场要素。与此同时,金融行业数据合规日益成为金融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关键构成部分,其涉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与数据安全等众多维度。基于反垄断法规制维度,执法、司法机关希冀遵循“以反垄断监管方式维护与促进金融数据驱动型创新”的目标,构建金融数据产业化应用的自由、公平竞争格局。鉴于此,金融企业亦应当未雨绸缪,遵循反垄断监管要求设置自身的金融数据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确立金融数据领域经营策略反垄断合规审查机制与风险防范机制。


一、金融数据领域反垄断的基本特点

在金融数据领域,金融企业的数据垄断问题由来已久。例如,银行之间相互交换商业敏感信息的行为就涉嫌构成横向垄断协议行为。近几十年来,这类行为受到反垄断监管机关的持续关注,域外亦曾出现典型案例。近年来,数据驱动型的滥用市场支配行为以及数据驱动型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又成为反垄断监管的重点对象,相关典型案例是被称为“我国金融数据滥用反垄断执法第一案”的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总体来说,金融数据领域反垄断存在以下四项基本特点:

1. 相关市场的界定呈现细分化、场景化的特征

依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4条规定,界定相关市场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当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时,也应考虑供给替代。在金融数据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较为复杂,它涉及金融数据在功能、规模、时效、集合等维度的可替代性问题,而相关市场界定的宽窄程度又直接关系着相关金融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否能够触发反垄断监管“红线”。由于金融行业涉及数据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下统称“金融产品”)数量极其庞杂,且不断衍生出新型金融产品,因而从反垄断的法理角度分析,金融数据领域所涉及的相关市场日益呈现细分化、场景化特征。在金融数据领域的反垄断监管层面,执法机关亦并不拘泥于从行业划分视角界定相关市场,而是遵循细分化、场景化的原则进行相关市场界定,注重于从金融数据的功能、规模、时效、集合等多维视角厘定相关市场的界限。在这一监管背景下,在各个细分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较大影响力的金融企业的反垄断合规风险亦呈现急剧上升态势。

举例而言,在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中,执法机关一并使用需求替代与供给替代分析方法,将案件所涉上游相关市场界定为极为狭窄的中国境内单一货币经纪公司债券声讯经纪实时交易数据销售市场。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按照相关市场界定的惯例,在一个行业中的同类经营业务通常应当被归属于同一个相关市场。截至目前,我国境内获得货币经纪业务许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共有6家货币经纪公司,因而它们的数据销售服务似乎可以被归属于同一相关市场。但执法机关在该案分析过程中,并未拘泥于行业划分视角,而是严格遵循需求替代及供给替代分析标准,从下游市场经营者对上游市场债券声讯经纪实时交易全数据(各货币经纪公司相关交易数据的集合)的高度依赖性角度进行分析,明确了以“拼图”形式构成债券声讯经纪实时交易全数据的各单一货币经纪公司的债券声讯实时交易数据相互之间不具有替代性,且实时交易数据与非实时交易数据不具有替代性,同时,各单一货币经纪公司业务能力不同,其产生的相关数据均为不同的实时行情信息,在供给层面相互之间亦不具有替代性。

基于上述,在一家中国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向下游销售债券声讯经纪实时交易数据的场景下,其所涉相关市场为中国境内单一货币经纪公司债券声讯经纪实时交易数据销售市场,这家公司或与其签订独家数据销售协议的公司在这一相关市场中占有100%的市场份额。进一步而言,任何一家中国境内货币经纪公司的相关数据销售均可构成单一相关市场,其数据亦都构成下游相关金融信息服务商获取债券声讯经纪实时交易全数据的阻却因素,对该数据在市场公开可获得性的限制,可形成市场封锁效应,导致下游相关金融信息服务商无法获得完整数据要素和原材料,乃至面临被排斥在下游相关市场之外的风险。

2. 基于多维角度评估金融数据获取、聚合、应用行为对市场竞争态势的影响

依据反垄断执法、司法实践,金融数据的获取、聚合、应用行为可能在以下四个层面影响市场竞争态势:

其一,金融数据是有助于提升金融企业市场力量的关键因素,对关键金融数据资源的掌控亦可成为评估一家金融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指标;在若干家企业共同掌控关键金融数据资源的情形下,则可以将这一掌控态势列为认定这些企业共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依据之一。

其二,对于金融企业而言,金融数据能够提升市场透明度,从而更有利于不同的金融企业之间达成合作协议;然而,这种同业的数据交流同时也提升了金融企业之间达成、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意思协同的可能性,因而加剧了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合规风险。

其三,金融企业可能由于掌控关键金融数据资源而产生在原初市场、上下游市场以及关联市场实施反竞争行为的动机,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即属于此种情形。从2013年4月至2023年案发,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逐年与6家货币经纪公司之一的某公司签订独家数据销售协议,获得了该公司债券声讯经纪实时交易数据的独家代理销售权,该货币经纪公司不再另行销售数据。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与其他金融信息服务商进行由其独家代理销售的数据的交易,因而阻碍了数据要素的畅通流动,妨碍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排除了下游市场的自由竞争。

其四,金融企业可能为了获取关键金融数据资源而进行横向、纵向或混合并购,此类金融数据驱动型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可能加剧相关市场的集中态势,弱化相关市场的竞争效能。基于此,执法机关一方面会对达到法定申报门槛或未达到法定申报门槛主动申报的此类经营者集中的潜在竞争影响进行兼具严谨性与专业性的评估,另一方面亦可能依据职权对未达到法定申报门槛亦未主动申报的具有潜在损害竞争影响的此类经营者集中启动调查机制。

3. 必要设施原则的基础理念获得审慎适用

虽然必要设施原则起源于美国反垄断法,但是该项原则迄今对欧盟反垄断法律实践的影响大于对美国反垄断法律实践的影响。【1】依据欧盟委员会观点,在考虑各方合法利益的前提下,需要分析关于大数据资源访问权限是否是企业进入相关市场经营的必不可少的要素;如果大数据资源访问权限构成此类必不可少要素,那么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拒绝竞争对手访问其所控制的大数据资源的行为就构成被《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2】近年来,在我国反垄断执法、司法实践中必要设施原则的基础理念亦获得审慎适用。执法机关在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也借鉴了该项原则的部分理念。

在一个金融领域相关市场,占据主导地位的大型金融企业可以控制关系到相关市场准入的“必要设施”(譬如,关键金融数据资源)。在金融数据驱动型的数字经济相关市场中,与在这类市场已经占据主导地位的大型金融企业相比较,规模较小的金融企业或初创金融企业可能并不具备获取、处理同等规模金融数据资源的能力。其原因在于,规模较小的金融企业或初创金融企业的用户数量较少,因而这类金融企业与用户之间存在较低联系频率与较少交易数量,由此导致这类金融企业难以搜集到可以与大型金融企业匹敌的金融数据资源。基于此,占据主导地位的金融企业实质上获得了竞争对手难以撼动的“金融数据优势”地位。【3】

掌控特定金融数据资源可能构成金融企业进入某些相关市场经营的必要前提。在此情形下,如果仅有一家金融企业掌控特定金融数据资源,而其他金融企业不但无法自行搜集特定金融数据资源,而且不能通过第三方渠道获取特定金融数据资源,那么业已掌控特定金融数据资源的这家金融企业就有义务以合理对价允许其他金融企业访问、获取其掌控的特定金融数据资源,否则就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4】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即属于此种违法情形。

4. 金融数据驱动的跨市场支配力传导效应受到重点关注

大型金融企业利用杠杆效应、锁定效应、网络效应等经济效应,将其在一个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力向上下游市场或关联市场传导,从而在上下游市场或关联市场建立或强化市场支配力,这类行为通常被视为大型金融企业迅速构建与拓展横跨多元市场的庞大生态体系的有效经营策略。然而,从反垄断执法监管的视角分析,这类行为很有可能构成拒绝交易、限定交易等形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进而在上下游市场或关联市场侵蚀公平竞争格局。

举例而言,在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中,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施滥用行为的初衷是为了阻碍其他金融信息服务商进入下游相关市场,进一步提升、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最终建构贯联上下游市场的具有双向闭锁特征的生态系统,以最大程度获取垄断暴利。具言之,由于该公司滥用在中国境内单一货币经纪公司债券声讯经纪实时交易数据销售市场(上游)的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与下游金融信息服务商实时交易,阻碍数据要素的公开可获得性,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具体券种债券声讯经纪实时交易全数据服务市场的竞争,因而它构成拒绝交易形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滥用在上游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形成传导效应,成为在下游市场唯一获得中国境内债券声讯经纪实时交易全数据的企业,因而也是唯一可提供中国境内具体券种债券声讯经纪实时交易全数据服务的企业。基于此,该公司在下游市场占有100%市场份额,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该公司为了获取垄断暴利,进一步滥用在下游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二、金融数据领域反垄断合规风险的防范措施

在金融数据及其衍生领域,反垄断合规亦是金融企业的“软实力”之一。金融企业应当遵循反垄断监管要求,依据不同场景设置自身的金融数据合规管理体系,确立金融数据及其衍生领域经营策略反垄断合规审查机制与风险防范机制。具体来说,在金融数据及其衍生领域反垄断合规风险的防范措施包括以下四类:

1. 建立金融企业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将反垄断合规管理纳入现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金融企业应当明确反垄断合规工作职责和负责人,完善反垄断合规咨询、合规检查、合规汇报、合规培训、合规考核等内部机制的分工,降低企业及员工的合规风险;金融企业还应当确立管理层对反垄断合规管理的各项要求,协调反垄断合规管理与各项业务的关系,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各部门与各业务条线执行情况的反馈机制。

2. 制定金融企业内部反垄断合规管理机制

在金融数据及其衍生领域,金融企业应当制定内部反垄断合规管理办法,明确反垄断合规管理要求和流程,并督促企业各部门贯彻落实,确保反垄断合规要求融入企业各项业务领域;金融企业亦应当开展反垄断合规教育培训,为业务部门和员工提供反垄断合规咨询。此外,大型、超大型金融企业还有必要建立反垄断合规报告和记录台账,将合规责任纳入岗位职责和员工绩效考评体系,建立合规绩效指标。

3. 确立金融数据领域反垄断合规风险防范机制

在金融数据及其衍生领域,金融企业应当依据自身规模、所处行业特性、相关市场情况、反垄断相关规定及执法、司法要求,梳理、评估自身的常态化或重大性经营策略是否具有反垄断合规风险,进而确立金融数据及其衍生领域反垄断合规风险防范机制。相关反垄断合规风险包括:

(1)金融企业经营行为是否涉嫌在同一相关市场或供应链环节上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

(2)在细分的相关市场,金融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可能构成拒绝交易、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金融企业是否涉嫌利用对金融数据的掌控而进行支配力的跨市场传导;

(3)金融企业并购、设立合营企业等行为是否可能构成应当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如何优化并购、设立合营企业等行为方式,以避免这些行为由于潜在的排除、限制竞争影响而被否决申报或被启动反垄断调查。

4. 设计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风险评估流程,并编制配套工具

在金融数据及其衍生领域,金融企业应当设计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风险评估流程,并编制配套工具,设定全链条、全场景的经营策略反垄断合规审查机制。数据交易所亦可考虑设置金融数据所内交易反垄断合规流程,引导、协助金融企业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所内金融数据交易,以前置性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

综上所述,金融企业应当依据所处行业特性、相关市场属性和自身情况,综合分析和评估反垄断合规风险的来源、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后果的严重性等,并对反垄断合规风险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参考文献:
1. Beckmann/Müller, in: Hoeren/Sieber/Holznagel, Multimedia-Recht, Werkstand: 54. EL Oktober 2020, Teil 10 Kartellrecht, Rn. 226.
2. European Commission, Competition Policy for the digital era, A report by Jacques Crémer/Yves-Alexandre de Montjoye/Heike Schweitzer, p. 9.
3. Vgl. Bundeskartellamt, Big Data und Wettbewerb, Schriftenreihe „Wettbewerb und Verbraucherschutz in der digitalen Wirtschaft“, Oktober 2017, S. 7.
4. Bundeskartellamt, Big Data und Wettbewerb, Schriftenreihe „Wettbewerb und Verbraucherschutz in der digitalen Wirtschaft“, Oktober 2017, S.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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