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和解决思路
随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全球化的演进以及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出现了涉外因素。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涉外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办理实务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管辖和证据审查问题尤为突出。
一、涉外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
现在中国的企业商业秘密被涉外侵权,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情况还是比较严重,因此在设定刑事管辖的时候,需要关注到中国企业的权益保护,更加侧重于在中国进行相应的诉讼活动,但同时在获取证据方面,可能还需要国外协助才能最大程度保护中国企业的相关利益。
我从竞争法领域谈谈自己的看法。现在有很多企业均在国外竞争,当两家公司完全是外国公司,完全在国外竞争,产生的结果也都在国外的时候,我国能否行使管辖权。我认为从反垄断法的视角,可以适用单一主体原则。比如有甲、乙两家公司,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从公司法角度来说,甲公司、乙公司均是单独公司,相互之间完全独立。但是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说,在考虑主体的时候,要对关联性进行考量,如果一方是另一方的控股股东,那这两方就是一个主体,在考虑它们有没有实施垄断行为的时候,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比如目前很多大型企业,都是企业集团的形式,在世界各国都设有子公司,名义上看是这些子公司在海外市场相互竞争,实质上是两个企业集团之间的竞争,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A集团在美国的子公司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B集团在美国的子公司的利益,实际上也是A集团在侵犯B集团的利益,从单一主体原则来看,也可能确定作为国内管辖,因为虽然该公司的相关行为、结果均发生在国外,但是该公司属于整个企业集团,而如果总公司都在中国,那么就可以据此确定中国具有管辖权,从而解决相关管辖权的争议问题。
二、涉外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路径
要建立一个系统化的管辖权协调机制,而管辖权争议涉及到国际法上的冲突法,所以在设定我国涉外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管辖权确定机制时,要考虑到本国的利益,也要考虑到国际法中冲突法的相关规则,思考如何将其融入我国的内部规则中,这样才能从国内、国际的视角,实现融合贯通,但是如果光考虑本国的国情,可能也会导致我们在国际上需要相关国家提供司法协助的时候,遇到相应的障碍。所以,我始终认为在设立这个管辖权争议解决机制时,有一个维度需要考虑,就是涉及国家利益的角度。
举个例子,比如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中国、某外国同时起诉A互联网公司,起诉的是同一个行为,即某公司一员工离开某公司之后,跳槽到A互联网公司,其作为核心技术员工,在编写代码时,把原属于某公司的很小一段代码,写入A互联网公司以及A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A公司为美国公司,B公司为中国公司)的算法核心代码中,由此产生了侵权和大量诉讼。虽然A公司是美国公司,但我国并不允许B公司出口算法,因为它属于B公司的核心算法。像此类案件在国外进行诉讼具有国家安全风险,其原因在于,核心算法本是一个企业的核心机密,也是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如果到国外法院进行诉讼,涉及举证、证明等,都可能导致最核心的信息泄露,损害企业的权益,甚至损害国家的核心竞争力。针对这一类情况,我认为在设立管辖权争议解决机制时,要尽可能考虑进去国家安全利益。
三、域外证据在不同司法程序中的相互转换问题
关于涉外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证据转化、证据固证的问题,不仅涉及到域内外,还涉及到域内各个机构之间的协调。在很多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之间需要进行协助,以我所研究的反垄断法领域为例,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垄断行为时,所形成的问询问题、记录笔录等,如在获取这类证据时已经明确告知当事人只用于执法场景,那就不能作为证据移转给检察机关,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也不能适用这个证据,但可以将这些材料作为参照方向去收集其他证据。由此延伸到域外提供的证据材料,如果域外机构明确说明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既然我国作为证据接纳,那要以条约信守或者双方互信作为原则,也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但是相关材料可以为取证提供一个调查方向,从这个方向再去收集其他的相关证据。
四、涉外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域外证据审查要点
讲到涉外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域外证据审查要点,第一个方面,电子证据要确保真实性、完整性,需要有技术手段的助力,在固定相应网页截图的时候,要借助时间戳等技术手段,或者通过公证处进行取证。检察机关在提取电子证据的时候,一方面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内部的专业技术团队,另一方面,在某些领域,可能需要借助第三方的技术支持,目前技术赋能也是域外取证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路径。同时,在电子证据方面,我认为在取证的时候还要考虑到,目前各国对于数据保护的高度重视,对于数据跨境移转,有很多国际、国内的规则予以规制。比如在某案件中,某奢侈品公司在中国使用普通电子邮件将中国的用户数据传到境外,涉嫌违法违规,在对该案件进行调查的时候,需要获取相应证据,但如果证据中涉及到大量个人数据,那在寻求刑事司法协助时,应当考虑如何解决数据跨境移转的问题。我认为要对这些数据进行整合化、脱敏化处理。
第二个方面,以商业秘密为例,商业秘密可能存在一个信息集合或者一套文件材料,对于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认定,中国和外国可能并不一致,因为国内外对于密点的认定存在很大的差异性。我认为,即使某证据材料,在涉外的情况下,国外法院认定不构成商业秘密,我国也并不当然地认为在域内也不构成商业秘密,还是要保持本国的独立性。对于能否认定商业秘密,不同国家有不一样的判断,但是首先要肯定本国的独立性,而不是根据外国是否认定,我国就直接据此认定。
(本文是根据翟巍律师参加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75号咖啡·法律沙龙“涉外刑事案件管辖及证据审查实务问题”研讨会发言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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