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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汉盛研究>汉盛法评|金融刑事资讯2023年第3期【总29期】

汉盛法评|金融刑事资讯2023年第3期【总29期】

2023-04-05   汪明亮、裴长利、吴承栩、杨军

编者按

一、关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问题,编者曾撰文商榷合规整改在检察院阶段完成的合理性问题,提出尤其是对个人合规考察的案件,在程序方面可考虑延长合规整改时间,交由法院继续审查,根据合规整改情况综合考量量刑问题(《谈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之立法完善》)。而在3月23日的全国法院会议上,张军大法官指出:法院可以研究同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充分利用当地已构建起的第三方合规监管机制,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可以预见,实务中将继续探索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法院阶段的工作开展。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该《通知》提及“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编者留意到,该表述引发网友热议,反对观点认为这是为民营企业家“开后门”,有违公平原则。事实上,该做法在最高检层面已提出多年,是一项司法政策,其并非一刀切地理解为“必须不捕、必须不诉、必须缓刑”,而须以“能”这一法定条件成就为前提,是对过往“以捕代侦”、“一押到底”等陈旧观点的纠偏。当然,矫枉过正的教训我们同样需要吸取。

三、本期编者选取内容涉及利用虚假交易、买卖虚拟货币为上游犯罪结算牟利行为的定性分析、用虚拟货币支付如何认定非法获利的探讨、掩隐罪与帮信罪的界分标准等,均为实务中的典型问题。此外,最高检发布的10起网络犯罪典型案例、5起行贿案件典型案例,证监会发布的20起稽查典型案例均值得研究关注。

以下为编者团队整理的2023年第3期刑事金融相关资讯内容,敬请各界人士阅读参考。

01  资讯概览

【实务动态】

  • 2023年3月23日,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法院要研究同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 2023年3月2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实务观点】

  • 《“断卡”行动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其从犯的认定与限制

  • 《用虚拟货币非法支付,获益数额如何认定》

  • 《利用虚假交易、买卖虚拟货币为上游犯罪结算牟利行为如何定性》

【典型案例】

  • 上海市检察院发布《上海网络犯罪检察白皮书(2022)》&十大典型案例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检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证监会发布2022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02  资讯详情

【实务动态】

张军:研究同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3月23日,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对法院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重要讲话和全国两会精神作出部署。围绕落实“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再一次强调了企业合规建设的重要性。

张军指出,可以研究同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依法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充分利用当地已构建起的第三方合规监管机制,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规制、纠正。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94241.html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案件。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根据民营企业的需求,引导律师行业开展服务民营企业免费“法治体检”活动,指导公证、司法鉴定机构畅通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缓减公证、司法鉴定和仲裁费用。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来源:2023年3月2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官网

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szfbgtwj/202303/848cae7e73c04e49811a685464ddfa7e.shtml

【实务观点】

用虚拟货币非法支付,获益数额如何认定

浙江余姚:借力“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专家办理新类型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4月,鲍某、高某等人结伙通过在电商云仓企业安装远程控制程序的方式,窃取快递面单信息16万余条,并销售给境外诈骗团伙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所有当事人均通过USDT(泰达币)进行支付,并且直至案发,部分当事人尚未将获取的泰达币提现。

该案涉及非法获利数额计算的问题,检察机关认为,泰达币虽不属于法定货币,但具有交易工具属性和财产属性。鉴于本案当事人以法定货币约定了个人信息交易价格,并通过泰达币支付对价。在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按照法定货币约定了支付对价,再以虚拟货币进行支付,且两者价值相当时,可按约定的法定货币对价来认定虚拟货币的价值,以此认定当事人获得的利益。

来源:《检察日报》2023年03月19日第一版 

http://newspaper.jcrb.com/2023/20230319/20230319_001/20230319_001_9.htm

利用虚假交易、买卖虚拟货币为上游犯罪结算牟利行为如何定性

湖南一犯罪团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21年下半年,陈某联系施某通过买卖虚拟货币U币,为上游犯罪洗钱牟利。2021年9月,陈某投资50万元购买U币并负责指挥,施某负责换取U币、从中联络并做交易担保,唐某负责买卖U币具体操作。陈、唐二人又陆续邀约了黄某等人充当取现手,使用各自名下银行卡帮助转账和取现。

2022年1月中旬,二人与黄某、邱某、林某共同出资注册了京东商铺专门用于虚假交易,实际上是为境外赌博平台提供赌资充值牟利。该团伙将京东店铺内生成的订单号和二维码发给赌博网站,赌博网站关联制成充值入口的跳转链接,由此赌客扫码充值的钱就直接进入陈某等人的京东商铺账户内。

针对上述行为,法院认为陈某、唐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03月02日第三版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3-03/02/content_225900.htm?div=-1

徐汇法院赵拥军:“断卡”行动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其从犯的认定与限制

自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大多数案件以掩隐罪和帮信罪论处,但在实践中,两罪的定性仍存较大争议。文章以一则案例为切口,基于同类案件的定罪思路梳理,结合共犯理论对掩隐罪及其从犯的认定进行探讨。

该案例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将银行卡提供给对方是用于违法犯罪“走账”,在出售其银行卡后,应他人要求登录好其手机银行App软件,使其处于随时可以进行转账操作的状态后交给他人转移赃款的,应以掩隐罪(包括从犯)还是帮信罪论处便存在争议。

文章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帮信罪设立目的是针对相关上游网络犯罪事先或事中共犯、事后赃物犯罪的认定不足而予以“兜底”。故而只有当现有证据均无法证明行为人构成上游犯罪或者赃物犯罪及其共犯的,且满足帮信罪的才以帮信罪论处。

其次,《“断卡”纪要二》对掩隐罪的帮助行为作了列举说明,但实际上凡是能为掩隐罪的实现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均可认定为该罪的从犯。且帮助犯的成立也不以实行行为实施的前后顺序为必要,只要帮助行为起到实质性作用,就具备可罚性基础。

此外,对于“断卡”行动中的掩隐罪而言,实施具体的转移赃款行为便是该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对于直接实施该类行为的正犯,考虑到其起到的直接的作用,在认定从犯时应审慎。

最后,针对列举案例,文章结论为: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为配合他人转移赃款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并为对该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实施或者实现中起到直接的作用,应以掩隐罪(从犯)论处。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03月16日第六版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3-03/16/content_226668.htm?div=-1

【典型案例】

1.网络犯罪

《上海网络犯罪检察白皮书(2022)》

3月1日,上海市检察院召开2022年上海网络犯罪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22年上海市网络犯罪检察工作总体情况,发布《上海网络犯罪检察白皮书(2022)》。

2022年,上海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网络犯罪案件6313件10803人。检察机关办案发现,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增幅趋于平缓,利用网络实施经济金融犯罪案件上升趋势明显,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案件有所回落。

附:2022年网络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向下滑动阅览

2022年网络犯罪检察白皮书十大典型案例

1.薛某甲等6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起,被告人薛某甲等人受人招募成立引流团队,通过网络渠道为他人提供引流推广,推销高仿奢侈品,并根据成功引流人数非法获利。薛某甲等人分工协作,或通过电脑端引流,即利用多开登录软件,同时登录各类自媒体平台账号,发布自行编辑的含有销售高仿奢侈品的推广文章、视频,在信息或评论中留下销售团队人员联系方式,吸引他人关注;或通过手机端引流,即利用云控设备控制千余台手机同时登录各类自媒体平台账号,通过采集软件随机获取平台用户ID,进而向上述用户ID群发含有销售高仿奢侈品内容的信息进行推广。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充经过调查梳理,将打击范围从引流人员逐步扩大到销售、制假等人员,对“制假-引流-销售”进行全链条打击。


2.杨某某等1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杨某某等13人为非法牟利,在明知申请的结算账户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情况下,分别通过网络递交本人或他人名下公司营业执照、银行账户,以及录制申请视频等方式,向A公司经营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申请开立大量支付结算账户,并提供给他人使用。后上述结算账户被某“跑分”洗钱犯罪团伙(另案处理)归集并搭建非法支付结算通道,从而用于协助境外网络赌博平台将非法资金批量结算至赌客个人账户。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厘清“跑分洗钱”团伙及关联人员组织构架、作案模式,以资金流穿透、人员流分段为研判思路对不同涉案人员分别定性,成功追捕追诉上游“跑分洗钱”犯罪团伙,以彻底斩断非法结算产业链。


检察机关针对涉案转款资金主要系为赌博资金走账,单笔金额小、金额总量大、持续时间长等特征,通过采用“抽样调查+数据复核”方式认定转账账户是否系为网络赌博走账。


针对A公司在对商户资质审查、异常交易数据监控等方面存在严重管理疏漏的问题,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同时推动涉案企业合规,阻断网络黑灰产业链的资金转移渠道。


3.蔡某某等43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起,被告人蔡某某在本市设立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中,被告人黄某某等人作为网销部成员,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及投资网站等平台虚构其公司开发的“光擎智能交易软件”可通过算法增加外汇交易盈利能力,并以此为诱饵,吸引客户先以人民币3000余元购买软件月版,并由IT部曲某某等为客户网络远程安装无独立交易功能的虚假交易软件,以为客户完成交易设置为由获取客户账户及密码,由市场部人员杨某某、汪某某等人通过后台操纵客户账户营造盈利假象,使客户误以为系通过该软件算法获得盈利。


客户购买并使用上述软件三天后,由市场部业务员将客户拉入所谓的VIP客户微信群,由公司人员在群内扮演客户发送盈利截图、升级软件年版等转账截图,夸大软件盈利能力;网络销售人员在群内谎称如不升级年版,月版可能会因交易通道升级产生交易服务停止而爆仓等风险,诱使客户高价购买光擎软件年版、三年版。待被害人付清款项后便制造公司倒闭等假象逃避履约,骗取钱款数额特别巨大。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分别对设立公司并策划指挥诈骗活动的领导者、具有一定管理职责的部门经理、通过招聘入职层级较低的业务员分层处理。


4.左某某等25人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自2017年起,被告人左某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利用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招募业务员非法经营网络证券配资业务,以交纳保证金可提供三倍至七倍不等比例配资为诱,通过多个网络平台对外吸引大量客户投资,并从中收取所谓“隔夜费”、配资利息、“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以牟利。


其中,被告人左某某等人作为实控人员负责公司资金筹集及整体运营,下设四个团队,由被告人许某甲等四名经理负责管理,雇佣沈某某等17名业务员对接客户,同时招募被告人杨某某担任股票分析师提供业务咨询以招揽客户,并由被告人许某乙、杜某某担任专职财务负责资金结算及获利分配。


【典型意义】

本案最初以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围绕本案罪名争议,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补充相关证据,并根据案件情况最终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各被告人提起公诉。


5.录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起,被告人录某某入职某知名网购平台从事代码研发,后录某某因工作原因被该网购平台劝退,其在未经许可情况下,用本人公司账户登录平台使用代码控制该平台,将其在职期间书写的已上线运行的优惠券规则、尚未运行的预算系统以及补贴规则代码予以删除,最终导致该平台网购促销活动被迫延期。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后台删除记录、视频监控等客观证据材料,会同公安走访被害单位,了解代码研发流程、被删代码运行情况,以及专业数据开发人员误删代码的可能性与操作步骤。最终结合行为人删除代码的时间、数量、连续性等特点,认定被告人录某某系故意删除网购销售平台重要代码数据。


办案同时,检察机关针对平台数据安全管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企业进一步完善数据安全管理,构建数据安全防火墙。


6.马某、朱某某等8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起,被告人马某、朱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仍为他人联系被告人唐某某等通讯线路商,并在某通信运营商工作人员周某(另案处理)等人的违规帮助下,冒用多个公司的名义,骗领国内固定电话通讯线路,再由被告人许某某等人通过网络电话技术手段提供语音落地支持,经线路商层层加价转租,最终被境外犯罪分子通过远程方式,用于向国内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认为,通信运营商在职员工周某明知他人提供的单位申请材料不真实,存在经办人失联情况,仍违反实名登记制度规定,最终导致相关号线被境外电信诈骗团伙利用作为通信传输提供帮助。


7.徐某等4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徐某未经某快递公司授权,指使被告人毛某开发“导出快递数据”系统外挂软件,同年7月至8月间,徐某、毛某、杨某某与时为快递公司文员刘某某内外勾结,通过外挂软件登录刘某某公司账号,非法批量获取快递物流数据,卖给网店商家刷单使用,虚假增加商家交易量用于非法获利。


【典型意义】

本案中,快递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与外部人员相勾结,使用外挂软件登录员工系统账号,批量获取快递物流数据。检察机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严惩此类犯罪,会同相关部门从非法获取快递物流信息这一犯罪源头切入,杜绝恶意炒信行为发生。


8.杨某某、李某某等55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等55人经他人组织,假借中医馆名义,通过互联网高价售卖自制的廉价中药汤剂、药丸。该团伙成员分工配合,由女性员工冒充中医馆女医师,利用多家网络平台进行直播,向不特定被害人宣称中医馆老中医能治疗的疾病,吸引被害人添加业务员微信;由业务员冒充中医馆中医及助理身份,根据公司固定话术进行虚假网络问诊,假意收集被害人舌苔等照片进行疾病确诊,并以虚假的功效、客户反馈图等骗取被害人信任,将公司廉价中药汤剂、药丸谎称含有鹿茸、人参等名贵药材的中药出售给3000余名被害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对引流方式特殊性、医疗过程异常性、诊疗话术欺骗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准确认定本案团队的行为具有诈骗犯罪本质。并会同公安机关及时提取、梳理犯罪分子销售记录、后台数据、资金账户等证据,从收款账户入手,查清资金流向,及时冻结涉案赃款账户、扣押相关涉案财物,阻断诈骗资金的转移和处置。


9.母某某等1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母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甲、董某某等12人,为非法获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刷单购买网店上架销售的虚拟商品,并按要求在结算支付时生成付款二维码,将该二维码上传至上家指定的境外支付平台,帮助收取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后通过上述网店绑定的支付宝账户将违法犯罪钱款转移至上家指定账户,收取7%的佣金。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综合运用类比分析等手段,认定本案被告人行为本质就是通过网店及所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团伙代收款再转账到上家指定账户,以此赚取佣金的“洗钱”行为,与常见的支付结算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在本质上相同,应当以帮信罪论处。检察机关确认上家真实身份,并获知该上家已因其他犯罪事实被外省公安机关抓获等情况后,及时将本案犯罪事实移送,对犯罪团伙全面打击。


10.刘某某、李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起,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为非法牟利,合谋通过网络平台开设账号“引流”,谎称高级占卜师、风水高级策划师、高级易经风水师等资质,具有“天眼看事”能力,能为他人弥合情感,以此诱使被害人添加其为好友。当被害人提出诉求后,刘某某以“天眼解析”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并根据被害人与拟复合对象的基本信息,由李某某通过星座解析软件给出相应结论并加以整合。后谎称被害人与其目标对象存在“业力”,需依靠实施魔法仪式、佩戴吊坠等方法消除阻碍,从而挽回情感,让被害人支付高价购买。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细查海量电子数据,证实刘某某在行为时已明知该行为系违法,并获取其涉案证书系非法购得等关键证据,结合其赃款挥霍等情况,综合判定其行为系以“占卜弥合情感”为名实施的诈骗行为;同时通过聊天记录锁定同案犯李某某身份,成功将其追诉到案。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https://www.spp.gov.cn/zdgz/202303/t20230303_605642.shtml

2.行贿犯罪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检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

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决策部署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的部署要求,持续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发布了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5起案例,有的系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有的系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有的系在执法司法、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行贿;有的系为获取国家矿产资源实施重大商业贿赂;有的系妄图通过行贿逃避法律追究,充分体现了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意见》明确的查处行贿犯罪的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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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某某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关键词】行贿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基本案情】

(一)行贿罪。2008年至2018年,陈某某多次给予时任某市某镇镇长陈某军(已判决)、某市某镇党委书记陈某阵(已判决)、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黎某某(已判决)财物折合共计458.35万余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以帮助其在承揽工程项目、违规流转土地及其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逃避刑事处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2008年至2019年,陈某某多次给予时任某市党委主要领导的司机麦某(已判决)财物折合共计458.57万余元。陈某某在麦某的帮助下,利用某市党委主要领导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通过某县发展改革委主任许某等人职务上的行为,在承揽工程项目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010年至2011年,陈某某多次给予时任某市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熊某某(已判决)钱款共计200万元,以帮助其实际控制的东某实业有限公司在办理土地经营权流转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典型意义】

针对一人犯数罪等关联犯罪案件,由不同地方的监察机关、侦查机关分别调查、侦查的,一般应当坚持随主案确定管辖的原则,由受理主案的司法机关一并管辖关联案件。


对涉嫌行贿犯罪的,检察机关应当注意审查受贿人主体身份、职责范围、涉案人关系等方面证据,依法准确认定罪名。对于受贿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贿罪,应根据其实际身份及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符合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分别认定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在审查起诉中,检察机关发现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的罪名可能定性不准的,应当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准确认定罪名。


2.郭某某行贿案

【关键词】行贿 矿产资源领域 “家族式”腐败 宽严相济

【基本案情】

2007年至2013年,郭某某为在矿山工程承揽、收购公司股份、矿山经营等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时任某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副局长、某地矿公司董事长、某省有色地质局局长等职务的郭某生(郭某某哥哥,已判决)房产、车辆及现金等财物折合共计2832.74万元。


2012年,郭某某为感谢担任地矿公司财务总监的邓某某(已判决)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公司注册、收购地矿公司股份、入股并经营某矿业公司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多次给予邓某某财物折合共计1721.8万元。


2007年1月至4月、2011年至2013年,郭某某为感谢担任某云矿金业公司总经理的和某某(已判决)在收购矿山和矿山经营开发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给予和某某现金共计973万元。


【典型意义】

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矿产资源领域行贿受贿案件时,要积极争取自然资源、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监察机关在办案中遇到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可以向行政机关进行咨询,听取检察机关意见或者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也可以组织进行研究论证,共同形成打击行贿犯罪的合力。


对于公司、企业主管人员或实际控制人行贿的,应当结合单位性质、组织管理机制、资金来源、犯罪收益归属等进行综合判断,准确区分认定行贿罪及单位行贿罪。


针对“家族式”腐败的特点,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重点关注亲属间的资金流向、财产状况、关联企业等情况,全面分析腐败问题背后的利益链,深挖建立在亲情关系基础上权钱交易行为或者问题线索。


3.马某某、徐某某等九人系列行贿案

【关键词】行贿 交通执法 洗钱 立案监督 监检配合 溯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马某某、徐某某等9人分别多次请托某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某大队交通民警刘某(已判决),由刘某利用负责查处车辆违法的职务便利,对其大队查处的违法车辆予以放行,帮助违法人员逃避处罚。为感谢刘某的帮助,马某某、徐某某等9人分别向刘某行贿3.58万元至15.34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调查、审查贿赂案件时,要注重调取审查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及去向的相关证据,如资金的转账、交易记录等,注意分析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并做好线索的移送和跟踪监督工作。


4.张某、陆某行贿案

【关键词】行贿 追赃挽损 财产刑运用 纠正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 能动履职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陆某分别向担任某人才服务考核评价中心信息网络管理员的江某(已判决)请托,由江某利用其负责整理、报送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成绩数据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张某提供的278名、陆某提供的236名人员信息添加至其报送的数据中,并虚构考试合格成绩,帮助上述共计514人在未参加考试的情况下,获得三类人员考试合格成绩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张某先后52次给予江某共计32.89万元,陆某先后57次给予江某共计29.75万元,张某从中获利18.48万元,陆某从中获利4.12万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要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行贿人自愿认罪认罚,结合行贿事实、情节、金额、获取不正当利益情况及认罪悔罪态度、退缴赃款赃物等情况,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并注重财产刑的运用。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腐败行为背后存在制度漏洞与管理隐患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发监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方式,积极督促相关单位或有关部门以案促改、建章立制。


5.陆某某受贿、行贿案

【关键词】受贿行贿一起查 监检协作 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认罪认罚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陆某某在担任某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折合共计4.82万元。2013年10月8日,陆某某告知公安机关另案逃犯张某某行踪,后张某某被抓获。法院判决陆某某犯受贿罪,但系自首且具有立功表现,免予刑事处罚。


经查,2013年8月,陆某某请托王某某(已判决)帮忙找立功线索,并许诺事后感谢王某某。同年10月8日,陆某某从王某某处得知另案逃犯张某某行踪,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后,陆某某通过第三人送给王某某20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典型意义】

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切实贯彻《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扰乱案件正常办理、妨害司法公正的,予以重点查处,从严惩治。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 

3.证券违法

证监会发布2022年证监稽查

20起典型违法案例

2023年3月24日,证监会发布2022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案件包括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操纵市场、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其中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有9起,数量最多。在一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规避退市的典型案例中,2018年至2019年,某上市公司通过虚增保理业务营业外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连续两年财务报告严重失实,财务指标触及退市标准,2022年3月公司股票终止上市。证监会表明,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坚决打击以财务造假为手段规避退市的行为。

此外,涉及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被处罚的典型案例共3起,重点强调审计机构保持独立性审计的执业要求,证监会表明:中介机构要认真恪守“看门人”职责,为上市公司提供高质量服务。

对于个人违规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证监会同样对其予以处罚。在“庄某等人违规出借证券账户案”中,证监会发出警示,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了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加大了惩戒力度,投资者要依法依规使用证券账户。

附:2022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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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济堂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7号)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系统性造假的典型案例。2016至2019年,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虚构销售及采购业务、虚增销售及管理费用、伪造银行回单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211.21亿元、利润28.16亿元。


【典型意义】

本案表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严重破坏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秩序,侵蚀市场诚信基础,监管部门必将予以严厉打击。


2.豫金刚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7号)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指使造假的典型案例。2016至2019年,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策划、指使公司通过虚构销售交易及股权转让交易等方式累计虚增利润1.5亿元,通过虚构采购业务等方式虚增资产18.56亿元。


【典型意义】

本案警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严守法律底线,不得滥用控制地位从事违法行为。


3.金正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虚构贸易造假的典型案件。2015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虚构与供应商、客户之间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30.73亿元、利润19.89亿元。


【典型意义】

本案警示,上市公司应当依法诚信经营,杜绝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4.胜利精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8号)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重组标的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例。2016至2018年,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胜利精密)收购标的智诚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虚开主营产品销售发票、虚假销售原材料、未及时入账原材料等方式实施造假,导致胜利精密累计虚增利润总额6.54亿元。


【典型意义】

本案表明,监管部门强化并购重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操控业绩、虚假披露等违法行为,为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提供法治保障。


5.*ST新亿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规避退市的典型案例。2018至2019年,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虚增保理业务营业外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连续两年财务报告严重失实,财务指标触及退市标准,2022年3月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典型意义】

本案表明,监管部门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坚决打击以财务造假为手段规避退市的行为,促进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市场生态。


6.海航控股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系列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6号、51号、52号、58号、59号、63号、67号、71号)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控股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典型案例。2018至2020年,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航集团)要求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新生飞翔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海航冷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下属公司向海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规担保,导致巨额资金占用。


【典型意义】

本案表明,监管部门从严惩治违规担保占用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7.中超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违规关联交易的典型案例。2018年,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组织、指使下,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虚构采购合同,通过商业保理业务违规为关联方提供资金7000万元,形成非经营性占用且未按规定披露。


【典型意义】

本案表明,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等重大信息,严守规范运作底线。


8.金沙江投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云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北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规占用的典型案例。2021至2022年,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生物谷)控股股东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通过关联交易累计占用生物谷资金3.56亿元。


【典型意义】

本案表明,监管部门紧盯“关键少数”,督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增强公众公司意识,切实履行诚信义务。


9.福建福晟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福建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公司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的典型案例。2019年8月至12月,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福晟)及其子公司发生7笔债务违约,涉及金额14.7亿元。福建福晟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债务违约情况。同时,福建福晟还存在未按期披露“18福晟02”等4只公开发行债券2020年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表明,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安排,依法查处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维护债券市场诚信基础。


10.国海证券未勤勉尽责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号)、大公国际未勤勉尽责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6号)、鲁成所未勤勉尽责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0号)

【基本案情】

本系列案件是公司债券市场中介机构未履职尽责的典型案例。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在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承销、评级、法律等服务时,未按照相关规则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导致出具的承销文件、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


【典型意义】

本案表明,督促中介机构提升债券业务执业质量,是夯实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监管部门坚持“一案多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


11.堂堂所未勤勉尽责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审计机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典型案例。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在*ST新亿2018、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执业中,与公司约定审计意见,协助其倒签租金抵账协议,未对财务舞弊迹象进一步实施审计程序,导致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典型意义】

本案表明,保持审计独立性是会计师事务所客观公正执业的前提,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保障,监管部门严惩审计独立性缺失等违法行为,促进审计机构归位尽责。


12.永拓所未勤勉尽责案(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审计机构“走过场”式审计的典型案例。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在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执业中,未对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实施相应审计程序,并且在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内控测试审计程序、实质性审计程序等多个环节存在未勤勉尽责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提示,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规则的要求审慎执业,认真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职责,为上市公司提供高质量服务。


13.宜华集团等操纵市场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4号)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操纵本公司股价的典型案例。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联合私募机构控制使用132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用盘中连续交易、对倒交易等方式操纵“宜华健康”股票。


【典型意义】

本案警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内外勾结操纵上市公司股价行为,必定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14.王某操纵市场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4号)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惯犯多次操纵股票的典型案例。2020年2月至11月,王某控制并使用145个证券账户,先后操纵“吉林高速”“大连热电”等8只股票,被罚没金额达5.7亿元。


【典型意义】

本案表明,操纵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交易秩序,始终是监管部门的打击重点。


15.秦某操纵期货合约价格案(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操纵期货合约价格的典型案例。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秦某通过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大额报撤单的方式,先后操纵纯碱、动力煤等6个品种的9个期货合约。


【典型意义】

本案表明,监管部门着力加强期货交易行为监管,依法查处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维护期货市场平稳运行。


16.俞某泄露内幕信息案(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泄露内幕信息的典型案例。2020年7月,宜宾市叙州区政府拟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控科技)建立战略投资合作关系。安控科技实际控制人俞某将相关信息泄露给朋友,导致他人内幕交易安控科技股票。


【典型意义】

本案警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履行保密义务,切勿碰触“红线”。


17.唐某等人内幕交易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3、24、25号)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并购重组环节内幕交易窝案的典型案例。2017年8月,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鑫茂科技)公告收购微创(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上述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唐某控制多个账户买入鑫茂科技股票,尤某、秦某等人通过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获知内幕信息后买入鑫茂科技股票。


【典型意义】

本案表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仍是内幕交易多发领域,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防控内幕交易行为。


18.庄某等人违规出借证券账户案(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5、26号)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违规出借证券账户的典型案例。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庄某、俞某将本人证券账户借予沈某使用,沈某利用二人账户违法交易“普丽盛”股票,庄某、俞某被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警示,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了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加大了惩戒力度,投资者要增强守法意识,依法依规使用证券账户。


19.上海瀛翊违规减持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6号)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股份的典型案例。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药明康德)的原始股东,于2021年5月至6月期间,违反相关承诺,违规减持药明康德股票金额28.94亿元,被处以2亿元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表明,监管部门坚决依法查处违规减持行为,引导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20.网信证券违法违规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8号)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证券公司报送虚假材料的典型案件。2012至2017年,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进行核算,导致其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年度报告财务报表中利润总额等相关科目金额虚假。


【典型意义】

本案表明,证券公司向监管部门报送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弄虚作假将受到法律惩处。

来源:《证监会发布》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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