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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通关一体化下的风险防控(一):海关商品归类相关法律知识简述

2020-08-25   姚冰,雷富阳,顾绍宇

前 言


随着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实现全覆盖,海关监管体制发生了革命性变革,风险防控和税收征管“两中心”全部建成运作,“一次申报、分步处置”、税收征管方式改革以及全国隶属海关功能化建设等3项制度建设全面推开,结构扁平、管理集约、协调统一的一体化通关管理格局初步形成。海关两级风险防控中心的建立,实现了全域性和各个口岸的安全准入风险防控,同时海关通关环节进行的审核工作全部转移到后续环节,企业将更多的面临来自于海关稽查部门的监管压力。企业想在通关中利益最大化,必然要高度重视进出口业务的合规性,做到有效的风险防控。我们近期将通过几篇文章来简述海关通关一体化下的风险防控问题。






海关商品归类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是海关征税、监管、统计、缉私等各项业务活动的基础,体现国家的关税和监管要求。海关商品归类错误不仅会影响通关效率,还可能会企业带来各种风险,本文通过对海关商品归类知识的简单梳理,提出海关商品归类的合规风险及其防范。


一、海关商品归类简介


(一)协调制度简介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又称协调制度(HS),是一个用于对贸易产品进行分类的国际标准化目录及编码系统。该公约于1988年生效,此后由世界海关组织WCO(前身为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和维护。

协调制度是将经济活动与商品类别逻辑整合的产物,分为21类、97章(包括一个空章)。通常情况下,协调制度的类、章是依据商品的制造程度或技术复杂性编排的,除了商品编码及对应的描述性条款之外,协调制度的很多类、章都包含相关的类注和章注,这些注释旨在明确货物的适当分类。例如,第一类的类注一规定:“一、本类所称的各属种动物,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包括其幼仔在内。”

《协调制度公约》允许各缔约方在6位商品编码下作进一步的细分,并根据各自的关税、统计等需求添加法律说明。缔约方一般将关税设定在八位的“税号”水平,与统计或监管相关的分类要求则通常设于八位税号之下,以构成总共十位或十位以上的商品编码。

(二)海关商品归类简介

确定商品编码的过程被称为“商品归类”。虽然所有的商品及商品的所有部分都能够根据归类总规则(GIR)在协调制度目录中进行归类,但只有少数商品在其中有着明确的列名。任何未列名的产品可归入所谓的“兜底”品目或子目,“兜底”的商品编码通常出现在相关品目或子目的最后。

1、海关商品归类要素简介

某种商品应归入的编码通常由多种因素决定,包括其组成、状态、功能等。不同行业的商品归类要素各不相同,且需要提供的资料要求也不一致。如化工类商品归类资料提供有以下要求:一是成份确认要求,要判断是单一成份还是混合物,需要提供产品成份;单一成份的要有分子式、分子结构、分子量及各种物化指标等;混合物需要了解组成成份及各自含量。二是用途确认要求,对于各类助剂,不仅要了解用途,还要提供具体的作用方式、作用原理及各组份在使用过程中的各自作用。三是加工工艺确认要求,对各类矿产品、塑料橡胶制品及植物提取产品,需要提供详细的加工工艺。四是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的提供与审核,主要是保障运输及储存过程中的安全,要求生产商提供。

2、海关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及重要性

(1)海关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

海关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HS)》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税则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下简称《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除了上述法律依据外,进出口货物的归类还可按照海关总署与其他部委联合颁布的与货物进出口管理有关的公告,以及与进出口商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进行。

(2)海关商品归类的重要作用

海关编码归类可以简化理解为与具体进出口商品一一对应的数字编码,这个海关编码归类在我国关税税则中称为税则号列,每个税则号列有对应的关税税率,即具体商品对应唯一的税则号列,税则号列又对应相应税率,最终海关商品归类将进出口商品对应到HS编码上,关系到该商品对应的关税税率和出口退税率。海关商品归类关系到税还是不税、税率高还是税率低、是否需要进出口许可证、是否需要移交缉私等重大问题,是进出口物业中技术型极强的基础性环节,海关商品归类除了可以确定税率及强化进出口管制措施之外,还能够确定商品原产地规则适用、确定法定检验检疫类别。正确的海关商品归类能够保证海关审价的科学合理和统计数据的精准,也为海关加强后续管理,打击伪、瞒报品名、价格等走私、违规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海关商品归类申报不当的法律风险


海关商品归类是关务中常见的问题,每年大概有7万件海关商品归类质疑,纠正税号后归类补税金额达15亿元,移交缉私3000多件。由于海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商品归类的法律风险。海关商品归类申报不当,根据主观过错和违法程度,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技术性申报差错,二是申报不实,三是伪报走私。

(一)技术性申报差错

技术性申报差错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失误填写造成的,另一种是申报商品归类与海关最终认定不一致。主观上不存在走私故意,且符合《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正当理由,这种申报错误只是一般性的申报差错行为,不认定为违规行为,当事人只需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错报的进出口报关材料,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行政责任,海关不能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可以对放行三年内的货物补征税款。

(二)申报不实

申报不实是指当事人的申报错误已经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但并不具有走私故意的行为。

1、应当认定为申报不实的情形

海关总署《海关对“商品归类申报不实”的解释与适用》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定性处罚:(一)商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品目条文中有具体列名的或有关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明确写明的;(二)商品属《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具体列举的品目商品范围;(三)商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中所述商品相同的;(四)商品与海关总署已公布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所述商品相同的;(五)有证据证明海关曾通过预归类决定书等方式,向特定当事人书面告知过该商品完整的正确归类,则该商品视同对特定当事人已明确商品归类事项。

2、申报不实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等反映出口情况的重要信息的申报内容与货物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3、申报不实会影响企业信用

申报不实还会影响企业的信用,《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就企业的信用状况分类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共四个等级。其中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要求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企业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1倍以上的,应降为失信企业。对于信用级别低的企业海关在企业通关过程中会加大查验力度,提高查验率,从而提高通关成本、影响企业通关时效,进而影响通关的效率。而导致报关差错,很多时候是由于商品归类错误导致的。同时根据《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如被海关处罚金额超过100万元,很大可能将会被海关降级为失信企业,企业清关查验率将不低于80%;而且海关认定的失信企业名单会共享给市场监管、银行、外汇、税务等部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伪报走私

伪报走私的行为,根据偷逃税款的数额,分为走私行为或走私犯罪。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货物信息与货物实际状况不符,且其主观上存在走私故意,客观上对海关监管秩序造成了危害,如果这种行为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走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则构成走私行为,海关将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但是,如果这种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走私刑事案件定罪标准,则涉嫌构成走私犯罪。当事人则可能被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海关商品归类的风险应对措施


(一)充分利用海关归类决定

商品归类决定是海关总署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所涉进出口货物做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归类决定也是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对于一些海关和企业不能达成共识的归类疑难问题,企业在归类时应熟悉海关总署已经发布的归类决定,可以降低疑难商品的归类难度,提高正确率。

(二)申请海关预裁定(商品归类)

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申请预裁定。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有效期内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申报,海关予以认可。预裁定决定有效期为3年。

对于拿不准的待归商品,为了防止正式申报时因为归类不正确,导致退单、补税甚至变成走私行为等,进出口企业可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到直属海关申请对待进出口的货物进行预裁定归类。

(三)及时专业的沟通应对

当现场海关、海关税管中心或海关稽查对企业商品归类,提出不同意见,产生质疑时,企业需要立即予以应对,在专业机构的协助下,提交产品说明和书面归类意见,必要时,约见海关相关办案人员进行面对面的归类磋商,最好提交行业协会的归类意见。积极应对,避免出现归类申报不实移交缉私的情况出现,降低企业损失。在企业与海关归类磋商未见成效时,企业应当要求海关向总署归类中心提出归类问答。


此外,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要积极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关稽查结论、海关税款缴款书等要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最后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形式,积极陈述、申辩,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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