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法评|知识产权刑民交叉保护系列研究之六:驰名商标刑事保护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目前针对驰名商标的抢注仿冒等侵权行为频发,原因之一是我国对驰名商标刑事保护水平与普通非驰名商标相比,并无明显不同,保护力度不足。这不仅与国际普遍的保护标准不符,也导致我国在加入CPTPP等国际经济组织时遇到障碍。在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上,应当正视时代变化与现实需求,重新考量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商标权刑事保护制度,适时适度提升驰名商标刑事保护水平。
一、 我国驰名商标刑事保护水平不足的客观现状 二、我国驰名商标刑事保护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三、 提高我国驰名商标刑事保护水平具有现实必要性 参考文献: [1]“驰名商标”在各国体现为不同术语:英国商标法称 “mark with a reputation”即“具有声誉的商标”;美国判例法称“famous mark”即“著名商标”;日本商标法译为“周知商标”,我国台湾地区则先后采用“世所共知标章”和“著名标章”之不同称谓。 [2]究其原因,这与当时特定历史时期驰名商标认定的乱象及异化情况有关。而这一情况当前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十四条的“事后性的个案认定”方式,已经使驰名商标制度回归到商标侵权争议解决的主要功能上。 [3]参见王德全:《Internet 与电子商务的有关法律问题》,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卷。 [4]参见逄政 付红梅:《涉知识产权犯罪办案现状及对策分析》,《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6期。 [5]New York Trust Co .v. Eisner,256 U.S. 345,349 (1921). [6]高铭暄 赵秉志:《海峡两岸商标犯罪比较研究》,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9页。 [7]冯文杰:《我国商标专用权取得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8年第4 期。 [8]张耕、黄国赛:《民刑交叉视角下商标刑事保护边界研究》,《知识产权》2020年第12期,第47页。 [9]魏东 著:《侵犯知识产权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页。 [10]“基本无差别”的表述由2020年《刑事解释(三)》提出。此前一直是“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据最高人民法院介绍,鉴于商标法规定了声音商标,因此第四项兜底条款删除了“在视觉上”这个限定条件。对“基本无差别”的把握应当追溯相关法规表达的立法原意。 [11]王然:《新刑法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优缺点》,载《知识产权》1998年第4期 。 [12]无须逐个比对各个要素,侧重整体视觉效果能否导致“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13]通过把握最显著特征,可以明确商标实质,不会因对非核心要素的某些符号或图形进行增减、变形导致所谓“有差别”而规避刑事制裁。 [14]皮勇主编:《侵犯知识产权罪案疑难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41-342页。 [15]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刑初506号刑事判决书。 [16]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3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 [17]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刑终596号刑事判决书。 [18]参见储国樑、叶青主编:《知识产权犯罪立案量刑问题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02页。 [19]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1347号刑事裁定书。 [20]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终228号刑事裁定书。 [21]见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5知刑终1号刑事裁定书。 [22]参见卢建平:《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认定标准探讨》,赵秉志主编:《国际化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68-374页。 [23]张耕、黄国赛:《民刑交叉视角下商标刑事保护边界研究》,《知识产权》2020年第12期,第48页。 [2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 [25]见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7刑申1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26]见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2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 [27]见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8刑终111号二审刑事裁定书。 [28]参见赵秉志 刘科:《国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发展趋势》,《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7期。 [29]王志广 著:《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究(理论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9页。 [30]参见管育鹰:《CPTPP知识产权条款及我国法律制度的应对》,《法学杂志》,2022年第2期。 [31]参见赵秉志 刘科:《国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发展趋势》,《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7期。 [32]邹莹莹:《论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立法完善——以德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为视角》,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 [33] “为与享有商标保护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使用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如果商标是国内知名商标,该标志的使用将无合理理由而以不正当的方式充分利用或损害该知名商标的区别力或声誉”。 [34]EuGH,Rs.C-487/07,Slg,2009,I-5185-Loréal/ Bellure. [35]BGHZ158,236-Internet VersteigerungI;BGH NJW 2007,2636-Internet VersteigerungII;BGH NJW-RR 2008,1136-Internet VersteigerungIII [36]德国允许根据“妨碍人责任”的基本原则向平台运营商主张不作为请求权:因为其行为而使侵权行为得以发生,并违反了注意与控制义务的,应承担不作为责任。 [37]田宏杰:《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第147页。 [38]参见赵秉志、田宏杰著:《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5页;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440页;王作富、赵永红:《“入世”后我国商标犯罪的立法完善》,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2 期,第102页;李永升、冯文杰:《实质解释视域下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研究》,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第39页;杨晓培:《利益均衡:商标权刑法保护的一种进化》,载《法学杂志》2017年第9期,第115页。 [39](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40]罗正红《商标权刑事保护的正当性及适度性探析》,载《知识产权》2008年第1期。 [41]张耕、黄国赛:《民刑交叉视角下商标刑事保护边界研究》,载《知识产权》2020年第12期,第51页。 [42]参见唐震:《侵犯商标权刑事犯罪罪量认定思路之把握》,《法律适用》2013年第3期,第98页。 [43]张延新 :《我国驰名商标法律救济中的若干问题评析》,载《上海知识产权论坛》(第3辑),上海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9页。 [44]高铭暄 张杰:《国际法视角下商标犯罪刑法适用若干疑难问题探析》,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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