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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汉盛研究>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申报实务(一)

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申报实务(一)

2020-10-13   赵海勇、胡娇、刘丹、侯丽君

金融债权是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信托、基金证券公司等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贷给借款人货币而形成的权利。金融债权的主体为金融机构,因此,金融债权一般具有金额较大、种类繁多和性质复杂的特点。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这些特殊而复杂的金融债权在债权申报和认定过程中往往争议较多,处置难度大。本文将结合实践经验,梳理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并简要阐述逾期申报的不利后果和救济途径。

一、金融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一)申报期限

《企业破产法》第45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债权申报期限应当以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发布(公告)的通知书中确定的债权申报时间及地点为准。法院确定申报的具体期限一般依据个案的复杂程度、债权人数量、债务规模及其他客观因素综合确定。债权人收到法院或管理人送达的债权申报通知,应根据其具体要求及时进行申报,避免补充申报。如果债权人没有收到书面通知,应及时、主动与管理人或债务人保持定期沟通,同时可以关注网络平台获取准确信息,例如“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如果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节点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应当与管理人提前沟通,并约定好完成申报的具体时间,避免因逾期申报而导致权利行使受限。

(二)申报材料

1.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银行等金融机构债权人应当按照申报要求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若委托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函。

2.证明债权成立及金额的证据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按照诉讼证明标准和要求提交证明债权成立及相应金额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尽调报告等贷前资料;借贷合同、汇款单等履行凭证;债权如有担保的,须提供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抵质押物清单等相应的抵押、质押登记证明;催收通知书及回执、对账单等时效资料;还款承诺书、还本付息凭证等还款资料;财务报表、贷后检查报告等贷后资料等等。

债权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提供债权转让协议及通知、债务承担、债务重组、部分清偿等原始证明文件。

3.债权申报表

债权申报表是一个能够清晰地反映出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的债权金额、债权性质、财产担保情况的文件,也是为提高管理人债权审查的效率而必须填写的文件,一般该文书由管理人提前拟定,债权人应当按照管理人提供的版本准确填写完成申报。

4.债权申报书

债权申报书是债权人详细阐述债权的起因、经过、结果等内容的文件,除了对债权金额的统计,还需要对债权金额的组成部分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以及根据合同约定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费用详细列明,同时对各项金额的计算方式也应当详细列明。简言之,债权申报书就是详细版的债权申报表。

(三)债权金额的构成

以贷款为例,银行对债务人的债权主要是基于债务人向银行申请的贷款,该贷款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未完全清偿的,债权人依法可向债务人的管理人进行申报。根据债务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有关贷款合同,该金融债权的组成基本包括:1.本金;2.利息;3.罚息;4.复利;5.违约金;6.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四)可申报的债权类型

1.肯定列举

(1)未到期的债权可以申报。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可以申报。

(3)附利息的债权可以申报,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4)连带债权可以申报。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连带债务或保证债务可以申报。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现实偿还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将来偿还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6)因解除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可以申报。管理人或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7)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可以申报。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受托人并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因票据关系产生的债权可以申报。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2.否定排除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则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所发生的费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后进行履职工作的同时,对于上述费用和债务均根据实际情况按时清偿。故无需再后期进行申报。

(2)职工债权

企业中职工人数众多,如果由职工自行申报债权会大大加重管理人的工作负担,同时会出现部分职工因申报不及时而丧失应有的权益。因职工名册及工资待遇等资料企业均有留存,故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可主动调查并向企业职工进行公示,由职工进行核实确认。

(3)罚款、罚金等行政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相关行政、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的行政处罚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无需申报。

(4)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费用

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可知,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聘请第三方律师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参加破产程序所产生的服务费用管理人一般不予认定。

(5)诉讼时效届满、无效的债权

对于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债权,义务人有权拒绝履行。故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破产债权,管理人有权不予确认。

二、逾期申报的不利后果及其救济途径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未能在人民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则为逾期申报。

(一)不利后果

1.丧失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

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的,不能够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行使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专属权利。

2.重整期间,权利不得行使

如果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依据《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2款,债权人未在重整计划执行前申报债权,该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或是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才进行补充申报债权,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这里的“权利”指的是将影响重整计划实施的权利,包括最终体现为要求企业清偿债务、履行合同或者进行赔偿等权利。同时,参考最高院现有的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1423号的裁判要旨,如果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便不得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通过行使诉权达到主张债权或者请求赔偿的目的。

3.和解期间,权利不得行使

如果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清算期间,债权可能永久履行不能

法院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将成为永久履行不能的债权,那么该未申报债权不能得到清偿。

5.承担补充申报的费用

如果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进行债权申报,审查和确认债权所需的费用无需债权人自行承担。如果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虽然《企业破产法》赋予了债权人补充申报的权利,但因补充申报而产生的债权审查、确认的费用需要由债权人自行承担。但是由于该费用的具体收费标准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往往也容易产生较大争议。 

(二)未能如期申报的救济途径

首先,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补充申报的债权仍有获得清偿的可能。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补充申报的时间并非没有任何限制,债权人应当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完成补充申报。并且只能参加尚未分配财产的分配,对已经分配的破产财产不再补充分配。

其次,如果未按期申报债权之上存在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之外同时向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债权。

再者,实践中,对于破产重整中未按期申报的债权,通常是根据债务人的账面记载以预计债权的形式进行预留并补充清偿,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计划时做出此举以便应对部分补充申报之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各债权人的利益公平,降低了逾期申报债权给债务人造成的负面影响,但实际也会对如期申报的债权人清偿产生影响,如延长清偿期限、清偿率不准确等。

结语

综上,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在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后,应实时关注债务人或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根据相关债权申报的指引要求在指定期限内积极行使债权申报的权利,避免逾期申报的情形发生,如果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也应进行补充申报,同时可以追究保证人的责任等方式积极规避金融信贷的风险,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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