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投资并购”系列(三):如何投资商业航天火箭行业的优质股权及避雷指南——从商业航天火箭行业尽职调查出发
法律关键词:尽职调查、股权投资、股权退出、上市解禁
行业关键词:商业航天火箭、行业洞察、资质合规、上市监管
行业专家顾问:复旦系PE基金
汉盛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朱博卓
参与审稿的团队成员:柴安琪
并购财税法高级顾问:胡四云(前普华永道专家)
其他贡献人员:冯裕雯、林思睿、张雨心
一、投资洞察
(一)商业航天火箭的市场情况
2020年以来,我国商业航天火箭产业进入快速发展期。在国家政策引导与资本持续加码的双重驱动下,民营火箭企业从“技术验证”阶段迈向“常态化发射”阶段。截至2026年第一季度,已有超过10家民营火箭企业具备独立发射能力,其中蓝箭航天、天兵科技、星河动力、星际荣耀等头部企业已实现多次成功入轨。
从市场格局看,商业火箭呈现“头部集中、梯队分化”的特征。头部企业已完成液体火箭发动机自主研制、可回收技术验证、发射场资源锁定等关键能力建设,而中尾部企业仍处于固体火箭研发或首飞准备阶段,技术成熟度与资本获取能力存在明显差距。
(二)头部航天火箭投资周期及上市进展
以某头部民营火箭企业为例,从天使轮到IPO的投资周期约7~8年,早期,即天使轮至A轮期间,以技术验证为主,投资方多为专注硬科技的早期基金,估值区间5亿—15亿元。B轮至C轮,首飞成功后估值快速拉升,单轮融资规模超10亿元,引入产业资本、国有基金及地方政府引导基金。Pre至IPO轮,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估值达百亿级,投资方以大型PE、国家级基金为主。
上市进展方面,头部企业普遍选择科创板作为主攻方向。2025年上交所发布《商业火箭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明确允许尚未盈利但核心技术先进、市场前景明确的商业火箭企业按第五套标准申报上市,为行业打通了IPO通道。
(三)行业投资的复杂性
商业火箭行业具有投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技术依赖强:涉及液体发动机、可回收技术、制导控制等多学科交叉,技术壁垒极高,技术路线选择直接影响企业生存。
监管要求高:从发射许可到军工保密资质,从出口管制到外资比例,政策合规是企业生存的前提。商业航天涉及国防科工局、国家航天局、工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事局等多个监管部门,资质审批流程复杂,审批周期长。外资比例、军品管制、两用物项出口等合规要求严格。
资金需求大:单型液体火箭研发投入超10亿元,对资本的持续供给能力要求极高。
退出周期长:从成立到IPO通常需8—10年,远超一般企业,同时退出渠道较为有限,对投资机构的存续期构成考验。
二、汉盛【朱博卓】律师团队实务案例
某早期投资人(转让方)通过其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目标公司股份。2025年6月,受让方拟以3000万元受让转让方持有的50.4201万股目标公司股份,每股价格59.50元,对应目标公司估值约144亿元。本次交易为老股转让,受让方通过受让老股成为目标公司直接股东。但该股份转让在PE阶段发生,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多轮股东协议叠加,优先权、反稀释、回购条款复杂;且存在“突击入股”等监管窗口,外资穿透核查与适格股东资格亦受相关部门监督;另外,受让方通过老股转让进入项目,但目标公司尚未上市,存在上市失败或延期风险,要求建立担保措施及退出保障机制。因此,需要对相关的投资政策进行梳理,以保证转让合规,平衡IPO合规要求和投资者的保障需求。
三、围绕行业股权投资的四大核心尽调要点及政策解读
(一)证监会对于上市前突击入股的监管政策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增股东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上述新增股东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该规定对Pre-IPO轮投资形成实质性锁定期约束。投资商业火箭企业时,需提前测算上市时间表与投资退出的时间匹配度,避免因突击入股锁定影响退出节奏。
(二)上市前股权退出的内部限制
1. 各轮融资协议关于退出条款的限制审查(价格、条件、转让对象、优先权)
商业航天火箭企业多为多轮融资的科创企业,各轮融资协议(天使轮/ VC/PE)对股权退出的价格、条件、转让对象、优先权均有明确限制,尽调需逐条核查并确认实际履行情况。
价格限制:早期融资协议通常约定股权对外转让价格不得低于上一轮融资估值,若低于该价格,需经原投资方书面同意;部分协议设置“折价转让违约金”,要求转让方向投资方支付差价补偿。
条件限制:退出需满足企业经营业绩达标、核心技术未泄露、无重大违法违规等前提条件,若企业处于亏损或技术研发停滞阶段,股权不得对外转让。
转让对象限制:通常禁止转让给竞争对手、外资主体、外籍人士、失信被执行人,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时,需提前向原投资方披露受让方背景并获得同意。
优先权限制:原投资方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共同出售权,即股东拟转让股权时,原投资方有权按相同条件优先购买,或按持股比例与转让方共同出售股权。
2. 各轮融资协议关于退出条款的冲突审查:对赌、回购、反稀释、优先清算权等
商业航天企业不同轮次融资协议的退出条款(对赌、回购、反稀释、优先清算权)易存在冲突,尽调核心是核查条款之间的兼容性及实际执行的可操作性。
对赌与回购条款的冲突:若对赌条款在约定“企业未达业绩目标,投资方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回购股权”的同时,后期融资协议还约定“回购需经全体股东同意”,则二者会存在冲突,需确认是否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优先级。另外,不同轮次投资对“违约”的定义不同,例如部分轮次约定“任何违约行为”均可触发回购,部分轮次仅限“重大违约”或“持续违约”,利率也可能不一致;因此回购条款可能存在冲突,需要明确其处理方式并确保回购条款不违反“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强制性规定。
反稀释条款与股权退出的冲突:反稀释条款通常约定“企业后续融资估值低于前一轮,原投资方获得股权补偿”,若股东在补偿完成前退出,需确认补偿义务是否随股权转移,或由原股东继续承担。
优先清算权:若在A轮规定了1倍优先清算权,B轮规定了2倍优先清算权,清算资金不足时,二者可能存在冲突,受偿顺序和比例需要加以确定。优先清算权与上市退出也可能存在冲突,PE轮融资协议多设置优先清算权(企业清算时投资方优先获得本金 + 收益补偿),若企业拟IPO退出,需确认该条款是否在IPO申报前终止(证监会要求IPO企业清理不当的优先权利)。
(三)资质与牌照
1. 核心准入资质及解释
(1)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2号)规定,凡从事民用航天发射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民用航天发射项目。申请人应当在项目预定发射月的9个月之前提交申请,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申请条件包括具备相应技术力量/经济实力、项目不危害国家安全、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等,申请材料须包括第三方责任保险保单、空间无线电台执照、空间碎片减缓方案、安全设计报告、有效载荷信息等。涉外项目必须由中国政府指定的外贸公司组织,合同须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2)运载火箭研制、生产、销售资质
根据《国家航天局推进商业航天高质量安全发展行动计划(2025—2027年)》,2025年后研制商业卫星的企业无需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但运载火箭研制生产仍需取得国防科工局专项资质。根据上交所2025年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9号——商业火箭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商业火箭企业申报上市时“应具备相关承研承制资质”。具体而言,从事运载火箭研制生产需纳入国防科工局统一管理,取得相应资质要求企业须具备完整的研发生产体系、质量管控能力,核心技术人员具备航天领域从业经验,生产场地符合安全标准。
(3)军工保密资格
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管理办法》,承担或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保密资格。保密资质分为一级(向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服务窗口申请)和二级(向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要求申请单位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佣外籍人员(存在外资背景的企业申请难度极大,穿透后外资比例通常要求不超过20%)。人员方面,要求直接从事涉密任务的人员不少于10名,且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6个月。
(4)质量体系
对于既承担军用又承担民用航天任务的企业,需同时建立符合GJB 9001C和AS9100D的质量管理体系。
GJB 9001C,即《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是军用产品质量体系认证的核心依据,在ISO 9001基础上融入了军用产品的特殊要求,包括装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安全性、保密管理等。
AS9100D,即《航空业质量管理体系》,是航空、航天和国防行业公认的核心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由国际航空航天质量集团(IAQG)主导制定,是民机/民用航天产业链认证的核心依据,全球主流航天机构均将AS9100认证作为供应商准入的强制要求。
(5)安全生产许可、危化品(推进剂)许可
商业火箭涉及推进剂(如液氧甲烷、固体燃料、偏二甲肼等)的研制、存储、运输,属于危险化学品监管范畴。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需取得:a.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b.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如涉及购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c.储存设施需通过安全评价,取得相关备案或批准。推进剂的生产、储存、运输全流程需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军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未取得许可不得开展相关业务。同时,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火箭发射前需提交安全设计报告及保障公众安全的材料。
2. 境外/敏感限制
两用物项/军品出口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火箭发动机、制导系统、箭体结构等均属于两用物项(兼具民用/军事用途)。向境外转移两用物项(含技术资料、合作研发)需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单项许可/通用许可),未取得许可不得出口,禁止向敏感国家及地区出口。
外资合规: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管理办法》,商业火箭企业若承担涉军任务,须取得军工保密资质,因此必须满足外资穿透比例≤20%的红线。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质的,还须满足近3年未受证券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实际控制人承诺保持控制地位不变等条件。而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航天器制造整体属于“中方控股”范围。根据工信部及国防科工局监管实践,商业运载火箭企业的外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50%(合资合作),若涉及涉军业务则需适用更严格的20%上限。
3. 发射场合作资质
陆上发射场合作资质要求与酒泉、文昌、东方航天港等发射场签订工位使用协议、长期保障协议,明确发射工位、发射窗口、测控服务、后勤保障等内容。要求工位建设需符合发射场规划,固体火箭工位需兼容至少两型火箭发射需求,由企业出资建设、发射场运营方拥有所有权并负责维护。
而对于海上发射来说,需要取得国家航天局、海事局的联合审批,明确发射海域、发射时间、航落区安全保障方案。海上发射平台(船舶)需取得船舶检验证书海上作业许可证,符合海上航行及发射作业安全标准。海域使用方面,需要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海域使用权证书》,明确海域使用范围、期限,同时完成海事备案(水上水下活动报告)。
此处以蓝箭航天为例,其具备以下关键资质:已取得军工相关保密资格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其“朱雀二号”遥二运载火箭成功入轨前,已依法取得国防科工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蓝箭航天的发射任务主要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执行,具备陆上发射场合作资质。此外,蓝箭航天与嘉兴港区合作建设航天发射中心项目(涉及商业航天发射场及总装基地),这是其获取发射场长期保障协议的重要布局。
(四)技术与产品(火箭公司核心价值)
1. 技术路线
液体火箭推力可调、可重复使用、成本较低、适合大运力,但结构复杂、技术难度高、研发周期长;固体火箭结构简单、可靠性高、响应快速,但推力不可调、不可重复使用、成本高。
从当前行业趋势来看,液体可回收火箭成为主流方向,固体火箭主要应用于快速响应发射和亚轨道旅游。目前国内头部企业(蓝箭航天、天兵科技、星际荣耀等)均实现可回收技术全自主研发,核心涉及高精度再入控制、栅格舵姿态调整、垂直着陆等,无对外技术依赖。国内企业专利布局与SpaceX等国际企业形成区域、技术差异化,暂未出现重大侵权纠纷;潜在风险为核心零部件工艺的间接专利侵权,需核查供应商专利权属。
2. 核心分系统尽调
发动机方面,头部企业基本均实现自研(如蓝箭天鹊系列、天兵液氧煤油发动机),合格发动机需完成数十次地面热试车,首飞前试车成功率≥95%,占火箭总成本的30%—50%。而五大分系统,即结构(以不锈钢箭体为主)、姿控(栅格舵+伺服系统)、电气(国产箭载计算机)、测发控(与发射场测控系统兼容)、导航制导(厘米级惯导系统)也基本实现国产化集成。关键零部件中,泵、阀、传感器、惯导国产化率达到100%,芯片国产化率约70%(高端射频/存储芯片仍进口,替代加速),2026年行业目标国产化率超80%。
3.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方面,当前头部企业发明专利占比超70%,软著覆盖仿真、测控、发动机测试全流程,专利有效维持率≥99%。但需要关注是否存在受让于高校或科研院所的专利,若有,需确认所有权及收益分配是否清晰。另外,离职员工可能会带出技术,需要确保核心专利均为企业单独所有,与研发人员签订《知识产权归属协议》。
4. 在研型号难度
目前,亚轨道火箭和小型运载火箭已进入批产阶段,以固体火箭为主,技术难度较低,成本也较低(如星际荣耀双曲线一号、星河动力谷神星一号),中型可回收火箭部分已进入批产阶段,部分仍处于首飞后优化阶段,主要为液体可回收火箭,技术难度高(如蓝箭航天朱雀二号、朱雀三号),其延期原因主要为可回收技术调试、核心部件可靠性验证、发射场工位/窗口协调等,均为技术优化类延期,非核心故障导致。
技术风险方面,中型可回收火箭核心风险为可回收技术稳定性(再入姿态偏差、发动机重复点火失败)及发动机并联协同控制;而小型火箭技术风险则极低。在攻关投入方面,头部企业研发投入占营收比例超50%(未盈利阶段),主要投向可回收技术、发动机优化、核心零部件国产化(芯片、高端传感器)。
四、汉盛【朱博卓】律师团队基于行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一)聘请专业机构严查知识产权
鉴于火箭行业极高的技术壁垒和复杂的来源背景,建议投资方聘请具备军工/航天背景的知识产权尽调机构,针对以下事项出具专项报告:核心技术人员从原单位离职的脱密期合规性及竞业限制履行情况;受让专利的所有权清晰性及收益分配机制;核心专利的可实施性与独立性;是否存在对第三方技术的隐含依赖或间接侵权风险。
(二)构建专利-商业秘密二元保护策略
知识产权方面,还可以采用专利和商业秘密对重要技术加以保护。部分核心技术深度嵌入产品内部,逆向工程难度极高,且关系企业核心竞争力,如火箭发动机核心燃烧技术,此类技术专利公开泄密风险远大于法律保护价值,因此,可以采用商业秘密的形式加以保护。而对于面向全球C端/B端市场的终端产品技术,技术直接体现在终端产品上,极易被逆向破解,则可以利用专利进行保护,建立专利预警机制,积极应对专利侵权诉讼。
(三)进行资质“全周期”审查
商业火箭企业的资质合规贯穿研发、生产到发射全过程,投资尽调中应建立清单式核查机制,逐项核验军工保密、科研生产许可、发射许可、质量体系、危化品许可等核心资质的有效期、范围及合规状态;同时进行穿透式审查,核查股东外资持股比例是否触碰20%(涉军)或50%(非涉军)红线,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外籍身份或境外永居权,关键零部件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关注资质“时效性”,判断有效期是否临近到期、续期是否存在障碍;评估资质的“联动性”,如保密资质失效将导致科研生产许可同步失效;并对存在瑕疵的资质进行整改可行性评估,明确整改路径、周期、成本及失败风险。在交易文件中,应设置资质维持承诺、资质瑕疵赔偿、定期审查权及将核心资质失效列为回购触发事件等保护条款,以防范重大合规风险。
(四)构建多层次的退出保护机制
针对商业火箭企业融资轮次多、条款复杂的特点,投资方应在交易文件中设置保护机制。
对于回购顺位,应当明确各轮次回购的受偿顺序,避免“超级优先权”导致的不公平分配;对于对赌条款,在IPO申报前签署终止协议时,应保留“撤回上市申请或上市失败后自动恢复”的约定,确保投资安全不因上市进程中断而受损。进行交易时,若交易涉及国有资本或外资背景,需提前确认是否符合军工保密资质及负面清单要求,避免因合规问题导致投资无效。
五、总结
商业航天火箭行业技术壁垒高、政策敏感度强、投资周期长,股权投资需穿透技术、合规、条款三重维度。投资尽调中,应重点关注突击入股的锁定期红线、多轮融资协议中退出条款的冲突审查、涵盖军工保密及发射许可等五大类资质的全周期核查,以及知识产权与技术路线的深度评估。在交易设计上,汉盛【朱博卓】律师团队建议构建四道防线:严查知识产权并建立专利-商业秘密二元保护策略;实施资质审查,穿透股东、人员、供应商合规状态;设置回购顺位、对赌条款“终止—恢复”机制等退出保护;在交易文件中嵌入资质维持承诺、瑕疵赔偿及回购触发条款。看懂火箭的“技术语言”是基础,读懂其中的“法律密码”是制胜的关键。希望这份避雷指南,能为投资人在商业火箭的星辰大海中,提供一份务实而坚实的法律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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