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3年10月】
一、最新政策文件及解读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更新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财税〔2023〕51号 2023年10月7日 内容摘要: 根据海洋油(气)企业经营变化情况,就销售或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适用出口退税政策作如下两项通知: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3中“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所列企业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在“(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项下企业中删除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荔湾作业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文昌13-1/2油田作业公司。 2.在“(二)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项下企业中增加博道长和石油有限公司、哈斯基石油作业(中国)有限公司、爱思开新技术株式会社和爱思开尔世恩株式会社,并删除台南-潮汕石油作业有限公司。 3.对“(四)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企业”项下企业名称进行变更:将“胜利石油管理局海洋钻井公司”调整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将“中国石化集团上海海洋石油局”调整为“中国石化集团上海海洋石油局有限公司”;将“上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总公司”调整为“中石化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七条“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按上述调整后的企业名单执行。 政策解读: 本通知是税务总局根据海洋油(气)企业经营变化情况,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进行的更新,主要涉及个别企业的增减,以及企业名称的变更。 (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财关税〔2023〕17号 2023年10月23日 内容摘要: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消防救援装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自2023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已进口的装备所缴纳的进口税款,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依申请准予退还)。通知同时公布了享受免税政策的装备目录——《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并明确办理流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伍凭国家消防救援局出具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按相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手续。 国家消防救援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免税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管理办法》,明确进口单位条件,以及免税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后登记、使用、管理要求。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为保证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通知明确本次公布的《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将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消防救援任务需求和国内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同时,国家消防救援局每年将会对上一年度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汇总分析进口装备货值和免税额、政策执行效果、存在问题等,并对主要进口装备分类、分单位进行统计,形成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函告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及时进行政策实施成果验收。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2023年10月23日 内容摘要: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 1.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 2.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本公告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公告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政策解读: 本公告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中央宣传部为进一步支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享受本公告所述的优惠政策时,应主要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注册之日”、“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等入手。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企业应将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等留存备查,以便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此项税收优惠是推动文化改革发展的又一重要经济政策,为本轮文化体制改革提供有力支撑,激发内在动力,繁荣发展。 (四)《关于发布《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2023年第2号 2023年10月30日 内容摘要: 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应当经过集体审议。 《裁量基准》施行前发生且税务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原规定处理,但按照《裁量基准》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按照新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2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裁量基准》在具体事项方面覆盖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及票证管理、纳税担保等共7类52个事项,在处罚裁量标准方面坚持处罚性与教育性相结合的原则,对具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进行细化、量化。 此《裁量基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西北地区税务执法实际而制定。对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动西北五省(区)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具有重大意义。 二、税收立法动向追踪 (一)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最新动向 2023年10月20日至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顺利举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杨合庆2023年10月19日在法工委举行的记者会上介绍了此次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法律草案有关情况,其中包括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情况。 2023年8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增值税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草案进一步完善留抵退税制度,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自主选择留抵税额的处理方式。近年来,我国实行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减轻了企业纳税负担。社会各界对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涉留抵退税的内容倍加关注。 据法工委发言人杨合庆介绍及公开信息显示,2023年9月1日至 2023年9月30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20002人提出的24634条意见,另收到来信13封,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议简并税率档次,适当降低整体或者部分行业的税率; 2.建议完善税收优惠相关规定; 3.建议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税收制度设计,增强可操作性。 税收立法是一项任重道远的系统性工程,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的立法是我国税收法典化目标下的重要一环。增值税立法的进展情况以及二审稿后续的优化完善情况值得关注。 (二)新《行政复议法》对税务行政复议的可能影响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于2023年9月1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行政复议法》大修历经三次审议,很多制度和规定都进行了根本性、系统性重构,立法目的、行政复议范围、管辖、程序、审理、证据、决定类型、监督等方面均有较大修改和调整。 具体到税务行政复议领域,现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制定基础是旧《行政复议法》,目前尚未根据新《行政复议法》做出修订,由此可能出现法律规范适用的冲突。在新旧法衔接阶段,需要注意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基础法理,妥善处理税务行政复议中的法律适用冲突问题。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11月14日。 (四)杭州市直播电商、生物医药产业税务合规新动向 为打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杭州市将编制系列重点产业合规指引。 根据目前编制情况,杭州市司法局于2023年10月30日发布《关于公开征集《直播电商产业合规指引》《生物医药产业合规指引》意见建议的公告》,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直播电商产业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生物医药产业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可于2023年11月6日前反馈至杭州市司法局法治督察处。 公告涉及的两项指引均对税务问题给予了很大关注,或设专节规定税务合规事项,或有专门条款对税务统计及税务风险进行规定 《直播电商产业合规指引》第八节 税务合规——第三十九条【依法纳税】 在本区内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见《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确保对各项经济业务事项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税务处理事项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直播电商从业者应明确区分和界定主播的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见《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第四条第(一)点)。 《生物医药产业合规指引》第三十六条【税务统计】 企业应依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规范企业税务管理,完善财务内部管理和监督体系,结合企业情况建立财务决策、财务决策回避、财务风险管理、财务预算管理、资金筹集管理制度。 企业应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企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本企业统计台账,按时序收集汇总产品出入库单、发票等各项原始记录凭证。企业统计员发生变更时,应当做好统计报表工作交接和统计台账、原始凭证等统计资料的交接归档,确保人员变动期间统计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风险点:企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将被处最高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迟报、拒报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最高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三、其他税收热点 (一)中国医药下属全资子公司三洋药业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近亿元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0月19日发布《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补缴税款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 近日,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海南通用三洋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样药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9,687.37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3.17%。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基本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对三洋药业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三洋药业需补缴2018年度至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6,062.56万元及滞纳金3,624.81万元,合计9,687.37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3.1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三洋药业已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 对公司的影响和风险提示:上述事项预计将影响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9,687.37万元,其中影响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净利润6,062.56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上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 公司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并将以此为戒,严格执行并加强公司税务管理,同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税务知识,强化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北京等地11月1日起开展全电发票试点 全电发票(数电票)试点进展至今,仅剩北京、山东、湖南、安徽、贵州、宁夏、青海、西藏八地区尚未开展。 10月27日,北京等地发布《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在各自地区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 截至目前,上述八个地区已有北京、山东、湖南、贵州、宁夏五地发布全电发票试点规定,剩余安徽、青海、西藏三地暂未发布。其中,青海省税务局曾就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发布征求意见稿,同样自11月1日起开始全电发票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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