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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刍议网络暴力规范治理机制之构建

2023-06-21   裴长利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经学习研究,结合律师办案实务经验,提出如下网络暴力规范治理之意见,供各方批评指正。

一、网络暴力现状检视

网络暴力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通常表现为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是阻碍形成健康、和谐网络生态环境的毒瘤,它不仅会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身心伤害,还会对整个社会造成负面。近些年,因网络暴力引起的悲剧接连发生。从被亲生父母二次遗弃、陌生人在网上肆意谩骂最终自尽的未成年寻亲男孩刘学州,到因染粉色头发被网民攻击抑郁离世的郑灵华,再到近期武汉被撞学生之母悲痛跳楼轻生,这些惨痛事件的背后都有网络暴力犯罪行为隐匿其中,如何依法有效治理网络暴力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此前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法律分散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个人信息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中,《民法典》明文规定了自然人享有人格尊严,享有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不受他人侮辱、诽谤的侵害。但追究侵权责任需要被害人起诉,但在现实生活中被害人往往难以透过网络知悉施暴人的真实个人身份,此时法院可能不予受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公然侮辱他人或诽谤他人也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受到不同惩罚。但面对网络暴力犯罪行为时,治安处罚因面临着个别地域执法资源相对匮乏和跨区域执行衔接困难的问题而稍显乏力。《刑法》中并没有规定“网络暴力罪”,但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暴力犯罪根据其行为特征、侵害法益可按以上罪名惩处。征求意见稿中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了定义,同样也对法律适用、畅通诉讼程序和综合治理提供了指导。

二、网络暴力成因解析

全面有效惩治网络暴力违法行为,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需要明确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由此才可从源头治理。
从技术方面来看,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侵害他人权益的成本降低,网络的远程特点带来了同理心和责任感的衰减,行为人难以共情也无法感受到受害人的痛苦,他们选择毫无顾忌地传播不实信息,甚至轻敲键盘去选择加剧受害人的痛苦,相比于现实中的暴力行为,行为人不必考虑受害人即时可能采取的反抗措施,更易成为施暴者。此外,网络的便捷性、连接性意味着网络暴力极易形成规模,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人们容易放松对自身的约束,出于从众心理不加辨别地传播谣言、实施侵害行为。
从市场方面来看,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使得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的新兴技术迅速发展,一系列新业态如雨后春笋应运而生,但法律具有滞后性,在出台针对性的法规之前这段“空白期”,由于市场的盲目性和自发性,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出现了“网络水军”以侮辱、诽谤、造谣、传谣等非法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甚至出现了网络黑公关,在他们的视角凝视下,人仅仅是不同信息的集合体,而这些组成人基本单位的信息也与普通商品无异,可以用作利益交换和获取直接的经济收益。所以为了规范新业态,法律法规应当及时更新,网络平台更应当主动承担监督管理职责,细化网络平台规则,建立起系统的、标准化的防止网络暴力体系。

三、网络暴力治理建议

经过以上分析和对征求意见稿的研读,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在立法上,对网络暴力宜分成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两个层次,增强严厉打击的可操作性。
对于《征求意见稿》中罗列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比如网络诽谤行为、网络侮辱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线下滋扰行为、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等规制性表述,建议结合特定网络暴力行为特征,并结合相关罪名司法解释罗列的相应情形,根据违法性程度,可考虑对特定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作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分层次表述,以增强适用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在网络暴力行为符合条文描述时,即可进入行政违法性考量的范畴,应当给予相应处罚;但对于刑事追责的启动,应当严格“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避免刑罚的过度扩张。
建议对“情节严重”可作如下规定:
1.发生上述违法行为行为达三次以上的;
2.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实施同类行为的;
3.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或者近亲属自杀、自残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4.因上述违法行为引发其他严重扰乱网络公共秩序等严重后果的。
(二)在责任主体上,网络服务提供者除须承担对网络服务平台的监管义务之外,还需要着重打击网络服务提供者本身的违法犯罪行为。
《征求意见稿》中第6条仅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作为犯罪模式,表述为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在此基础上,建议专门列举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组织、发起、实施网络暴力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时以相应罪名定罪处罚,其中明确单位可构成犯罪,并同时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方式。原因是越来越多的自媒体,为谋取不法利益,单独或者联合起来炒作某个事件,构成网络暴力,应当予以严惩。
(三)在打击治理层面,要防止轻罪适用的泛化,避免矫枉过正。
近年来新增了很多轻罪名,比如袭警罪、高空抛物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且适用的频度非常高,使得众多民众,特别是年轻人不知不觉就触犯刑法了,定罪的后果对于其一生将产生无法挽回的后果。
因此,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10条之后增加一条:要严格控制定罪量刑,对于初犯、偶犯应当先行适用行政处罚,以教育为主;对于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具有主观恶性不深、获得被害人谅解等相对轻微情节的,优先考虑适用相对不起诉处理。
(四)呼吁构建轻罪犯罪记录消除制度。
鉴于《征求意见稿》涉及的罪名多为轻罪,且部分网络暴力者可能始于网暴者一时的冲动或一时的跟风,或对行为后果认知的不足,或本身起初是网暴受害者,应当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从犯罪消除制度价值原理出发,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网暴者,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宽容”。
对此,我们建议对于判处一年以下刑罚的轻罪,引入一定时限届满后的罪刑记录去除条件,以给轻罪者重新完全回归社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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