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IEEPA关税企业退税窗口期与关键风险
本文所涉法律程序仍在快速演进,相关内容以2026年6月9日为截稿日。截至该日,IEEPA关税退款已大规模推进——据CBP披露,截至2026年5月底已退还超过已缴税款的一半;与此同时,政府已就CIT的全国性退款命令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后续走向仍存不确定性。读者宜结合最新司法与行政进展审慎判断。
2026年4月20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以下简称“CBP”)正式启动IEEPA关税集中退款系统——即
“报关记录综合管理与处理系统”(Consolidated Administration and Processing of Entries,以下简称“CAPE”),开放第一阶段退税申报窗口。1这一系统的上线,标志着在联邦最高法院就IEEPA关税合法性作出否定性裁决之后,大规模退款程序正式步入实操层面。
据CBP于2026年4月28日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以下简称“CIT”)提交的书面陈述2,截至2026年4月26日,进口商及报关行已累计提交约75,300份CAPE申报,涵盖逾1,122万条报关记录,其中约174万条已完成全部验证步骤,进入正式退款发放通道。CBP同时表示,第一批退款已于2026年5月12日前后通过ACH(Automated Clearing House)电子汇款方式开始陆续发放。
背景回顾
特朗普政府此前援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50 U.S.C. §§ 1701–1708,以下简称“IEEPA”)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多国商品加征关税,引发国内外广泛争议与诉讼。2026年2月20日,联邦最高法院在Learning Resources, Inc. v. Trump(No. 24-1287)与Trump v. V.O.S. Selections, Inc.(No. 25-250)合并案中作出终审判决3,以6比3多数裁定IEEPA并未赋予总统征收关税的权力(“IEEPA does not authorize the President to impose tariffs”),从根本上动摇了这批关税的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CIT通过一系列司法裁定推动了退款机制的落地,而CBP随即推出CAPE系统作为进口商实现权利变现的核心操作路径。
对中国出口企业而言,这不仅是一次潜在的资金追索机会,更是一个牵涉合同安排、贸易结构及合规风险的综合性挑战。如何在现有窗口期内有效维权、规避风险,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实务问题。
【核心要点】对中国出口企业而言:
第一,能够直接向CBP申请退款的,通常是美国进口商(IOR)本人或其授权报关行;中国出口企业一般无法以自身名义直接发起申退。
第二,中国出口企业能否实际获得退款,取决于买卖合同条款、贸易术语、进口商的配合意愿,以及退款款项的归属与分配安排。
第三,对于金额较大的历史报关记录,应同步关注CAPE申报、行政复议(protest)与CIT诉讼三条路径——尤其在政府已就全国性退款令提起上诉、已最终清算记录前景尚不明朗的背景下。
一、IEEPA关税争议的来龙去脉
1.1 关税加征的规模与背景
自2025年2月起,特朗普政府依托IEEPA对全球主要贸易伙伴发起大规模关税行动,具体包括:以打击芬太尼等毒品流入为由,对加拿大、墨西哥及中国加征的附加关税(见总统公告10886号及行政令14157、14193、14194、14195号);以及以纠正贸易逆差为由,对绝大多数贸易伙伴普遍适用的“对等关税”(见行政令14257号)。根据CBP向CIT提交的官方陈述4,全国范围内约有33万家进口商已缴纳或预缴了总计约1,660亿美元的IEEPA项下关税,涉及报关记录逾5,300万条。
其中,针对中国商品的IEEPA关税经历了数轮叠加提升:芬太尼相关关税与对等关税合并计算后,税率最高时曾触及145%。此后,经过多轮双边磋商,最高法院判决作出前,对华IEEPA关税综合税率已降至约10%。
1.2 最高法院的终局裁定
2026年2月20日,联邦最高法院就Learning Resources / V.O.S. Selections合并案作出终审判决5,以6比3认定IEEPA不授权总统单方征收关税。首席大法官Roberts主笔多数意见,从三个维度展开论证:
第一,文本层面。IEEPA第1702(a)(1)(B)条的确授权总统对进口行为实施“管制”(regulate importation),但该条款始终未提及“关税”(tariffs)或“税款”(duties)。在国会已对多项具体授权逐一明确列举的立法背景下,这一显著遗漏绝非无意为之。
第二,体系层面。国会在其他关税立法中均以明确语言授予征税权力(如贸易法第232条、第301条、第122条等),而IEEPA中从未出现此类文字,立法体系的对比进一步印证了文本分析的结论。
第三,原则层面。法院援引“重大问题原则”(major questions doctrine),认为总统若欲享有“金额无上限、期限无约束、范围无边界”的单方关税权力,这一关乎国家经济的重大政策决定理应由国会以明确条文予以授权,而不可能仅凭模糊的法律表述加以隐含推断。
就程序结果而言:No. 24-1287案因管辖权瑕疵(该案由联邦地区法院而非CIT审理)被撤销发回后以缺乏管辖权为由驳回;No. 25-250案的下级法院判决被维持;实体意见以Learning Resources案名发布。该判决确立了关税无效的基本框架,但具体退款程序的推进有赖于后续CIT裁定及CBP行政安排。
1.3 CIT系列退款令的演进过程
最高法院判决落地后,CIT陆续出台多项裁定,逐步搭建起退款机制的法律框架,主要节点如下:
2026年3月4日:CIT在Atmus Filtration, Inc. v. United States(法院案号:26-01259)案中裁定,所有曾以进口申报主体(Importer of Record,下称“IOR”)身份缴纳IEEPA关税的进口商均可援引Learning Resources判决,并指令CBP在完成最终关税核定时排除IEEPA关税的影响(“without regard to” IEEPA duties)。6
2026年3月27日:CIT将上述指令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全部报关记录,不仅涵盖尚未清算的记录(unliquidated entries)和已清算但尚未最终确定的记录(liquidated but not yet final entries),还将范围进一步延伸至清算结果已告最终确定的历史申报(entries for which liquidation has become final),并要求CBP在排除IEEPA关税的前提下对相关申报完成清算或重新清算。7
2026年4月6日:Atmus Filtration案经原告自愿撤诉后,CIT随即指定Euro-Notions Florida, Inc. v.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案号:25-00595)为后续程序的主导案件。8
2026年4月7日:CIT就Euro-Notions案发布新裁定,在实质内容上延续了3月27日Atmus命令所确立的退款框架。同时,该命令的立即执行部分被暂缓,允许CBP以分阶段方式有序推进退款发放,而非一次性全额清偿。9
1.4 后IEEPA关税格局:替代性关税工具
最高法院裁决作出后数小时,特朗普总统即援引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19 U.S.C. § 2132),签发总统公告(Proclamation No. 11012),自2026年2月24日起对大多数进口商品征收10%的临时进口附加税10。该附加税法定上限为150天,届满日期为2026年7月24日。公告所确定的税率为10%;总统于公告签发次日(2026年2月21日)通过社交媒体表示,拟将该税率上调至第122条法定上限15%。需说明的是,10%为正式公告确定的税率,15%系总统宣布拟达的法定上限;该上调是否已通过单独的正式公告予以正式化,仍应以官方公告或行政文件为准。
第122条关税具有以下显著特点:其一,全球统一适用、不区分来源国别(但符合USMCA规则的商品可申请豁免);其二,与第232条关税不叠加(non-stacking),已受钢铁、铝、汽车等第232条规制的商品不重复加征;其三,受150天法定期限硬性约束,到期后如需延续须经国会另行立法。
在此需要特别厘清以下几点:
(1)退款范围仅限于IEEPA项下缴纳的税款。依据第122条、第232条、第301条等其他法律征收的关税,均不在本次CIT退款令的覆盖范围之内。11
(2) 对华第301条关税依然有效。税率从25%至100%不等(视商品类别而定),不受本次退款令影响。USTR另已启动多项新的第301条和第232条调查,为后IEEPA时代的长期关税体系积极布局。
(3)第122条关税自身面临独立的合法性挑战。2026年3月5日,以俄勒冈州为首的24个州总检察长及私营进口商(Burlap and Barrel, Inc.、Basic Fun, Inc.)就第122条关税向CIT提起诉讼12,主张特朗普政府对“国际收支问题”(fundamental international payments problems)的理解严重偏离了该条款的立法初衷——第122条所指向的“balance-of-payments deficits”,在立法历史上特指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货币流动性危机,而非泛指一般性贸易逆差。2026年5月7日,CIT以2比1作出裁定,认定第122条关税不合法(Slip Op. 26-47)。13然而,CIT仅就具有诉讼资格的原告(Burlap and Barrel、Basic Fun及华盛顿州)发出永久禁令,未颁布全国性救济。2026年5月12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发布行政中止令,暂停CIT禁令的实施效力。该案目前正在上诉审查中,最终走向尚存重大不确定性。若上诉程序最终维持CIT的违法认定,则可能触发针对第122条关税的单独退款程序。
二、行权实务:CAPE系统操作指引
2.1 CAPE系统定位与整体架构
CAPE系统是CBP为落实CIT退款指令而专项开发的行政工具,作为ACE(Automated Commercial Environment,自动化商业环境)平台的功能扩展模块运行。14该系统最核心的设计理念在于引入“合并处理”机制(consolidated processing)——进口商或其授权报关行无需逐条申请退款,而可通过提交单份CAPE申报(CAPE Declaration),一次性涵盖数千条报关记录,大幅提升处理效率。
CAPE于2026年4月20日东部时间上午8时正式对外开放第一阶段申报。据各方反映,系统上线当日的登录访问量较历史峰值高出约70%,部分用户遭遇系统拥塞和身份验证失败等问题。
2.2 申报流程与操作要点
根据CBP发布的官方操作指引15,CAPE申报的具体流程要点如下:
申报格式:申报人须登录ACE安全数据门户,以CSV格式上传CAPE申报文件。单份申报最多可涵盖9,999条报关记录编号(entry numbers);如记录数量超出限制,可拆分为多份申报分别提交。
申报主体资格:仅IOR本人或经IOR正式授权、实际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持牌报关行(licensed customs broker)方有资格提交CAPE申报。中国出口企业无法以自身名义直接向CBP发起申请,须依赖美国进口商的主动配合与协调。
数据处理机制:申报一旦被系统受理,ACE将自动剔除协调关税表第99章中涉及IEEPA关税的编码(Chapter 99 provisions)及对应税额,从零起步重新核算关税,并对相关申报记录予以更新。
退款发放方式:退款统一以ACH电子转账方式汇入IOR账户,或汇入IOR通过CBP Form 4811指定的收款账户,CBP将不再签发纸质支票。IOR须提前在ACE门户完成ACH退款账号注册,确保退款渠道畅通。
退款到账时限:申报被接受后,有效退款通常将在60至9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合规性核查情形下可能适当延后。退款将以IOR为单位、按清算日期汇总合并发放(即每个IOR每个清算日期统一发一笔退款)。
2.3 法定利息的计算规则
根据19 U.S.C. § 1505(c)的规定,退款金额须附加法定利息(statutory interest),计息起点为原始缴税日(date of deposit),截止日期为清算或重新清算完成之日(date of liquidation or reliquidation),具体计算规则见19 C.F.R. § 24.36。利率由美国国税局(IRS)按季度确定并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公告。根据CBP官方操作指引16,2026年第一季度的法定利率为:非企业纳税人适用7%;企业实体适用6%。
值得关注的是,CIT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曾专门指出,“利息每天都在积累,每月新增利息约达6.5亿美元”($650 million accruing per month)。这一持续累积的利息负担,客观上构成了推动CBP加快退款进程的重要因素之一。
2.4 第一阶段覆盖范围与排除情形
根据CBP官方网站及操作指引17,第一阶段预计可覆盖约63%的IEEPA关税申报(涉及退款金额含息估算约为1,270亿美元),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申报:
(1)尚未完成清算的报关记录(unliquidated entries):CBP估计此类记录将在CAPE申报被接受后约45天内完成清算。
(2)申报提交前80天内已完成清算的报关记录:对应19 U.S.C. § 1501规定的90天自愿重新清算窗口(voluntary reliquidation window)。此类已清算但尚未最终确定的记录,将于CAPE申报被接受后次个工作日完成重新清算。
(3)处于暂停、延期或审查状态的仓库申报:此类申报将保留当前清算状态,待解除暂停后通过正常清算程序处理并发放退款。
以下情形的申报暂不纳入第一阶段,CBP将评估在后续阶段逐步纳入的可行性18:
(1)标注为“对账”(reconciliation)的申报记录及第09类对账汇总申报;
(2)涉及退税(drawback)申请的申报;
(3)已提出行政复议(protest)且尚未作出裁决的申报;
(4)USMCA关税递延申报(duty-deferral entries)及暂时进口担保申报(TIB entries);
(5)未通过ACE系统申报或在ACE中无清算状态记录的申报;
(6)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税(AD/CVD)事项、商务部已发布清算指示但依据19 U.S.C. § 1504(d)仍处于待清算状态的申报(涉及约166,000条记录,对应约29亿美元IEEPA税款);
(7)由关税担保人(surety)代为缴纳IEEPA税款的申报;
(8)清算结果已告最终确定的申报(entries for which liquidation has become final and conclusive)。
2.5 最新系统运行数据(截至2026年4月26日)
根据CBP于2026年4月28日向CIT提交的官方陈述19,CAPE系统运行数据如下:
统计指标 | 数据 |
已提交CAPE申报总数 | 75,306 份 |
通过文件验证的申报数 | 47,315 份 |
已受理申报涵盖的报关记录数 | 11,222,927 条(约占总记录数21%) |
已完成清算进入退款流程的记录数 | 约1,740,000 条(约占总记录数3%) |
未通过入门验证的记录数 | 2,124,394 条 |
系统上线首日登录访问量 | 较历史峰值高约70% |
2.6 国会立法动态
美国国会已就IEEPA关税问题提出数项立法议案。其中与退款直接相关的是《2026年关税退款法》(Tariff Refund Act of 2026,S. 3905):该法案要求CBP在法案通过后180天内退还全部IEEPA关税(含利息),并明确赋予小型企业(small business concerns)的优先受偿权;同时授权CBP突破常规时限限制对已清算申报实施重新清算(reliquidation),并要求CBP在60天内就退税(drawback)相关问题发出操作指引。
此外,《特朗普关税返还法》(Trump Tariff Rebate Act,H.R. 6781)和《2026年美国消费者关税返还法》(American Consumer Tariff Rebate Act of 2026,H.R. 7865)则分别通过提高纳税人标准扣除额和发放直接补贴等方式,尝试缓解关税成本对消费者的影响,而非直接要求CBP加速退款。上述法案均尚未通过。值得注意的是,众议院议长Johnson已公开表示国会就关税议题达成立法共识的可能性较低。
三、关键风险识别与实务应对
3.1 退税主体认定与款项归属风险
根据CBP官方操作指引20,在CAPE申请流程中,具备申报资格的主体仅限于IOR本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报关行。这意味着中国出口企业无法绕过美国进口商直接向CBP主张退款权利,整个退税程序能否顺利推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美方进口商的配合意愿和商业安排。
对此,中国出口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类风险:
合同条款缺位风险。若买卖合同对关税承担(duty allocation)与退税款归属(refund entitlement)缺乏明确约定,一旦产生争议将陷入被动。即便退款顺利发放,资金在法律上仍归属于IOR,出口方须依托合同条款或商业谈判机制实现收益分配。在DDP(完税后交货)等由卖方承担关税成本的贸易条件下,出口方通常对退款有更有力的合同依据;而在CIF或FOB条件下,关税责任通常落在进口方,退款权益的认定须结合具体合同约定和交易惯例审慎判断。
退款抵销风险。CBP已在官方指引中明确确认,IEEPA项下的退款可依法用于抵销进口商其他尚欠关税21。换言之,若美国进口商在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方面存在历史欠缴,退款可能在未经出口方知悉的情况下被自动抵减,导致出口方实际无款可分。
商业协调与权益转让风险。部分进口商可能出于申报成本、内部合规压力或自身债务问题,不具备主动申报的意愿或能力。与此同时,市场上已有机构开始研究IEEPA退款债权的融资、转让及证券化路径(包括对退款应收款设立担保权益等安排),这可能进一步增加退款资金实际归属的复杂程度。
【实务建议】尽早与美国进口商启动沟通,通过补充协议(amendment)或书面确认函(side letter)的方式,至少就以下三项以书面形式予以锁定:第一,退税申报的配合义务,包括申报的启动时点、提交主体,以及所需资料的提供与协助;第二,退款的归属主体及其在双方之间的分配比例;第三,在退款被CBP依法抵销、被进口商债权人主张、或在事后合规审计中被追回等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与风险分配。必要时可引入报关行或法律顾问作为协调方。如中国企业在美已设立以其自身为IOR的关联主体,则可由该主体直接提交CAPE申报,实现对退税流程的自主把控。
3.2 CAPE申报合规风险与证明责任
根据CBP官方操作指引22,CAPE申报须包含申报人就所列报关记录合规性所作的书面声明(certification)。CBP特别强调以下风险,实务中不可轻视:
错误申报导致整批退回风险。若申报中混入任何不符合条件的记录——例如申报类型不匹配、清算时间已超过80天窗口、实际并未缴纳IEEPA税款等——CBP有权拒绝整份申报(reject the entire declaration),而非仅剔除不合格条目。据悉,系统上线首周已有大量申报因数据格式错误、报关编号重复或混入不合格条目而遭系统退回。
虚假陈述与合规审查风险。任何缺乏实质数据支撑的申报,均可能触发虚假陈述(false statement)或虚假认证(false certification)调查。例如,若进口商在货值申报、转移定价或原产地申报等方面存在历史合规瑕疵,在明知此类情形下仍贸然提交申报,可能同时承担民事与刑事法律风险。CBP已明确指出,CAPE绝非“提交即了事”(file and forget)的程序,退款发放后仍可能启动事后合规审查(post-refund audit)。
重新计算结果与预期偏差风险。CAPE将移除所有IEEPA关税项目并从头重新核算应缴税款,最终净退款金额可能与企业预先估算存在差异。例如,对于同时适用第232条的特定商品,在剔除IEEPA关税后,第232条的计税基础可能被重新确定,进而影响该部分税额的计算结果。
【实务建议】此类风险在现阶段最易被忽视,但CBP的强调程度不可小觑。建议在批量提交之前,先以少量申报记录(尤其是尚未清算的记录)进行小范围测试,对重新计算结果进行验证。正式提交前,务必完成供应链合规自查,重点审查涉及转移定价、原产地认定及历史合规疑点的记录,切勿因退税申请本身引发新的执法风险。
3.3 司法不确定性与政策逆转风险
当前的退税安排仍处于司法博弈与政策动态双重叠加的高度不确定状态之中。就政府就CIT全国性退款命令提起上诉而言,相关进展已经发生:2026年5月29日,DOJ在V.O.S. Selections, Inc. v. United States(案号25-00066)案中提交上诉通知及修改命令动议,正式表明将就CIT于2026年4月17日作出的全国性退款禁令提起上诉;2026年6月2日,政府已正式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提起上诉,一并挑战该全国性退款令以及CIT要求CBP关长Rodney Scott出庭作证的命令23。政府上诉的核心,是主张CIT无权向未参与诉讼的进口商发放全国性救济,尤以已最终清算(finally liquidated、清算后已超过90天)的报关记录为争议焦点;其法律依据预计援引联邦最高法院2025年的Trump v. CASA, Inc.(606 U.S. 831 (2025))先例。在CASA案中,最高法院以6比3裁定1789年《司法法》并不授权联邦法院对非诉讼当事人发布全国性禁令,除非此类救济系向原告实现“完全救济”(complete relief)所不可或缺。这一先例若被援引,将对CIT退款令的全国性适用构成实质性法律挑战。
不过,政府此项上诉亦面临“司法禁反言”(judicial estoppel)的现实障碍。在2025年12月至2026年1月的AGS Company Automotive Solutions v. CBP等案中,政府曾明确向CIT表示,若IEEPA关税最终被认定违法,其不反对法院命令重新清算并退还相关税款,并据此在初步禁令程序中主张进口商无需该等临时救济;CIT据此认定政府已就退款问题作出明确且一致的立场。若该原则适用,政府要在上诉中反过来主张CIT无权命令其先前已自认可以提供的救济,恐将面临较高的论证门槛。换言之,上诉的最终走向存在双向的不确定性,企业不宜据此简单预设任一结果。
此外,CBP在官方操作指引中明确表示,其发放退款系“依据法院命令行事”(pursuant to court orders),这一措辞本身已表明政府并非出于自愿承诺向所有进口商退款,政策走向仍存在调整可能。
【实务建议】企业应将当前阶段视为有时限的操作窗口,优先完成申报并尽早确立程序参与地位,而不宜等待法律局势完全明朗后再行动。
3.4 程序资格认定与时效管理风险
根据CBP官方操作指引24,CAPE申报一旦被系统受理即不可修改;如需补充内容,须另行提交全新的申报文件。不同申报阶段之间可能存在实质性权利差异,企业需特别注意以下时效节点:
80天窗口的刚性约束。清算时间已超过80天的记录,将无法纳入第一阶段,须等待后续阶段或通过行政复议(protest)途径另行处理。
行政复议的法定时限。依据19 U.S.C. § 1514,对于已完成清算的记录,须在清算之日起180天内提交行政复议以保全权利。对于即将触及80天窗口临界点的申报,建议同步提交保护性复议(protective protest)以防权利失效。
CIT诉讼时效。在CIT剩余管辖权框架下(依据28 U.S.C. § 1581(i)及28 U.S.C. § 2636(i)),进口商可自诉因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向CIT提起诉讼。以首批IEEPA芬太尼关税缴纳日(2025年2月4日)为起算点,最早的两年期限约在2027年2月3日届满。25
【实务建议】对于处于80天窗口期内的申报,应当优先排期、抓紧提交。对于不符合第一阶段条件的申报,应同步整理证据材料,评估通过行政复议或CIT起诉途径救济的可行性,并持续跟踪后续阶段的政策进展。截至2026年3月,已有超过2,500件独立的IEEPA关税案件在CIT等待审理,且数字仍在持续增加。
3.5 已最终确定申报记录的特殊风险
对于清算结果已告最终确定(final and conclusive)的历史记录,CIT究竟有无权力在全国性退款框架下要求CBP对其实施重新清算,已成为上诉程序中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美国海关法历来高度强调“清算终局性原则”(liquidation finality):根据19 U.S.C. § 1514(a),一旦清算结果确定,进口商须通过法定行政复议(protest)或个案诉讼程序寻求救济,不可另辟捷径。
尽管CIT在2026年3月27日的Atmus命令中已将适用范围明确延伸至已最终确定的申报记录26,政府在已于2026年6月2日提起的上诉中主张该延伸超越了CIT的司法权限——在CASA判例已对全国性救济范围设定限制的法律背景下,这一主张并非没有成立空间。
更值得高度关注的是,CBP的立场已就此发生重要变化:2026年5月29日,CBP首次主张,在没有针对个案的法院判决前,其无权对已最终清算(即清算后已满180天)的记录发放退款——这一立场与CBP此前在IEEPA FAQ网页上“已最终确定记录将纳入CAPE后续阶段”的表述相互矛盾27。若CBP此项立场最终被采纳,原本指望通过CAPE后续阶段覆盖其已最终清算记录的进口商,可能必须自行单独向联邦法院起诉,方能获得退款。
【实务建议】对于涉及金额较大、且已超出常规复议期限的历史记录,企业应对后续上诉动态保持高度关注,密切追踪CIT命令适用范围的变化,鉴于CBP已就已最终清算记录提出“无权退款”的立场,对此类记录尤应尽早评估、并在必要时径行通过单独提起CIT诉讼主动保全权利,而不宜完全依赖全国性命令的保护。
结语
本轮IEEPA关税退款,在某种程度上是美国行政稳定性和权力边界与贸易工具合法性深层重塑的历史性注脚。Learning Resources判决确立的核心原则明确:总统征收关税的权力必须以国会的明确授权为前提,不得借助对宽泛授权条文的扩张解释来填补。这一原则的意义将远超本轮退款事件本身,其对美国贸易救济体系的长期结构性影响值得高度重视。
就中国出口企业所处的当下而言,关税环境已实质进入“后IEEPA关税时代”:IEEPA关税被裁定违法,但以第122条为代表的替代性关税工具(将于2026年7月24日到期,其自身合法性亦已于2026年5月7日被CIT否定,目前处于上诉待决状态)、以及USTR积极推进的新一轮第301条和第232条调查,仍将使整体关税水平维持在较高区间。在这一背景下,退税问题的意义已不仅限于追回已缴税款,更是对跨境交易结构合理性、风险分配机制科学性,以及企业理解和应对美国法律环境能力的综合考验。
在现阶段窗口期内采取有效行动固然重要,但更具战略价值的是:在高度不确定性持续存在的环境中,构建一套兼顾合规要求、合同安排与争议应对的长期风险管理框架——这既是对过去已缴税款的有效主张,更是对持续演变的贸易政策格局的主动适应。
注释说明
本文各注释编号与正文对应,以下为各注引用资料的完整信息:
引注:
1. CBP CSMS #68315804, “Introduction – Consolidated Administration and Processing of Entries (CAPE) for IEEPA Refunds, April 20, 2026 Deployment”; CSMS #68340863, “UPDATE – CAPE for IEEPA Refunds, April 20, 2026 Deployment.”
2. CBP Status Report (Apr. 28, 2026), Declaration of Brandon Lord, CBP Executive Director of Trade Programs, filed in Euro-Notions Florida, Inc. v. United States, et al., No. 25-00595 (Ct. Int'l Trade). 报告提供了截至2026年4月26日CAPE第一阶段的最新申报与处理数据。
3. Learning Resources, Inc. v. Trump, 607 U.S. ___ (2026) (No. 24-1287), consolidated with Trump v. V.O.S. Selections, Inc. (No. 25-250). 2026年2月20日判决,首席大法官Roberts撰写多数意见;Thomas撰写反对意见。裁定IEEPA不授权总统征收关税。No. 24-1287撤销发回并以缺乏管辖权为由驳回;No. 25-250下级法院判决被维持。
4. See supra note 2 (CBP Status Report, Apr. 28, 2026).
5. See supra note 3 (Learning Resources, Inc. v. Trump, 607 U.S. ___ (2026)).
6. Atmus Filtration, Inc. v. United States, Court No. 26-01259 (Ct. Int'l Trade), Senior Judge Richard K. Eaton. 2026年3月4日命令:指示CBP在最终关税核定时不得考虑IEEPA关税。
7. Atmus Filtration, Inc. v. United States, Court No. 26-01259 (Ct. Int'l Trade), Amended Order of Mar. 27, 2026:将范围扩大至所有报关记录,包括已清算且最终确定的记录,要求CBP完成清算或重新清算。
8. Euro-Notions Florida, Inc. v.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No. 25-00595 (Ct. Int'l Trade). Atmus Filtration于2026年4月6日自愿撤诉后,CIT指定Euro-Notions案为新主导案件。
9. Euro-Notions Florida, Inc. v.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No. 25-00595 (Ct. Int'l Trade), Order of Apr. 7, 2026. 延续3月27日Atmus命令框架,暂缓立即执行部分,允许CBP分阶段推进退款。
10. Presidential Proclamation No. 11012, “Imposing a Temporary Import Surcharge to Address Fundamental International Payments Problems,” 91 Fed. Reg. 9,339 (Feb. 25, 2026). 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签发,2026年2月24日起生效,有效期150天(至2026年7月24日届满)。
11. See supra notes 8 & 9 (Euro-Notions Florida, No. 25-00595; CBP CAPE FAQ). 退款范围仅限于IEEPA项下税款,第122条、第232条、第301条等其他法律项下关税不在退款令适用范围之内。
12. State of Oregon, et al. v. United States, et al., Court No. 26-01472 (Ct. Int'l Trade); Burlap and Barrel, Inc. v. Trump, Court No. 26-01606. 2026年3月5日提起诉讼,24州总检察长主张第122条不授权对贸易逆差征税。
13. State of Oregon, et al. v. United States & Burlap and Barrel, Inc. v. Trump, Slip Op. 26-47, Court Nos. 26-01472 & 26-01606 (Ct. Int'l Trade May 7, 2026). Chief Judge Mark A. Barnett撰写多数意见,以2比1裁定第122条关税不合法,但仅向起诉原告授予永久禁令。2026年5月12日,CAFC发布行政中止令,暂停实施该禁令。
14. CBP, “IEEPA Duty Refunds,” https://www.cbp.gov/trade/programs-administration/trade-remedies/ieepa-duty-refunds.
15. CBP, “CAPE – Consolidated Administration and Processing of Entries: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Trade User Information Notice (Apr. 10, 2026).
16. 19 U.S.C. § 1505(c); 19 C.F.R. § 24.36. 2026年第一季度(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法定超缴利率:非企业(个人)7%;企业6%。See also supra note 15 (CBP CAPE FAQ).
17. See supra notes 14 & 15 (CBP IEEPA Duty Refunds webpage; CBP CAPE FAQ, Apr. 10, 2026). CBP预计第一阶段可覆盖约63%的IEEPA关税申报。
18. See supra note 15 (CBP CAPE FAQ, Apr. 10, 2026). CBP正评估在后续阶段纳入更多复杂情形申报的可行性。
19. See supra note 2 (CBP Status Report, Apr. 28, 2026, Euro-Notions Florida, No. 25-00595).
20. See supra note 15 (CBP CAPE FAQ, Apr. 10, 2026). 申报主体资格限于IOR或经授权的持牌报关行。
21. See supra note 15 (CBP CAPE FAQ, Apr. 10, 2026). CBP明确确认IEEPA退款可用于抵销进口商其他应缴关税。
22. See supra note 15 (CBP CAPE FAQ, Apr. 10, 2026). CBP强调CAPE并非“file and forget”,退款申请可能受到事后合规审查(post-refund audit)。
23. Euro-Notions Florida, Inc. v. United States, et al., No. 25-00595 (Ct. Int'l Trade). 2026年5月29日,DOJ在V.O.S. Selections, Inc. v. United States (Court No. 25-00066)案中提交上诉通知及修改命令动议;2026年6月2日,政府正式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提起上诉,挑战CIT于2026年4月17日作出的全国性退款禁令及要求CBP关长出庭作证的命令。关于政府先前立场与司法禁反言,参见AGS Company Automotive Solutions v. CBP, Slip Op. 25-154 (Ct. Int'l Trade)(2025年12月至2026年1月,政府表示若IEEPA关税被判违法将不反对法院命令重新清算并退款,CIT据此认定其受judicial estoppel约束)。Trump v. CASA, Inc., 606 U.S. 831 (2025)(最高法院以6比3裁定联邦法院不得对非诉讼当事人发布全国性禁令,除非系向原告实现“完全救济”所必需)。
24. See supra note 15 (CBP CAPE FAQ, Apr. 10, 2026). CAPE申报被接受后不可修改,如需补充须另行提交新申报。19 U.S.C. § 1514(行政复议180天时限)。
25. 28 U.S.C. § 1581(i)(CIT剩余管辖权); 28 U.S.C. § 2636(i)(两年诉讼时效)。以首批IEEPA芬太尼关税缴纳日2025年2月4日为起算点,最早诉讼时效届满日约为2027年2月3日。
26. Atmus Filtration, Inc. v. United States, Court No. 26-01259 (Ct. Int'l Trade), Amended Order of Mar. 27, 2026. CIT将退款令范围明确延伸至已最终确定的申报记录。
27. DOJ/CBP Motion (May 29, 2026), filed in V.O.S. Selections, Inc. v. United States (Court No. 25-00066); see also CBP, “CAPE – Consolidated Administration and Processing of Entries: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2026年5月29日,CBP首次主张:在缺乏针对个案的法院判决时,其无权对已最终清算(清算后已满180天)的报关记录发放退款。该立场与CBP IEEPA FAQ此前关于“已最终确定记录将纳入CAPE后续阶段”的指引相互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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