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扫码分享

EN
首页>汉盛研究>利益相关者评估的前置性转型:从倡导性治理到程序性义务——基于三起企业舆情事件的法律实证分析

利益相关者评估的前置性转型:从倡导性治理到程序性义务——基于三起企业舆情事件的法律实证分析

2026-10-13   金震华
摘要


新《公司法》第二十条将利益相关者保护从倡导性规范升级为义务性规范,但“充分考虑”的规范内涵与实施路径尚不清晰。本文以LV与茉莉奶白商标争议、遇见小面诉小微商户案、星宇股份劝退应届生事件为分析样本,揭示三个事件共同的治理缺陷——利益相关者评估机制在决策链条中的结构性缺席。因此,破解困局的关键,不单纯于ESG政策文件或披露指标,而在于将利益相关者评估制度化为董事会决策的前置合规程序,使之成为具有决策约束力的常态化管理工具。本文提出“三层评估标准—五步操作流程—董事会嵌入机制”的制度方案,将利益相关者评估从个案应对工具改造为组织性治理能力。


一、问题的提出:当法律合规不足以避免治理失败


2026年6月至8月,三起企业舆情事件在两个月内相继进入公众视野,呈现出一种值得法律实务界深思的治理现象。LV起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法院一审判决赔偿1030万元。判决在法律层面依据充分,但舆论迅速转向批评LV“赢了官司、输了人心”,品牌在华销售7月同比下降约30%。遇见小面委托外包律所起诉河南南阳一家8元面馆,索赔七八千元,事件发酵后创始人公开道歉、撤诉并赠予商标,股价当日跌超6%。星宇股份在港股IPO关键节点批量劝退107名入职仅一个多月的应届生,常州市人社局通报批评,大众、奔驰启动供应链专项调查,逾240亿市值蒸发。


三起舆情事件发生在不同行业,涉及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但呈现出相同的治理逻辑:企业在决策时考虑到法律合规性和财务合理性,却在社会维度上遭遇了远超预期的舆情反弹。这种“貌似合法但不合情”现象,指向一个更深层的制度问题——企业缺乏将对利益相关者影响纳入决策程序的机制化安排。


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该条款以“应当”、“充分考虑”的规范用语,将利益相关者保护从倡导性规范升级为义务性规范。新《公司法》没有就利益相关者作出定义,学界关于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是“任何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者受到企业目标实现影响的群体或个人”,该定义将企业治理对象从资本提供者股东,延伸至员工、消费者、供应商、债权人、政府、社区以及非政府组织等主体。


然而,新《公司法》的制度供给升级尚未转化为治理实践的改善,三起舆情事件中,没有一家企业在决策阶段系统评估过利益相关者影响,利益相关者评估机制的缺席使得《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范要求停留在文本层面。因此,保持独立性的利益相关者评估不应被视为一次性的合规动作或危机应对工具,而应被制度化为企业决策的强制性前置程序,嵌入董事会治理的常态化运行之中。


二、利益相关者决策前置评估机制缺位的实证分析


(一)分析工具:显著性模型与双重重要性评估


对三个事件进行治理解剖,需借助两个相互衔接的分析工具。一个是Mitchell、Agle和Wood(1997)提出的利益相关者显著性模型:该模型从影响力(施加影响的能力)、合法性(诉求是否正当)、紧迫性(诉求的时间敏感性)三个属性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同时具备三个属性者属于“确定性利益相关者”,应获得最高优先级的回应。这一模型的核心贡献在于,它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识别标准,使“谁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这一判断不再依赖决策者的直觉。另一个是双重重要性评估:该工具要求同时评估议题的“财务重要性”(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和“影响重要性”(对利益相关者和外部环境的影响)。这一框架的价值在于,将企业决策的外部性纳入评估视野,使那些尚未直接转化为财务损失的治理风险获得独立的评估意义。


将两个工具结合运用,可以构建一个“识别—评估”的完整分析链条:显著性模型解决“谁重要”的问题,双重重要性评估解决“什么影响重要”的问题。


(二)LV事件:公众的认知与民族情感作为“确定性利益相关者”识别的失效


LV在决定对茉莉奶白发起诉讼时,决策链条中出现的利益相关者仅限于股东(品牌资产保护)、法律顾问(法律风险评估)和直接竞争对手。中国消费者与公众这一群体在决策中完全缺席。以显著性模型审视,中国公众在该事件中的诉求具备三个属性:首先,在影响力方面,公众虽不直接参与决策,但通过消费行为和舆论压力可产生显著的间接影响力。其次在合法性方面,公众对传统纹样被私有化的关切具有正当性——有网友指出LV四叶花纹样与中国唐代宝相花存在相近之处,在这背后涉及公众认知与民族情感内容。最后,在紧迫性方面,在事件发酵阶段,该话题的微信阅读量,短时间内突破4亿。三者兼备,公众应被识别为“确定性利益相关者”,应获得最高优先级的评估和回应。


在双重重要性维度上,LV充分评估了维权决策的财务重要性,即保护商标资产的经济价值,但严重低估了影响重要性——维权行为对中国公众公平认知,以及对民族情感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这种感知和情感通过消费行为反向冲击品牌在华销售的具体路径。事件后LV在华销售数据的下滑,以及被网络自媒体将LV的品牌与“旱厕”划等号,正是影响重要性被低估的直接代价。


(三)遇见小面事件:评估权的“外包化”与冲突识别缺位


遇见小面治理的核心失误在于草率的将商标维权的具体执行完全委托给外包律所,但未在委托前进行独立的利益相关者影响评估。同时,外包律所的评估范围仅限于法律层面的“侵权方”,而遗漏了“渝见小面”作为弱势利益相关者的特殊地位。


从显著性模型分析,“渝见小面”的老板娘属于典型的“依赖性利益相关者”——其诉求具有高合法性(小本经营、主观无侵权恶意)和高紧迫性(面临七八千元索赔),但本身的影响力极低(三线城市夫妻店,缺乏法律资源和舆论动员能力)。这类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在常规决策流程中最容易被忽视,恰恰需要通过制度化的评估机制予以保护。


更为关键的是,遇见小面未评估外包律所的激励机制与企业ESG目标之间的结构性冲突。外包律所追求的是维权数量和效率,其标准化流程和绩效考核体系与企业维护社会声誉的目标之间,存在根本性张力,而这一冲突在委托决策阶段完全未被识别。创始人宋奇事后承认这是“公司管理中的巨大漏洞”,实质上印证了对利益相关者的评估机制在外包决策环节的系统性缺失。


(四)星宇股份事件:评估缺失引发的供应链传导危机


星宇股份事件的利益相关者链条最为复杂,其事先评估机制的缺失,后果也最为严重。在识别层面,星宇股份在决定批量劝退107名应届生时,识别出的利益相关者仅限于内部管理层和股东。遗漏的利益相关者至少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层是被劝退的应届生员工,属于高合法性、高紧迫性,但低影响力的“依赖性利益相关者”;第二层是整车客户——大众、奔驰等欧盟车企,根据欧盟的《企业可可持续性尽责管理法》《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在供应链合规框架下对上游供应商的劳工合规有明确的审核要求;第三层是港交所,作为上市审核机构,其对ESG治理能力的关切直接影响上市进程。


在评估层面,星宇股份未建立供应链ESG风险传导评估机制。公司仅关注了该决策的财务重要性,即降低人力成本以美化IPO数据,完全忽视了影响重要性——劳工权益问题通过供应链关系转化为客户合规风险、资本市场信任危机和监管介入风险。事实表明,公司账面资金充裕,远非无力履约,选择让百余名应届生承担周期代价,根源在于“将人才视作可随意压缩的成本项”的错误观念。


该舆情事件的意义在于:揭示了利益相关者前置性评估缺失的“网络效应”,即在全球化供应链体系中,一个企业对内部员工的不当处理,可能同时触发客户合规审查、资本市场信任危机、监管介入和社会舆论反弹,多维度的负面反馈相互叠加、彼此放大。


(五)三个事件的共性诊断:决策的前置性评估机制为何系统性缺席


三起舆情事件虽发生在不同行业、涉及不同法律关系,但其治理失败的共同根源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


第一,利益相关者识别依赖决策者的经验判断而非制度化的识别工具。在三个案例中,被遗漏的利益相关者(公众、小微商户、应届生)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影响力低但合法性高。这类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在常规决策流程中最容易被忽视,而显著性模型恰恰为识别这类“隐性利益相关者”提供了系统化工具。


第二,评估结论缺乏决策约束力。即使在部分案例中,企业内部存在对利益相关者影响的模糊感知,如遇见小面创始人声称“企业文化中一直强调正直、善良”,这种口号化宣传并未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评估结论和决策条件。


第三,评估环节与董事会决策流程脱节。在三个案例中,利益相关者评估或根本不存在,或被外包给不具备ESG考量能力的外部执行方,或停留在执行层而非决策层。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未能将利益相关者风险纳入战略决策的前置考量。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涉及利益相关者的评估必须保持独立性,如果放任由执行层操作,由于该等评估背后体现的是不同价值导向与利益诉求,如果执行层存在利益关联,即便进行前置性评估,其实际效果也大打折扣。


三、制度化路径:构建利益相关者评估的常态化合规机制


(一)规范基础: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的“充分考虑”义务


利益相关者评估制度化的规范基础,植根于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确立的“充分考虑”义务。该条款的规范结构包含三个层次:首先,将利益相关者保护确立为公司的法定义务而非自愿行为;其次,“充分考虑”意味着决策过程中必须存在一个可被审查的评估环节,而非仅仅在结果层面判断是否损害了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后,该条款与第一百八十条董事勤勉义务形成规范衔接,董事在履职过程中“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这一义务要求董事会在决策时获取充分信息,而利益相关者影响评估正是获取相关信息的关键机制。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有观点提出,管理者的社会责任决策应适用“中等审查规则”,即首先,由原告证明决策属社会责任事项,然后,由管理者证明其决策过程及结果的双重合理性,管理者应通过定量及定性分析等多种工具搜集相关信息,以在数个可替代方案中作出最终决策。这一学理主张为评估制度的决策约束力提供了理论支撑:如果企业未能建立并运行评估机制,则难以证明其决策过程的合理性,可能在司法审查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评估工具的制度化:从“软性方法”到“硬性程序”


利益相关者评估的制度化,关键在于将学术研究中的分析工具转化为企业合规管理中的标准化程序。具体而言,需要完成三项转化:


第一,将显著性模型转化为“利益相关者识别清单”。企业应根据自身行业特征和业务模式,建立标准化的利益相关者识别流程,将影响力、合法性、紧迫性三个属性的判断转化为可操作的评分工具。对于“确定性利益相关者”(三个属性兼备),应强制纳入评估范围;对于“依赖性利益相关者”(高合法性、高紧迫性、低影响力),应设置特别保护机制。


第二,将双重重要性评估转化为“决策影响评估矩阵”。每一项涉及第三方利益的重大决策,均应在决策前完成财务重要性和影响重要性的双维度评估。评估维度至少应包括:法律合规性、财务合理性、公众认知、民族情感、社区影响、供应链传导风险、跨法域认知差异等多个维度。


第三,将评估结论与决策程序建立强制链接。评估结论不应仅作为决策的参考信息,而应作为决策的前置条件——未经评估的重大决策,不应进入董事会审议程序。这一程序设计的意义在于,将利益相关者评估从选择性的“可以做的工具”转化为强制性的“必须做的程序”。


(三)操作流程:五步前置评估程序


基于上述工具转化,建议企业建立以下五步前置评估程序,作为重大决策的强制合规环节。


第一步:利益相关者识别与图谱绘制。运用显著性模型,从影响力、合法性、紧迫性三个维度,系统识别受决策影响的所有群体。重点关注弱势和边缘化利益相关者。绘制利益相关者图谱,标注各类群体的显著性和优先等级。


第二步:双重重要性影响评估。对每一类优先利益相关者,同时评估决策的财务重要性和影响重要性,特别关注供应链传导风险:企业内部决策是否可能通过客户审核、资本市场监管等渠道产生连锁反应。


第三步:利益相关者参与和对话。通过访谈、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主动征询关键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对于弱势利益相关者,可通过工会、行业协会、NGO等代表组织进行沟通。需指出的是,此步骤并非要求与所有利益相关者达成共识,而是确保其诉求在决策中被“听见”和“记录”。


第四步:评估报告与董事会审议。将评估结论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评估报告应包含:利益相关者诉求摘要、影响评估结论、替代方案比较及建议的回应措施。此步骤是评估结论获得决策约束力的关键环节。


第五步:持续监测与动态调整。将利益相关者评估纳入常态化管理,定期检视内外部环境变化对利益相关者诉求的影响,动态更新评估结论和应对策略。


程序

核心动作

具体内容

识别

识别利益相关者

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及环境等

评估

双重重要性评估

法律风险、影响范围、长期经营影响

参与

利益相关者参与

对重大风险设置管理层向董事会的升级机制

决策

董事会判断与决策

董事会基于充分信息进行战略或监督层面的判断

监督

持续监测与调整

持续监督执行情况


(四)董事会嵌入:评估制度的组织与独立性保障


评估制度能否有效运行,取决于其是否嵌入董事会的组织架构和决策流程。


第一,设立董事会层面的ESG委员会并赋予独立性与实质性职权。该委员会的职责应包括:对涉及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重大决策进行前置审议,建立员工申诉与补救机制,监督供应链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运行,以及定期向董事会报告ESG风险状况。实践中,已有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下设ESG委员会,负责ESG议题的审阅和确认。


第二,建立“重大利益相关者事项清单”制度。 董事会应明确哪些类型的事项属于必须启动前置评估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群体性员工权益变动的决策、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产品和品牌决策、涉及弱势交易相对方的法律行动、涉及供应链重大变更的决策等。


第三,建立评估结论的董事会审议记录制度。董事会审议评估报告的过程和结论应形成书面记录,作为董事履行勤勉义务的证明文件。其意义在于,将第二十条的“充分考虑”义务转化为可审查、可追溯的治理行为记录。


(五)比较法参照:域外制度经验的借鉴与边界


从比较法视角审视,利益相关者评估的制度化并非孤例,而是全球公司治理演进的一个共同方向。欧盟《企业可持续性尽责指令》(CSDDD)将利益相关者参与明确写入尽责管理流程,要求企业在收集信息、制定预防和纠正行动计划、建立投诉程序等全流程中,与受影响的利益相关者或其代表进行有效沟通。该指令确立的“风险识别—预防与减轻—补救—持续监测”框架,为利益相关者评估的制度化提供了国际参照。


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172条要求董事以其善意认为最有可能促进公司成功的方式行事,同时考虑决定的长期后果、员工利益、与供应商及客户的关系、公司经营对社区和环境的影响等因素。2026年英国最高法院在Saxon Woods v Costa案中进一步明确,董事的“善意”判断须接受客观标准的审查,不能仅依赖主观信念。


这些域外经验对中国的启示在于:利益相关者评估的制度化应当结合中国法律体系的规范基础。新《公司法》第二十条已经提供了规范依据,关键是如何将这一原则性条款转化为可操作的程序性义务。评估制度的建立,正是完成这一转化的核心机制。


四、评估制度作为常态化合规工具的实践要点


(一)评估的“常态化”内涵


将利益相关者评估定位为“常态化合规工具”,意味着它不应仅在重大争议发生或危机爆发时启动,而应嵌入企业日常经营决策的常规流程。常态化至少包含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定期性,即企业应建立年度或半年度评估周期,对利益相关者图谱和重大议题进行系统性检视和更新,而非仅在项目决策时才启动评估。第二层含义是嵌入式,即评估程序应嵌入现有的决策审批流程,与法律合规审查、财务可行性分析并列,成为决策审批的必要环节。凡涉及利益相关者重大权益的事项,未经评估不得进入决策程序。第三层含义是可追溯性,评估过程和结论应形成书面记录,纳入公司的合规档案和董事会会议记录。这不仅为事后复盘提供依据,也为在可能的司法审查中证明“充分考虑”义务的履行提供证据。


(二)不同类型企业的差异化实施


评估机制的建设,应考虑企业规模和风险暴露程度的差异。对于大型上市公司和跨国经营企业,面临更复杂的利益相关者结构和更严格的合规要求,应建立完整的评估程序,设立董事会层面的ESG委员会,并将供应链利益相关者纳入评估范围。对于中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资源条件,简化评估程序的复杂度,但核心步骤不可省略——特别是利益相关者识别和影响评估两个环节。由于《公司法》第二十条属于一般性条款,没有区分企业的类型与规模,对小微企业依然适用,因此就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而言,虽然资源有限,但可以在关键决策场景(如涉及员工权益的重大调整、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产品决策)中运用简化的评估工具。


(三)评估制度与现有合规体系的衔接


利益相关者评估制度不应作为完全独立的合规体系运行,而应与现有的合规管理机制形成衔接和整合:(1)与法律合规审查的衔接:法律合规审查关注“是否合法”,利益相关者评估关注“是否产生超出法律底线的社会影响”。两者应形成“法律底线—利益影响—经营风险”的三层分析结构。(2)与ESG信息披露的衔接:评估结论应作为ESG报告的重要输入,使披露内容反映真实的治理实践而非形式化的政策声明。(3)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衔接:评估制度应纳入企业风险管理体系,作为识别和应对非财务风险的核心工具。


五、结论:从“事后补救”到“事前防控”的治理逻辑转换


三起舆情事件的共同教训可以归纳为一句话:在决策链条中,财务与法律维度被充分考量,而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维度被系统性忽略。破解这一困局的关键,不在于事后更精妙地“化解危机”或“修复声誉”,而在于将利益相关者评估从“可选项”转化为“必选项”,从“软性方法”转化为“硬性程序”。新《公司法》第二十条为这一转化提供了规范基础,该条款的“充分考虑”义务,在法律解释上应当被理解为对评估程序的要求:董事会在作出涉及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重大决策时,必须存在一个可被审查的评估过程。对于缺乏评估过程的决策,在规范意义上难以被认定为已履行“充分考虑”义务。


利益相关者评估制度化的核心价值,不在于完全消除争议或舆情——商业决策中的利益冲突不可能被完全消除,其核心价值在于:将利益相关者的合理关切嵌入决策的起点而非终点,在决策阶段而非危机阶段识别风险、平衡利益。那些能够将评估制度真正做实的企业,才能在全球监管趋严和利益相关者期待升级的环境中,实现从被动合规到主动治理的转型。


相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