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七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已满一年未满三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八条:“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应按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1)《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1、试用期过后即诊断患病而适用医疗期,企业是否可认为员工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用人单位如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应当提供非常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包括但不限于健康证、入职体检、员工手册对于岗位要求的规定、劳动合同对于岗位要求的描述、日常工作记录与工作要求不符、邮件往来、微信聊天记录等。如果公司未尽举证责任,则无法认定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涉嫌欺诈而劳动合同无效。
- 类案检索:在(2017)粤01民终14015号广州市8字连锁店有限公司、潘展鹏劳动争议纠纷判决中,法院认为,广州市8字连锁店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并无列明哪些疾病不适合营业员岗位工作,其也无告知潘展鹏哪些方面的疾病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潘展鹏未向广州市8字连锁店有限公司告知其患有**病的事实不构成欺诈,双方间签署的劳动合同有效。
- 相关法律规定:《泰州市劳动局关于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五、关于试用期内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应就其招用该劳动者时公布的录用条件和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在招用之初未隐瞒其身体状况,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及医疗期的相关规定处理。”
如果劳动者已经通过试用期,则适用医疗期有关非因公患病的规定,公司不得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劳动时间尚未超过试用期,同样也适用医疗期有关规定的保护,但是公司可与劳动者协商中止医疗期。公司应当承担病假工资,在实务中不同地区的判赔金额存在差异,一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80%。如公司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可能会对其医疗费用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双方都未缴纳城镇医疗保险,则双方均应承担责任,按照当年企业和个人各自承担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企业应当承担劳动者医疗费损失。
- 类案检索:在(2018)鲁1422民初2556号山东众兴菌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判决中,法院认为,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原告企业和被告员工均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导致员工享受不到应有的生病补贴,所以原、被告未履行缴纳职工保险费义务而导致被告损失发生,对该损失原、被告双方均负有责任。根据当年职工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各自应缴纳的比例,公司承担员工部分医疗费。
- 相关法律规定:《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以中止。”
-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3、企业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若经过医疗期,劳动者可以胜任原本工作,劳动者还可以申请恢复该劳动合同,该解除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或者因乘人之危而无效。
- 类案检索:在(2015)浙绍民终字第582号浙江美斯金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永凤、李禹哲等劳动争议纠纷判决中,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书记载的内容,系原告单方解除与李长儒的劳动关系。李长儒在该协议书上签名,只能认定为其收到了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而非双方合意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 同时,原告解除的依据系试用期内发现李长儒身体状况不符合用人条件,且未能胜任工作,对此被告有异议。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李长儒在出国前已经按照原告要求体检,并由原告保留了相关体检资料。故在被告有异议的情况下,原告认为李长儒身体健康状况××,应负举证责任。且李长儒在签订协议书时,正属于患病医疗期,原告不能以其他理由单方解除与李长儒的劳动关系,此外,李长儒签订协议书时正身患××,即使其在协议书上签名可视为认可原告的单方解除行为,也是被迫即原告乘人之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