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全国金委会法律专递【2025年11月】
如借款人章程规定融资需出具有权机关决议,而债权人对此明知且未收集,对借款关系有何影响?
作者:刘廷(理事·成都)
一、背景简介
银行在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时,依据内部规章,往往会收集借款人的章程。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2023年12月5日生效)实施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基本认为借款人申请借款即使章程中对借款有决议要求,但不影响借款合同效力,借款决议并不构成借款合同的效力要件。
在当前法制框架下,如借款人章程中对借款规定了需由有权机关(比如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而银行收集了章程但未收集借款决议,借款关系有何影响?本文分析、讨论如下,以作交流、参考。
二、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依据该条规定,虽然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超越其代表权,但因相对人客观上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超越了代表权,故该无权代表行为仍应当对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反之,如相对方知道该限制,则不应认定为善意相对方,该合同对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对此,《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所涉事项未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代表权限,但是超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等对代表权的限制,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除外”,如借款人能举证银行收集了借款人章程,即推定知悉借款决议属借款合同签订前的必备要件,而银行未予收集融资决议,则该借款合同对借款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不代表不应承担本金返还责任及一定的资金占用成本。
进一步言之,如借款合同因此无效,则建立于借款合同(主合同)基础上的担保合同,也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会极大地降低银行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三、操作建议
1、对于需收集借款人章程的融资项目,银行需查阅章程中是否有借款决议的前置要求以及其他关于借款的限制性规定,如有,则必须取得借款决议并取得满足章程关于借款准入的其他证明文件,否则借款合同无效。
2、对于前期银行已收集章程的客户,如该章程中有上述限制规定,即使后续业务中未收集章程和借款决议,在借款人能举证银行确已收集章程的情况下,仍存在被法院认定后续借款合同无效的风险,故应从严执行,建议取得借款决议或对过往收集的借款人章程进行梳理排查。
3、除借款业务外,上述意见可适用于银行开展的其他融资业务,比如保理。
法律政策动态
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2025年4月22日公布) 为促进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15〕22号),制定《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 《办法》共七章58条,结合支付清算行业发展现状,对监管制度进行细化完善,旨在促进银行卡清算机构健康发展,保障银行卡清算市场有序运行。 在运营管理和监督管理部分,《办法》一方面明确银行卡清算机构治理结构、业务规则、标准体系、成员机构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业务连续性保障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让银行卡清算机构经营活动更加有规可依,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健全对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监管机制,确保银行卡清算机构监管更加有章可循,维护银行卡清算市场秩序。。 为加强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监管,推动非车险业务理性竞争、降本增效、提质扩面,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非车险业务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按照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非车险领域经营不规范、非理性竞争等问题,重点在六方面强化要求。一是优化考核机制,推动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经营理念,由追求规模、速度向追求质量、效益转变。二是规范产品开发使用,强化保险费率管理,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产品,推动非车险产品的使用符合备案内容。三是规范保费收入管理,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完善信息系统、健全内控机制,从源头严格财务管理。四是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条款费率,编制或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等行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五是推动改进非车险承保理赔服务,提升服务便捷性,增强保险消费者获得感。六是发挥行业组织支撑服务作用,有序推动非车险标准化建设,为提升非车险经营质量和监管实效提供有力支撑。 《通知》的发布,是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推出的重要举措,是对非车险监管政策的全面梳理和系统优化。《通知》坚持问题导向,把握市场规律,引导理性竞争,能够有效促进非车险业务高质量发展,为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提供更加充分有效的保险保障。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各派出机构和财产保险公司做好政策落实,稳步推进非车险监管要求落地见效,更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非车险业务高质量发展。
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2025年9月30日发布)
相关研究
-
11-052020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导致的争议及规避措施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决定了工程实体的实质内容,直接决定了工程实体的自身价值(价格),应予以详细而准确的表述和说明。 -
05-292020
企业赴美上市指南
美国的资本市场是以投资人选择为导向,以注册制为原则,赴美上市成功的关键在于企业的基本面和投资人的认可。 -
10-292020
《民法典》《九民纪要》下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和法律后果简析
本文重点参考《<民法典>理解与适用》及《<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并简析《民法典》《九民纪要》下,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和法律后果。 -
04-222020
建设工程项目部印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本文将对盖章行为不规范引起的合同效力问题进行分析,主要讨论盖章主体没有权限以及使用未经备案公章盖章的行为效力。 -
08-192020
重磅新规整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全文对照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表,由汉盛律师事务所裴长利律师、吴承栩律师、实习生史亮亮整理校对,谨供一线刑事法律工作者参考学习。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93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