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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丨企业搬迁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024-07-09
企业搬迁导致工作地点变更,劳动者不愿意随迁,很可能导致合同解除,并就企业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问题产生争议。争议的关键在于企业搬迁的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法律实务中,法院在分析企业搬迁是否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一般会综合考虑搬迁距离、通勤时间及企业的通勤补助(通勤补贴、安排班车等)等要素。即使是同区搬迁,若企业未提供相应的通勤补助去妥善处理员工因搬迁增加的时间成本及经济成本,法院亦可能认为企业的搬迁行为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反,若企业为员工提供了充足的通勤补助,即使搬迁距离较远,也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一般情况下,企业市内搬迁并提供合理的的通勤补助,则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跨市搬迁由于搬迁前后距离相距甚远,一般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司法案例

一、同区搬迁

1.(2021)湘02民终2316号

本院认为,公司从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搬迁至株洲市荷塘区金龙路,搬迁位置并未发生很大变化,且按照上诉人许平上诉状所称公司也安排了班车,因此上诉人汉德车桥公司地址的搬迁对上诉人许平上班未造成根本影响。

2.(2020)粤06民终10224号
公司搬迁前后相隔的距离达到30公里,麦凤仪的通勤时间长达4个多小时,交通成本增加一倍以上。

本院认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纳信公司可以合理地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对于较远距离的工作地点变更,作为用人单位则应当提供相应的补偿或者提供其他妥善安置以平衡劳动者增加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纳信公司对于第二次搬迁并没有给予员工相应的交通补贴,也没有将在途时间纳入考勤时间进行相应的妥善安排。原审判决认为纳信公司未能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麦凤仪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妥

二、同市搬迁
1.(2020)粤19民终5102号
公司搬迁后,欧阳红云的通勤时间约5小时。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由虎门镇搬迁至石碣镇,是公司整体搬迁,属于东莞市内搬迁,被告在《关于工厂搬迁的告知书》中亦承诺搬迁后的福利待遇不会受到影响,且被告为员工提供宿舍居住,被告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原告主张其居住在虎门,上班坐公交车至少需要2小时27分,上下班乘车不方便,是其自身主观认为交通不便,原告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并不充分。因此根据本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被告无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富坊公司整体从虎门镇搬迁至石碣镇,属于东莞市内搬迁......富坊公司有为员工提供宿舍居住,富坊公司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欧阳红云要求富坊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2021)皖02民终38号
本院认为,侨云公司由原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搬迁至新址弋江区,系在本市行政区划内的搬迁,公司地点仍在芜湖市区云公司虽调整了上班到岗及午休时间,但工作时间仍和之前的工作时间一致为8小时,因此,侨云公司的搬迁并不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公司为了减少搬迁对公司员工的影响,调整了上班到岗时间,提供了通勤车辆,胡祥红可以选择就近站点乘车解决上下班通勤问题,但其在2020年6月24日后未再返岗,亦未提交离职申请和请假材料,并于6月28日提起劳动仲裁......因此,侨云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胡祥红上诉主张侨云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2020)粤03民终27619号
本院认为,鑫京宫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从龙岗搬至宝安属于市内搬迁,并不属于劳动条件实质改变,贾政拒绝续订劳动合同,鑫京宫公司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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