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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全国金委会法律专递【2025年8月】

2025-08-27   汉盛全国金委会

银行视角下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分析和建议

作者:刘廷(理事·成都)

一、基本情况

银行业是风险密集型行业,银行作为具有高度商事注意义务的主体应严格依照法律规范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从2009年3月实施的《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到2021年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可以看出立法针对性更强、保护更为全面,彰显了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和决心,对此,必将对个人信息收集者、使用者、管理者提出更高的合法、合规要求。


银行在授信“三查”过程中会接触授信申请人大量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管理是不可绕行的风险雷区,有必要对趋严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执法态势进行响应,进而健全行内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二、实务问题分析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银行金融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提供了较为准确、可行的指引和规范。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分为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针对敏感个人信息在同时具备“特定目的性”、“充分必要性”以及“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条件下才能进行处理。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对敏感信息根据敏感程度从高到低分为C3、C2、C1三个类别,进一步细化了敏感信息类别。据此,银行应根据拟收集的个人信息具体类别,对号入座、分门别类地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如此,既能保障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提高个人信息处理效率。


银行在收集个人信息过程中应秉持“最小+必要”原则,在处理过程中应秉持“告知+同意”原则,在遵守《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同时,应针对性地强化个人信息管理措施,特别是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信息,务必取得信息提供人的相应许可,切忌以一揽子授权的方式概括取得其授权。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银行收集的授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特别是财产账户信息、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基本信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信息等。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如银行从业者对授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管理不善,对外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数量较多,一般会受到行业禁入的行政处罚,断送执业生涯,严重的则涉及刑

事犯罪,丧失人身自由。


三、操作建议

  1. 按照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逐条对照梳理,优化操作,加强学习培训,保持警钟长鸣,严禁踩踏红线。

  2. 加强对信贷产品APP的隐私政策、用户协议中关于信息收集、处理约定的审查和完善。在签署环节,以弹窗、强制阅读、自行勾选、醒目提示等方式,取得信息提供人的相应授权。

  3. 在银行内部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机制,收紧内规,并邀请外部评估机构,定期评估信息保护安全性。

  4. 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规范的更新,及时调整、优化信息管理措施,确保始终走在信息安全保护的前沿。


 法律政策动态 

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进行修订,形成《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5年8月20日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商业银行优化并购贷款服务,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修订,形成《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引》自发布以来,为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我国经济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进一步活跃并购市场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助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塑造经济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立足新形势下并购市场发展需求,金融监管总局对《指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形成《办法》。《办法》共三十三条,修订重点包括:

一是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在《指引》适用的控制型并购交易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并购贷款支持满足一定条件的参股型并购交易。

二是设置差异化的展业资质要求。对开展控制型和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在要求监管评级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达标等要求的基础上,设置差异化的资产规模要求。

三是优化贷款条件。进一步提高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更好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四是强调偿债能力评估。银行应在综合考虑并购交易相关风险基础上,重点评估并购方偿债能力,同时关注并购后企业的发展前景、协同效应和经营效益,多维度评估对并购贷款的影响。 


二、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货币经纪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促进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优化调整行政许可事项。适度提高货币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优化出资人准入资质条件,精简部分行政许可操作程序条款。二是适度延展经营业务范围。允许货币经纪公司为金融机构之间货币、债券、外汇、黄金、衍生品等市场交易提供撮合服务。明确货币经纪公司可以依法合规利用经纪业务过程中汇集的市场行情数据,向客户提供数据信息服务。三是细化业务经营规则。明确经纪业务品种的准入要求以及经纪服务对象范围。强化业务全流程管理,明确尽职调查、交易确认、匿名撮合、留痕管理等业务环节的监管要求。规范服务收费管理,确保收费质价相符。四是进一步强化风险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完善内部控制建设、关联交易管理、薪酬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坚持以风险为本,明确操作风险、合规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数据安全管理、外包管理等监管要求。五是加强经纪行为监管。要求货币经纪公司健全经纪人管理机制,加强对可疑交易、通讯工具、经纪业务场所、经纪人员档案等管理,防范道德风险。明确经纪业务中的禁止性事项,防止损害客户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市场秩序。


三、中国期货业协会修订《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和《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称协会)对《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新规聚焦行业痛点,系统化补强以下环节:1、客户筛查机制强化:明确报告门槛:单月20名客户或客户资产达200万元,期货公司须履行报告义务。2、“亲属客户”明确禁止:防范违规利益输送及关联操作风险。3、过程管理标准化:细化培训评估、合规检查、退出机制等流程。4、投诉与处置体系优化:强化行业自律约束与快速响应能力。5、监管层意图清晰:通过将责任前移至期货公司主体,遏制“放任式代理”乱象,推动行业从“人盯人”向“制度管人”转型。这一转变有望有效压缩灰色操作空间,促进行业规范化、透明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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