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5年9月】
最新政策文件及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5年第22号 2025年9月28日
内容摘要:
为落实《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关于对违法互联网平台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督促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依规报送涉税信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有《规定》第十条所列举行为的,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属于《规定》第十条所称“情节严重”:
(一)一个年度内累计2次(含)以上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或者漏报涉税信息的;
(二)累计2次(含)以上瞒报、谎报涉税信息的;
(三)通过为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批量办理登记注册、更改店铺唯一标识码以及其他方式违规引导或帮助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转换收入性质或者分拆收入,导致报送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四)伪造、篡改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或者协助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伪造、篡改涉税信息,导致报送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五)以暴力、威胁、公开抵制等方式,拒不按照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第十条的严重情形。
三、互联网平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拟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互联网平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层级,由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实施责令停业整顿。
四、对停业整顿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限制其开具发票,对其接受发票进行预警提示;由作出停业整顿决定的税务机关通报处罚情况,并按程序提请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有关处置措施。
五、违法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停业整顿期间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的,经作出停业整顿决定的税务机关确认后,会同监管部门及时停止相关处罚处置措施。
政策解读:
该公告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的配套政策,围绕适用情形、处罚主体、处罚措施三方面,细化对违法互联网平台企业违规报送涉税信息的处罚事项。
一、适用情形层面。一方面,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另一方面,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合规报数,明确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二、处罚主体层面。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分别由互联网平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三、处罚措施层面。对被停业整顿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税务机关将采取系列措施:一是通过停止发票领用、降低发票额度等方式,限制其开具发票,并在其他企业向其开具发票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二是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渠道通报其违法事实和处罚决定;三是按程序提请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对违法互联网平台企业采取有关处置措施。此外,对在停业整顿期内积极整改,依法依规完成涉税信息报送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及时停止相关处罚措施。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26号 2025年8月27日
内容摘要:
一、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五、本通知所称承接主体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规定的负责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主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划转国有股权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受托对划转国有股权实行专户管理的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等。
政策解读:
该公告针对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给出了免征相关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优惠政策,是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重要举措。在国有资产划转与经营过程中,如果仍按原有的税法规定严格执行,则不仅会导致划转过程中产生额外的税收负担,降低缴纳社保的劳动者从中获得的收益,还会影响到社保基金的运作效率。因此,此次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是以税收收入为代价保障了缴纳社保的劳动者的相关权利。
(三)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九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21号 2025年9月12日
内容摘要: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九批)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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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涉税热点 (一)《环境保护税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9月1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修正草案)》公布,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该修正草案共1条,主要是授权国务院对排放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并制定试点实施办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规定国务院自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5年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14条,与《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相较,共修改11条、删除4条、新增2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 调整欠税公告范围。征求意见稿明确“欠缴税款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缴欠税本金未缴纳对应税款滞纳金”应当公告。 2. 统一公告机关。征求意见稿将原来由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状态、欠税金额大小等分层级公告修改为由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3. 统一公告频次。为督促欠税人及时缴纳税款,征求意见稿将公告频次统一为按月公告。 4. 明确公告渠道。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欠税信息,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告机关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纳税人欠税的情况,根据需要还可通过其他渠道另行公告。同时,征求意见稿新增各省级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提供其管辖范围内的欠税公告查询。 5. 规范公告内容。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加清晰全面地了解公告信息,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告要素中增加“欠税所属期”“欠缴日期”等。 6. 优化信息核实确认流程。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告机关将欠税信息推送至纳税人,纳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公告机关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 7. 明确欠税公告应当经公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告,新增不予公告情形。 8. 与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衔接,优化可不公告情形。征求意见稿将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税款滞纳金,以及依照法院裁定未获清偿的税款、税款滞纳金纳入可不公告的范围。 9. 新增公告后纳税人救济处理机制。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纳税人已缴清公告所列税款、税款滞纳金,或者因登记信息变更等导致欠税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告机关于次月发布欠税公告时更新相关内容。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加强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等规定,并作了其他文字性修改。 (三)上海优化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政策 2025年9月16日,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优化调整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沪财发〔2025〕5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25〕417号)的有关规定,对上海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关政策进行以下优化调整: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和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 (一)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第一套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二、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免税住房和面积在本市居住证持证期间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根据上述新试点政策,持有上海居住证并在上海工作生活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以及持有上海居住证满3年并在上海工作生活的购房人,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免征房产税,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在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范围内免征房产税。并且,对于持有上海居住证未满3年的购房人,在持有满3年后且仍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可申请退还所属期在2025年1月1日以后按规定免征部分的房产税税款。 (四)财政部公布2025年1-8月财政收支情况 2025年9月17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2025年1-8月的财政收支情况。2025年1-8月,全国税收收入121085亿元,同比微增0.02%。主要税收收入项目情况如下: 1. 国内增值税47389亿元,同比增长3.2%。 2. 国内消费税11523亿元,同比增长2%。 3. 企业所得税31477亿元,同比增长0.3%。 4. 个人所得税10547亿元,同比增长8.9%。 5. 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11770亿元,同比下降6.7%。关税1527亿元,同比下降6.5%。 6. 出口退税15766亿元,同比增长9%。 7. 城市维护建设税3471亿元,同比增长2.9%。 8. 车辆购置税1334亿元,同比下降17.7%。 9. 印花税2844亿元,同比增长27.4%。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1187亿元,同比增长81.7%。 10. 资源税1943亿元,同比下降2.8%。 11. 契税3012亿元,同比下降15.3%。 12. 房产税3307亿元,同比增长11.5%。 13. 城镇土地使用税1704亿元,同比增长6.3%。 14. 土地增值税2967亿元,同比下降18.3%。 15. 耕地占用税1001亿元,同比增长4%。 16. 环境保护税197亿元,同比增长11.5%。 17. 车船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等其他各项税收收入合计838亿元,同比增长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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