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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新赛道:AIGC版权合规突围

2025-12-02   姚冰团队
引言


当前,内容产业正经历一场由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驱动的深刻变革。当AI主播以媲美真人的声线深度解说经典著作,当编辑借助大模型一小时生成原本需要数日打磨的插图,我们见证的已不仅是技术赋能下的效率提升,而是一场颠覆性的生产力革命。AIGC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构内容生产链条,极大地降低了创作门槛,释放出巨大的产能红利,开辟了价值变现的全新通道。

然而,技术的狂奔却将法律与合规远远甩在身后。AIGC内容的版权归属迷雾重重——

机器生成的内容是“作品”吗?

权利归平台、用户还是模型开发者

利用AI生成内容或开发衍生功能,边界在哪里?

稍有不慎,创新的“加速器”就可能变成侵权的“引爆点”。技术应用边界的模糊性、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性,叠加商业模式的快速迭代已使互联网平台面临前所未有的法律风险。本文从法律实务视角,系统梳理AIGC应用场景下的核心版权风险,并结合当前司法实践与行业合规探索,探讨可落地的风险防控思路。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的法律风险丛林

AIGC技术在内容生成、智能推荐、用户互动、营销运营等环节的渗透,正全面重塑互联网平台的生态。但其“黑箱”特性也决定了它在法律层面,尤其是知识产权领域,埋藏着复杂的风险。

1.1 著作权侵权:AIGC应用的全链路风险

著作权侵权是AIGC在互联网平台应用中最为突出和普遍的法律风险,它贯穿于模型的“训练端”和内容的“生成端”全链路。

训练数据端的“原罪”风险:全球司法趋严,免责空间收

生成式AI的智能涌现,建立在对海量互联网数据的“喂养”和学习之上。如果其训练数据集中包含了大量未经授权的受版权保护作品(如文章、图片、视频、代码等),那么模型开发者的训练行为本身就可能构成对原作者复制权、改编权等权利的侵犯。近期,全球多个法域的司法判决清晰地表明了版权侵权的认定倾向,并对“合理使用”等抗辩理由施加了严格限制。

1)美国:“合理使用”抗辩在商业场景下面临严峻挑战

在具有风向标意义的Thomson Reuters v. ROSS Intelligence案(2025年)中,美国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作出部分简易判决,认定被告未经授权使用版权作品训练AI法律检索工具的行为构成侵权,且不属于合理使用。法院的裁判逻辑深刻揭示了AIGC侵权的核心考量:即便训练行为本身具有技术创新的色彩,但其高度商业化的性质、对版权作品核心价值的直接利用,以及最终生成物对原作品市场产生的潜在替代性损害,共同构成了认定侵权和否定“合理使用”的关键。此案表明,在美国法下,“商业性使用”本身虽非侵权的绝对标准,但它会极大地压缩“合理使用”的成立空间,当AI生成内容的功能与原作品市场形成竞争时,侵权风险将急剧升高。

2) 德国/欧盟:TDM例外的适用边界明确

被誉为“欧洲生成式AI版权第一案”的GEMA诉OpenAI案(2025年11月,德国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则从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中的文本与数据挖掘(TDM)例外入手,作出了不利于AI公司的判决。法院明确指出,ChatGPT对音乐歌词的长期记忆与再现能力,已超出了为“文本与数据挖掘”目的而进行的临时复制的范畴。同时,法院认定OpenAI不属于可享受责任豁免的“非商业研究机构”。此案为在欧盟境内运营的AI公司敲响了警钟,商业性AI研发难以倚仗TDM例外获得侵权豁免。

3)英国:“数据挖掘例外”的有限庇护

与美国和德国的严格立场相比,英国基于其独特的“数据挖掘例外”(Text and Data Mining Exception)规定,为非商业目的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侵权豁免空间。然而,一旦涉及商业应用,此项例外同样无法提供保护。这种差异凸显了互联网平台在全球化业务布局中,必须关注并适应不同法域下AIGC训练行为的合规标准。

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若自身研发的大模型数据来源不清,或接入了第三方存在侵权风险的AIGC服务,将极易被卷入跨国侵权纠纷,甚至承担连带责任。

生成内容端的“相似性”陷阱即便训练数据合法,AIGC生成的内容仍可能与训练数据中的特定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从而侵犯他人的复制权或改编权。2024年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全球首例生成式AI服务侵犯著作权的生效判决,即“奥特曼IP案”,便是一个典型案例。法院认定,被告提供的AI服务生成了与原告享有权利的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构成了对复制权和改编权的侵犯。

此外,AIGC对原作进行不当修改或曲解,还可能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1.2 权利归属:AIGC生成物的法律身份难题

AIGC生成的内容(AIGC Content)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权利应归属于谁,是当前司法界和学界激烈讨论的焦点,且尚未形成统一标准。传统著作权理论强调作品必须源于“人类的智力创造”。

司法实践的分歧与探索AIGC非人类创作不能构成作品在学界已达成普遍共识。但我国法院对此已作出不同探索。例如,深圳南山区法院在2018年认定腾讯Dreamwriter机器人生成的财经报道构成作品而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23年审结的国内首例“AI文生图”案中,则明确指出,使用者在利用AI生成图片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如提示词(Prompt)的设计、参数的调整等,体现了其审美选择和个性化安排,因此认定该使用者是作者,享有生成图片的著作权。美国版权局发布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的可版权性报告》中指出如果用户在创作最终作品时不是将生成式AI的输出结果融入作品,而是参考生成式AI的输出结果以获得灵感,那么使用生成式AI不应影响该人对最终作品的版权”。这些判例和规范性文件为内容机构主张其深度参与创作的AIGC内容的权利提供了重要思路。

权利归属不明的风险在法律尚未完全明确的情况下,内容机构投入资源创作的AIGC内容可能面临权利状态不稳定的风险。若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这些内容将难以被有效授权、维权,其商业价值将大打折扣。同时,这也为侵权责任的分配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

1.3 内容责任:虚假信息与名誉侵权的“黑锅”

AIGC模型存在的“幻觉”(Hallucination)问题,可能导致其生成看似合理但与事实完全不符的虚假信息。内容发布作为具有高度公信力的信息传播行为,若发布含有AIGC生成的虚假内容,将严重损害其品牌声誉,并可能引发法律责任。

虚假信息与诽谤风险2025年8月下旬美国亚利桑那州联邦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Arizona)由 Alison S. Bachus 法官裁定: Maren Bam律师在社保上诉案中,依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1 条,律师必须对其提交的文书内容,包括引用的案例,进行“合理调查”并确保其真实性。然而,Maren Bam 的开庭申请书中共列出19个案例引用,但法庭认定其中只有5–7个真实存在,其余多数为AI“生成”的虚构案例,严重缺乏事实依据、误导法庭 (PPC Land)。为此,法院对该律师实施了一系列严厉处罚。 这是针对AI导致的“引用幻觉”(hallucinated citations)最重的制裁之一。如果AIGC生成的内容失实,对个人或机构构成诽谤,作为发布方的机构可能需要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责任主体认定的复杂性一旦出现问题,责任追究链条十分复杂。责任应由提示词的提供者、AI服务提供商,还是模型开发者承担?目前法律对此的界定尚不清晰,但作为内容的最终“把关人”和发布者,内容运营方无疑处于风险的最前沿。


二、风险应对与合规路径:构建内容机构的法律“护城河”

面对AIGC和数据资产化带来的双重挑战,内容机构不能因噎废食,而应主动构建一套完备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将合规能力转化为核心竞争力。

2.1厘清侵权边界,确立AIGC内容生成合规准则

全球司法案例,从美国的ROSS Intelligence案到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奥特曼IP案”,均已明确一个核心原则:AIGC生成内容若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对原作品市场形成替代性损害,则侵权风险极高。因此,互联网平台在使用AIGC时,必须将“确保生成内容与原作品具有本质区别”作为核心合规准则,这不仅是规避侵权风险的底线,更是主张自身内容合法性的基础。为将这一原则落地,平台应为其运营和创作者提供清晰的、分层级的实操指引:

首选安全区:聚焦“思想与表达”分层体系的上位概念

概念图所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平台应引导创作过程优先借鉴处于金字塔顶端的、不受保护的抽象元素,如主题、核心思想、通用概念或基础风格,而非直接套用原作品处于下位层的具体人物设定、独白、情节桥段或标志性视觉元素。这能从根本上降低与特定受保护表达构成相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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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警示:警惕表达形式的“无效转换”

必须明确,单纯的表达形式转换(如将小说文本转换为漫画或视频)或表层语言改写(如进行同义词替换或句式重组),若其承载的故事内容、人物关系、核心情节等实质性表达未发生改变,依然可能构成侵权。平台需在审核规则中对此类行为进行重点监控与风险提示。

合规路径:追求表达的“实质性重构与创新”

安全的AIGC使用,应致力于在借鉴思想的基础上,进行实质性的再创作与创新表达。这意味着,平台应鼓励创作者利用AI作为灵感启发和头脑风暴的工具,产出全新的故事框架、原创的美术风格或独特的分析视角,确保最终内容是“源于AI启发的人类创新成果”,而非“对现有作品的AI仿制品或衍生品”。

2.2明确内容生成与使用规范:制定内部AIGC使用政策。出台明确的内部指引,规范相关岗位员工使用AIGC的范围、流程和责任,并定期进行法律风险培训。

坚持透明度原则对于AIGC深度参与生成的内容产品,一方面要求作者主动释明AIGC生成的内容以及个性化创作的内容;另一方面应在适当位置向用户或公众进行显著披露,这既是尊重读者知情权的表现,也是未来潜在的监管要求。

强化合同管理与责任划分在与AIGC服务商签订的协议中,应包含专门的知识产权条款和责任分担条款。可参考GEMA诉OpenAI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AIGC服务导致侵权时,服务商需承担停止侵权、提供侵权行为范围及收益明细、赔偿全部损失等责任,最大限度地转移和降低自身风险。


三、结论

生成式人工智能无疑是互联网内容产业未来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其带来的生产力解放和商业模式创新是革命性的。然而,技术的光芒之下,潜藏着复杂的法律阴影。从美国对“合理使用”的商业性限缩,到德国对“TDM例外”的严格解释,再到英国对商业与研究的区分,全球司法正为AIGC的野蛮生长划定清晰的规则红线。

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能否成功驾驭这股力量,关键不仅在于技术的应用深度与迭代速度,更在于对全球范围内法律风险的精准识别与前置管控能力。将法律合规从被动的成本中心,转变为主动的价值保障和竞争优势,是所有平台的必修课。通过构建前瞻性的版权治理体系、清晰的平台责任边界以及强大的技术赋能合规能力,互联网平台才能在这场波澜壮阔的行业变革中,既能抓住技术红利,又能筑牢法律“护城河”,真正实现安全、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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