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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和解决思路

2025-11-17   翟巍

随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全球化的演进以及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出现了涉外因素。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涉外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办理实务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管辖和证据审查问题尤为突出。

一、涉外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

现在中国企业商业秘密被涉外侵权,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情况还是比较严重,因此设定刑事管辖的时候,需要关注到中国企业的权益保护,更加侧重于在中国进行相应的诉讼活动,但同时获取证据方面,可能还需要国外协助才能最大程度保护中国企业的相关利益

我从竞争法领域谈谈自己看法现在很多企业在国外竞争,当两家公司完全是外国公司,完全在国外竞争,产生的结果也都在国外的时候,我国能否行使管辖权。我认为反垄断法的视角,可以适用单一主体原则。比如有甲、乙两家公司,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从公司法角度来说甲公司、乙公司均是单独公司,相互之间完全独立但是反垄断法的角度来说,在考虑主体的时候,要关联性进行考量如果一方是另一方的控股股东,这两方就是一个主体,在考虑有没有实施垄断行为的时候,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比如目前很多大型企业,都是企业集团的形式世界各国都设有子公司,名义上是这些子公司在海外市场相互竞争,实质上是两个企业集团之间的竞争,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A集团在美国的子公司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B集团在美国公司的利益,实际上也是A集团侵犯B集团的利益,从单一主体原则看,也可能确定作为国内管辖因为虽然公司的相关行为结果发生在国外,但是该公司属于整个企业集团,如果总公司都在中国那么就可以据此确定中国具有管辖权,从而解决相关管辖权的争议问题。


二、涉外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路径

要建立一个系统化的管辖权协调机制,而管辖权争议涉及到国际法上的冲突法,所以在设定我国涉外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管辖权确定机制,要考虑到本国的利益,也要考虑到国际法中冲突法的相关规则思考如何将其融入我国的内部规则中,这样才从国内国际的视角,实现融合贯通,但是如果光考虑本国的国情,可能也会导致我们在国际需要相关国家提供司法协助的时候,遇到相应的障碍。所以,我始终认为在设立这个管辖权争议解决机制有一个维度需要考虑就是涉及国家利益的角度。

举个例子,比如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中国、某外国同时起诉A互联网公司,起诉的是同一个行为即某公司一员工离开公司之后,跳槽到A互联网公司作为核心技术员工,在编写代码时,原属于某公司的很小一段代码,写入A互联网公司以及A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A公司为美国公司,B公司为中国公司)的算法核心代码中,由此产生了侵权大量诉讼。虽然A公司是美国公司,我国不允许B公司出口算法,因为它属于B公司核心算法。类案件在国外进行诉讼具有国家安全风险其原因在于,核心算法本是一个企业的核心机密,也是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如果国外法院进行诉讼涉及举证、证明可能导致最核心信息泄露,损害企业的权益,甚至损害国家的核心竞争力。针对这一类情况,认为在设立管辖权争议解决机制时,要尽可能考虑进去国家安全利益


三、域外证据在不同司法程序中的相互转换问题

关于涉外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证据转化、证据固证的问题,不仅涉及到域内外,还涉及到域内各个机构之间的协调。在很多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之间需要进行协助,以我所研究的反垄断法领域为例,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垄断行为时,所形成的问询问题、记录笔录等,如在获取这类证据时已经明确告知当事人只用于执法场景,那就不能作为证据移转给检察机关,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也不能适用这个证据,但可以将这些材料作为参照方向去收集其他证据。由此延伸到域外提供的证据材料,如果域外机构明确说明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既然我国作为证据接纳,那要以条约信守或者双方互信作为原则,也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但是相关材料可以为取证提供一个调查方向,从这个方向再去收集其他的相关证据。


四、涉外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域外证据审查要点

讲到涉外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域外证据审查要点,第一个方面,电子证据要确保真实性、完整性,需要有技术手段的助力,在固定相应网页截图的时候,要借助时间戳等技术手段,或者通过公证处进行取证。检察机关在提取电子证据的时候,一方面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内部的专业技术团队,另一方面,在某些领域,可能需要借助第三方的技术支持,目前技术赋能也是域外取证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路径。同时,在电子证据方面,我认为在取证的时候还要考虑到,目前各国对于数据保护的高度重视,对于数据跨境移转,有很多国际、国内的规则予以规制。比如在某案件中,某奢侈品公司在中国使用普通电子邮件将中国的用户数据传到境外,涉嫌违法违规,在对该案件进行调查的时候,需要获取相应证据,但如果证据中涉及到大量个人数据,那在寻求刑事司法协助时,应当考虑如何解决数据跨境移转的问题。我认为要对这些数据进行整合化、脱敏化处理。

第二个方面,以商业秘密为例,商业秘密可能存在一个信息集合或者一套文件材料,对于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认定,中国和外国可能并不一致,因为国内外对于密点的认定存在很大的差异性。我认为,即使某证据材料,在涉外的情况下,国外法院认定不构成商业秘密,我国也并不当然地认为在域内也不构成商业秘密,还是要保持本国的独立性。对于能否认定商业秘密,不同国家有不一样的判断,但是首先要肯定本国的独立性,而不是根据外国是否认定,我国就直接据此认定。

(本文是根据翟巍律师参加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75号咖啡·法律沙龙“涉外刑事案件管辖及证据审查实务问题”研讨会发言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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