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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 | 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2年12月】

2023-01-03   顾绍宇、黄少力、范唯雯

一、最新政策文件及解读

1、《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3号 2022年12月2日

内容摘要:

  •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 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至此,上海终于也出台了股权转让前先缴纳税款的规定,该规定的出台主要是对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落实。《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全国各地纷纷出台了类似规定,但是上海一直没有出台,导致上海的股权转让一直是市场监督机关办理完变更后,登记机关再传递给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倒查,该操作给纳税人的交易便利带来了一定好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弊端,比如造成一定的税款流失,造成交易双方对税款预计不足被倒查而承担较高税费的情况。如今新政出台,未来该政策势必会影响到股权交易的效率,而部分股权转让存在自由裁量空间的, 可能会因为税务前置程序而造成税务机关在实务执行中为了降低自身执法风险而采取相对偏紧的口径,增大交易流程及交易成本。

鉴于对实践中个人股权转让交割安排的影响,我们建议:

  • 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充分阅读和理解各地税务局相关规则,了解当地股权变更的工商流程和对先行完税的要求。

  • 与主管税务机关和工商部门进行充分和有效的沟通,避免产生先实际缴纳税款再过户的义务,同时也需要和主管税务机关重点沟通如果交易终止能否撤销原纳税申报或退税等问题;

  • 未来股权转让前应当尽早聘请专业的税务顾问介入。比如,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前,聘请专业的税务顾问对股权转让交易进行税务影响评估;为了避免股权转让的税款争议,聘请专业的税务顾问对股权转让协议中税款承担义务、交易终止可能引发的退税及税款责任等进行明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2022年12月15日

内容摘要:

  • 自2022年第三季度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

  • 取消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等防伪措施。

  •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9号)公布了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在此基础上,此次取消了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的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的防伪效果,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鉴别方法是,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此次调整能进一步有效规避假发票的风险,完善发票监管流程,降低税收风险。

二、增值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2年12月27日

12月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为推动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增值税法草案的议案。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

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随着调整增值税税率水平、健全增值税抵扣链条、建立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实施,减税降费成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改革实现了确保制造业税负明显降低、确保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税负有所降低、确保其他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基本建立了现代增值税制度。从近年实际情况看,增值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

关于增值税法草案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主要变化,请关注本团队的专题文章。

三、《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 2022年12月14日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中明确,加大财税制度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推动教育、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重点加大对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有序增加社会民生领域资金投入,优化教育支出结构。

四、年终税收优惠政策到期提示

根据现有的税收政策,下面列示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目前尚未出台延期的政策。

(一)增值税

1、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3、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4、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5、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6、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二)企业所得税

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2、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3、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4、居民个人取得股权奖励,符合规定的,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6、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

(三)个人所得税

1、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2、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

3、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五)车辆购置税

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

《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第98号)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第98号)

(七)其他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透漏的最新工作通知及从开票系统等信息显示,2022年发布的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中,有关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2023年将继续执行。后续政策出台,我们将保持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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