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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汉盛研究>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5年6月】

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5年6月】

2025-07-14

最新政策文件及解读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810号(简称“《规定》”) 2025620 公布之日施行


内容摘要:

《规定》全文共14条,主要涉及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义务、内容和时限要求、免予报送的情形、减轻报送负担的措施、涉税信息的保密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法规解读:

《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互联网平台企业将于今年10月份第一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2、为了减轻平台企业的报送负担,根据试点情况,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依法享受各种税收优惠,基本无须纳税,并且人数众多,因此免予报送其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

3、对平台企业以及绝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同时,《规定》出台对于健全平台经济治理机制,规范平台经济税收秩序,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税收法治公平。《规定》将促进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法申报纳税,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前期在部分省市开展的试点表明,绝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收负担不会因信息报送而增加,而存在隐匿收入等情况的经营者,其税收负担会回归正常水平,这是税收公平的应有之义。二是有利于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规定》有助于推动部门协同共治,促进对平台内不当经营行为的及时有效监管,更及时发现平台“内卷式”竞争、虚假“刷单”骗取流量等不当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各类经营主体合规经营、有序竞争、健康发展,更好维护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规守信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将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简称15号公告”) 2025626 公布之日施行

内容摘要:

15号公告从实操角度,围绕“谁来报、报什么、怎么报、不报怎么办”四个方面,细化报送涉税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报送要求和口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围绕“谁来报”,列举了常见的互联网平台类型,明确涉税信息的报送主体。二是围绕“报什么”,明确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自身基本信息,以及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内容和口径。同时,明确从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按照规定报送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三是围绕“怎么报”,细化规定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基本信息、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时间节点和报送渠道;对《规定》施行后首次报送涉税信息作出安排;明确了延期、更正和终止报送涉税信息的规定。四是围绕“不报怎么办”,明确未按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处理措施。

政策解读:

《规定》明确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基本要求,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施办法,规定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以及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等事宜。为便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执行,税务总局制发15号公告,进一步细化明确操作要求。

对以下较为常见的收支类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据15号公告报送收入信息或涉税信息:

1、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无形资产并取得收入

对于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他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在《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中“特许权使用费”栏次(27列)。

对于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所有权取得的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在《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中“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栏次(28列)。

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互联网平台上获得的某豆、某币等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

用户在互联网平台进行充值,通过购买鲜花、嘉年华等虚拟礼物进行打赏,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据此获得能够用于提现、交易或兑换商品的某豆、某币等,属于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到达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账户(含平台虚拟账户)时平台的折算规则,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并于季度终了次月报送期内报送收入信息。

3、平台内的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在同一互联网平台注册多个店铺(用户)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分多行填报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按“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或地区+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分多行填报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名称+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分多行填报平台内经营者来源于不同店铺(用户)的收入信息;按“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或地区+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名称+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分多行填报平台内从业人员来源于不同店铺(用户)的收入信息。

4、网络主播通过直播的方式为网络商品销售平台内经营者带货

网络商品销售平台内经营者与网络主播、网络主播的合作方开展商业合作销售商品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包括网店经营者、网络主播以及网络主播的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5、网络直播平台企业通过其他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网络主播支付相关收入款项

网络直播平台企业通过其他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网络主播支付相关收入款项的,网络主播实际通过直播平台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属于直播平台内的从业人员;网络主播从其他互联网平台取得收入款项,同时属于其他互联网平台内的从业人员。

若网络主播取得的货币、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由网络直播平台直接支付到主播个人账户(含在该直播平台上的虚拟账户)的,则网络直播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报送网络主播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若网络主播取得的货币、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通过其他互联网平台支付的,则网络直播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报送网络主播的身份信息,其他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报送网络主播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简称16号公告”) 2025626 202510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16号公告针对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或服务收入的场景,优化劳务报酬所得个税预扣预缴方式,细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相关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要求,减轻平台内从业人员的办税负担,同时避免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相关涉税信息。

政策解读:

为落实《规定》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16号公告,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针对劳动报酬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包括: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

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

-针对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

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按照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超过800元需要预缴税款。为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预缴环节的负担,16号公告对从业人员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的方法进行了调整,允许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计算税款。

-针对增值税申报

境外从业人员自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的,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服务购买方,应当按规定为从业人员代扣代缴增值税。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从业人员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服务收入的,应当按规定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次月15日内为其代办申报。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且合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需要计算缴纳税费的,税务机关提供预填服务,于互联网平台企业完成代办申报的当月月底通过税务信息系统将相关信息推送互联网平台企业进行确认式代办汇总申报。

-针对企业所得税扣除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采取人脸识别等可信赖的实名核验方式,定期对从业人员身份真实性进行核验,并保存核验的时间和核验结果,确保从业人员信息真实有效。从业人员身份不真实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办理申报

互联网平台企业当期代办申报有误,当月更正代办申报需要退税的,由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互联网平台企业往期代办申报有误,更正代办申报需要退税的,应当告知从业人员,由从业人员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四)《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简称2号公告”) 2025627

内容摘要:

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11日至20281231日期间直接投资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或者按照低于10%的协定税率)抵免境外投资者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对应应纳税额。抵免余额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

政策解读:

2号公告相较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简称“102号文”)有以下特点:

1、降低整体税负:102号文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而2号公告新增直接抵免机制,允许企业将抵免额度用于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

2、引导长期投资:102号文对直接投资的范围为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并未有投资期限要求;而2号公告则规定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且再投资持续持有5年以上。

3、强化合规管理:2号公告新增通过被投资企业经由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报送信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信息向商务部报告、各级商务部门依法加强境外投资者再投资跟踪管理等机制,通过商务部和税务部门的信息联动,加强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的监管,确保其符合2号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3(简称13号公告”) 202566 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为贯彻落实《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提升涉税专业服务质量,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式样》。

13号公告附件共有8份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主要是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检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所使用的文书。分为两类:一类是检查类文书,共4份,包含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和询问(调查)笔录。另一类是处罚类文书,共4份,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八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14号  202566

内容摘要:

第十八批《目录》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新增车型,涉及此次共审查通过的193家企业的548个车型。第二部分为撤销车型,涉及63个吸引压送车车型,撤销原因如下,20241231日,《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分类、名称及型号编制方法》(GB/T 17350-2024)发布,将吸引压送车的定义调整为:装备有真空泵、空压机、除尘过滤系统、真空吸引装载系统等装置,能对干燥粉粒物料进行真空吸引装料和卸料,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输干燥粉粒物料的运输类专用汽车。按照上述标准要求,吸引压送车首次明确为运输类专用汽车,而不再属于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因此,将63个型号的吸引压送车产品从《目录》中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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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金收入偏低且常年不变牵出阴阳合同”——深圳市创华富投资有限公司偷税被查处

202565日,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消息,深圳市创华富投资有限公司因隐匿不开票租金收入偷税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查处。经查,该公司为达到少缴税款目的,通过与承租方签订阴阳合同、现金收款不入账等手段隐匿其名下大厦物业租金收入。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771.8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该案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深圳市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结合公安部门移送线索,发现深圳市创华富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少报大厦物业租金收入。根据该公司已备案租赁合同,其名下大厦物业建筑面积2.92万平方米,每月以13/平方米出租给曾某某,月租金收入为37.99万元。此租金收入远远低于深圳同地区同类型物业租金水平。

检查人员通过查询征管系统,显示该企业每月均向曾某某开具上述金额的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更令人惊奇的是,该大厦物业租金水平8年来未发生过变化,显然不符合深圳市场租赁常规,且承租方为自然人,不存在必须取得发票入账的需求。

此外,根据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数据显示,该企业作为一手房东,收入以租金为主,成本费用以房屋折旧、人工费用等为主,但企业所得税税负率长期在10%以下,最高的一年也仅有9.24%,还有3个年度的税负率竟然为0,收入真实性存疑。检查人员综合研判认为,该企业很可能存在隐匿不开票收入的违法行为。

基于上述疑点,检查人员初步判断该企业可能存在未申报不开票收入偷逃税款的行为。为避免打草惊蛇,检查人员到该企业注册地址及代理记账公司开展了突击检查,并在现场取得了相关的账簿凭证、租赁合同等资料。

现场取证资料显示,该企业账簿上记载的所有收入与其申报情况及对公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情况基本相符。除了取得明显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的租金收入外,其他台账资料显得滴水不漏。由于在现场未取得其他更加有力的证据,检查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出租方这条线索走不通,在承租方身上是否可以找到破绽?于是,检查人员及时调整思路,重新调整检查方案,以承租方曾某某为突破口展开调查。

经询问曾某某,检查人员了解到,该中心大厦最开始以毛坯状态交付给曾某某,曾某某对中心大厦部分办公室进行装修改造,再分租给客户,租金价格区间根据不同年限主要有三档:分别为28-40/平方米、30-50/平方米、40-55/平方米。相较之下,该企业8年未变的13元每平方米租金备案匪夷所思,明显有问题。

检查人员结合多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与公安部门一起对曾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对曾某某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科普讲解,告知其相应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在法律权威和震慑面前,最终曾某某对相关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据他陈述,深圳市创华富投资有限公司为达到少缴税款目的,故意隐匿租金收入,要求其必须签订阴阳两份租赁合同,否则就不予其达成交易。曾某某迫于无奈最终按照对方要求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用来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通过对公银行账户收取租金、开具发票;另一份用来约定实际租金,与阳合同之间差额部分通过现金方式收取、不开具发票。曾某某最后积极配合提供了收据、租金支付明细表、两份租赁合同等证据资料。

经对所有证据材料进行汇总分析,检查人员最终查明曾某某实际累计向该企业支付租金6312.22万元,其中银行转账3571.73万元,已取得租金发票;现金支付2740.48万元,未取得租金发票。至此,该企业通过现金收取不开票租金收入未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完全显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深圳市创华富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作出了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财政部公布2025年度立法工作安排

202566日,财政部公布2025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其中涉税法律的立法工作主要涉及推进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

)税务总局税收数据显示:前四个月民营经济活力持续提升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2025年前四个月,全国民营经济(包括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享受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的主要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3518.8亿元,占比达64.6%,是税费优惠政策的主要受益对象。税务数据显示,2025年前4个月,民营经济总体发展稳中向好,市场活力不断显现,呈现出三方面亮点。

一是发展态势稳中向好。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2025年前4个月,民营经济销售收入同比增长3.6%,比全国企业高0.9个百分点,占全国企业销售收入比重71.3%。分行业看,制造业、高技术产业民营经济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6.5%15.5%,增速分别比全国同行业企业快1.8个和1.6个百分点。民营经济的平稳发展,为稳住宏观经济大盘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是吸纳就业人数稳步增长。税务数据显示,截至20254月底,民营经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数占全部企业职工缴费人数的79.4%,较去年同期提高0.2个百分点;缴费人数同比增长0.9%,较全部企业平均增幅高0.2个百分点。作为吸纳就业的主力军,民营经济为稳就业发挥了重要支撑。

三是新办经营主体保持增长。税收数据显示,截至20254月底,全国民营经济涉税经营主体户数同比增长7.6%,占全国涉税经营主体比重达97.6%,为稳定经营主体基本盘贡献了重要力量。

)财政部公布20251-5月财政收支情况

2025620日,财政部网站公布20251-5月财政收支情况。20251-5月,全国税收收入79156亿元,同比下降1.6%。主要税收收入项目情况如下:

1.国内增值税30850亿元,同比增长2.4%

2.国内消费税7729亿元,同比增长1.6%

3.企业所得税21826亿元,同比下降2.5%

4.个人所得税6572亿元,同比增长8.2%

5.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7240亿元,同比下降6.5%。关税898亿元,同比下降9.2%

6.出口退税10836亿元,同比增长11.6%

7.城市维护建设税2248亿元,同比增长2.6%

8.车辆购置税837亿元,同比下降22.9%

9.印花税1787亿元,同比增长18.8%。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668亿元,同比增长52.4%

10.资源税1224亿元,同比增长0.2%

11.契税1949亿元,同比下降16.2%

12.房产税2315亿元,同比增长11%

13.城镇土地使用税1178亿元,同比增长5.1%

14.土地增值税2031亿元,同比下降16.8%

15.耕地占用税643亿元,同比增长0.1%

16.环境保护税127亿元,同比增长13.9%

17.车船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等其他各项税收收入合计538亿元,同比增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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