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企业合规法律动态(2026年9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8月28日表决通过,以“小切口”方式修正,共10条,涉及五个方面重点:1.坚持党的领导。2.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3.保障和规范律师执业。4.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5.港澳律师大湾区执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2026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8号)。该解释对司法适用影响体现在三个方面:1.“公之于众”不再以“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其许可”为认定前提。2.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由“室外”扩展至“公共场所”。3.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对象被限定于纸质报纸、期刊及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
(三)《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自2026年9月4日起施行
核心导向:1.消费性购房人保护:已付全款,管理人不得解除购房合同。已办预告登记、已合法占有房屋的,即便没付全款也受保护。2. 清偿第一顺位:房企宣告破产、房屋无法交付且无交付可能的,商品房消费购房人已付购房款、尚未归还的个人按揭贷款,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抵押权以及普通债权受偿。3.保交楼制度支撑:续建融资、新增土地出让金本金按共益债务随时清偿,优先于普通债权。4.两类"以房"分清:"以房抵债"到期后真实达成的多有效;"以房买卖担保"(让与担保)一般不能优先受偿。5.强力追赃挽损:违规抽调挪用的资金优先用于复工续建;发现逃废债、虚假破产犯罪线索,管理人须移交公安。
(四)《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
旨在规范出境入境管理,保障出境入境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主要制度安排:1.明确出境入境申请要求。2.细化中国公民不准出境、外国人不准入境的具体情形及期限。3.健全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4.新增出境入境中介服务备案管理。
(五)《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
围绕“正本清源、压实责任、规范合作、严控风险”的核心思路,全面划定金融机构线上营销的业务边界,具体内容如下。1. 划定营销话术红线,全面禁止夸大宣传。2.支付工具和贷款、分期等金融产品必须分区展示,清晰区分,不得混在一起诱导消费者办理信贷业务。3.没有取得对应资质的个人、自媒体博主,不得在短视频、直播间推广金融产品。4.平台使用算法给用户推送金融广告时,必须设置一个简单、便捷的关闭按钮。
(一)上海某行业协会被行政处罚
2026年9月3日,上海民政局作出行政处罚。上海某行业协会因未参加登记管理机关2025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符合《上海市社会组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社会团体“1年未参加年度检查”的违法情节,被上海市民政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上海某钛白粉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
2026年9月8日,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上海某钛白粉有限公司因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被处以人民币19.9万元的罚款。
(三)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
2026年9月18日,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连发两则药械违法行政处罚公告
2026年9月18日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连发两则药械违法行政处罚公告。重庆两家医药公司因:1.开具了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但ERP系统无销售记录,药品流向不可追溯,情节严重;2.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3.被采取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防控措施后,仍发生药品交易行为;4.经营的药品无记录,流向不可追溯,无购销药品相关凭证。而被罚款600多万元,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限制禁业30年。
(五)住建部通报四家建筑企业伪造境外工程、虚构项目业绩被重罚
2026年9月21日,住建部通报四家建筑相关企业因提交的境外工程证明材料或工作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报资质的行为,进而撤销了相关企业的资质许可,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民事案件:霍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保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孙某蓉公司解散纠纷案
基本案情:上海保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某公司)由霍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某公司)和孙某蓉两股东合资设立。《合资合同》于2023年5月28日到期后,霍某公司与孙某蓉多次沟通公司解散事宜,均未达成一致意见,陷入僵局。霍某公司认为,《合资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合作的基础已经丧失,保某公司继续存续会使霍某公司的利益遭受巨大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散保某公司。
保某公司、孙某蓉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涉纠纷是否应由人民法院主管提出异议,认为《合资合同》第43条明确约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仍不能解决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时,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出申请,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故保某公司和孙某蓉请求法院确认本案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并驳回霍某公司的起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2023)沪0113民初39206号民事裁定:驳回霍某公司的起诉。
霍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2024)沪02民终4423号民事裁定: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3民初3920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公司解散纠纷能否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实践中,当事人常会在公司设立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试图将公司解散等争议交由仲裁处理。但结合法律规定,公司解散纠纷不具备可仲裁性。适用仲裁程序解决纠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达成仲裁合意;(2)纠纷本身具备可仲裁性。对于第一个条件,公司解散纠纷本质上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故司法解释明确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股东之间在设立协议中针对公司解散约定仲裁条款的,显然不符合当事人之间达成仲裁合意的条件。对于第二个条件,可以从公司法和仲裁法角度分别评判。从公司法的规定看,我国的公司解散制度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强制解散又分为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除上述解散方式之外,法律并没有赋予仲裁机构通过仲裁程序解散公司的权限。从仲裁法的规定看,可以仲裁的事项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解散公司不仅包含有财产纠纷的属性,还因涉及股东的身份利益和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身份属性和公共属性,不具备可仲裁性。综上,当事人以公司设立协议中订有仲裁条款为由主张公司解散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主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霍某公司和孙某蓉的《合资合同》订有仲裁条款,并约定了公司解散的情形和股东对应的权利义务;但是股东之间的仲裁协议不能约束股东和公司之间的纠纷,同时,解散保某公司事关股东的身份利益,不具备可仲裁性。故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驳回霍某公司起诉裁定予以纠正。
(二)刑事案件:上海某公司、叶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基本案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期间,被告人叶某作为被告单位进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与王某英(另案处理)共谋,明知涉案龙虾系通过非法渠道走私入境,仍向该王采购并销售、代售境外龙虾。经上海吴淞海关计核,进某公司、叶某共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1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24年10月24日,被告人叶某在侦查机关对其调查询问时,主动供认本人及单位的罪行。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进某公司采购、代售他人走私入境的货物,偷逃应缴税款71万余元;被告人叶某作为该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并实施上述行为,被告单位进某公司、被告人叶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本人及单位的罪行,被告单位进某公司及被告人叶某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单位进某公司、被告人叶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进某公司、被告人叶某认罪认罚,庭前预缴了全部罚金,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叶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本院决定对被告单位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叶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各辩护人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进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叶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手机等予以没收。
A: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股东通常承担有限责任,并不能直接执行股东财产。但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刺破公司面纱”,直接追索股东或实控人的个人财产。如股东未实缴出资或出资加速到期,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应在抽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法院可直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需以个人财产清偿;公司人格混同,人员、业务、财务混同,如共用账户、资金随意划转、账目不清等,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意志和财产边界的,可认定人格混同,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违法减资或恶意注销,股东或清算义务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若其操纵公司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也可被追究责任。
民间借贷借款合同范本
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
民间借贷借款合同文本二维码如下,可扫描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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