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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交易的多维法律隐患及司法认定探析——基于典型案例与法条规范的实证分析

2026-09-18   梁维维团队
引言


随着数字经济快速迭代,比特币、以太币、USDT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持续蔓延。此类资产不具备法定货币属性,无实际价值支撑,交易模式脱离金融监管体系,不仅滋生金融风险、社会风险,更暗藏多重法律隐患。我国监管体系已明确虚拟货币非法定货币、相关交易炒作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的核心定性,司法实践中亦形成了民事无效、刑事追责、行政惩戒的立体化规制格局。本文结合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典型司法案例,依托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系统拆解虚拟货币领域的法律风险、裁判规则及合规边界,为市场主体规避法律风险、厘清司法适用逻辑提供参考。


一、虚拟货币的法律定性与核心监管依据


厘清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是认定其法律隐患的核心前提。我国从未认可任何虚拟货币的货币地位,亦不承认其合法交易流通属性。结合监管文件与司法裁判口径,虚拟货币并非法定数字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其交易、兑换、发行炒作等行为均属于违规金融活动。


当前规制虚拟货币的核心规范性文件为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16号),该文件明确两大核心规则:一是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主权货币属性,不具备法偿性、强制性;二是任何虚拟货币的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炒作、兑换结算等活动,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各类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提供任何服务。


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99号进一步明确,支持虚拟货币兑付、交易的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从司法审判层面否定了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确立了“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的核心裁判原则。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共同构建了虚拟货币领域民事、刑事、行政三位一体的规制体系。


二、民事法律隐患:交易行为无效、权益不受司法保护


虚拟货币交易最普遍的法律隐患集中在民事领域,所有私下达成的虚拟货币买卖、托管、挖矿、项目孵化等合同行为,均因违反监管规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交易双方的财产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极易引发财产损失、债务纠纷等风险。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直接违背金融监管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对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二)典型司法案例:虚拟货币孵化服务合同无效纠纷


某科技公司A与企业B签订《区块链代币孵化服务协议》,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提供虚拟货币代币发行、技术孵化、上线交易等服务,A公司支付30万元服务费。合同签订后,B公司未完成代币发行核心义务,且以项目开发需要额外付费为由拒绝履约,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服务费。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协议核心内容为虚拟货币代币发行及交易孵化服务,属于银发〔2021〕16号通知明确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案涉协议因违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认定为无效。根据民事合同无效的返还规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B公司未尽合规审查义务、未履行核心合同义务,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返还25万元服务费;A公司明知交易违规仍参与炒作,自身存在过错,自行承担剩余5万元损失。


(三)延伸风险:挖矿投资、资产托管纠纷无救济途径


除直接交易外,虚拟货币“挖矿”投资、服务器托管挖矿等行为同样存在民事法律隐患。在周某诉某科技公司挖矿服务合同纠纷中,周某出资80余万元购买服务器托管服务参与虚拟货币挖矿,后因国家政策整治、涉案公司注销导致投资亏损,法院最终认定挖矿行为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类产业,案涉托管合同无效,仅判令公司股东返还部分款项,投资者高额收益诉求全部驳回,自行承担主要投资风险。由此可见,所有虚拟货币相关投资行为,盈亏风险均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法律不提供任何兜底保护。


三、刑事法律隐患:多罪名追责,涉嫌严重刑事犯罪


虚拟货币交易具有匿名性、去中心化、交易隐蔽、资金流向难追溯等特征,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衍生盗窃、非法经营、帮信罪、开设赌场、贪污贿赂等各类刑事犯罪。司法实践中,针对虚拟货币领域的刑事追责力度持续加大,行为人极易触犯多项罪名,面临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处罚。


(一)盗窃罪:虚拟货币资产可成为刑事犯罪对象


传统认知中虚拟货币无法律价值,但司法裁判已明确,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可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规定,窃取他人虚拟货币并变现牟利的,依法构成盗窃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被告人张某长期协助他人办理虚拟货币钱包交易,凭借记忆留存被害人冯某的数字钱包助记词,私自转出冯某107个比特币,通过境外交易平台兑换变现,非法获利66万余元。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比特币具有实际财产价值,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虚拟货币资产并变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明确了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打破了“虚拟资产不受刑法规制”的认知误区。


(二)非法经营罪:变相买卖外汇、非法金融结算追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外汇买卖等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在虚拟货币领域,以USDT等稳定币为媒介,私下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跨境资金划转、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均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典型案例中,被告人万某园、陈某文、黄某圆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国家正规交易场所之外,长期通过USDT虚拟货币开展外汇兑换、资金结算业务,变相买卖外汇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法院审理认定,三人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等刑罚,并处罚金数十万元。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交易变现沦为黑灰产业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虚拟货币因交易匿名、资金隐匿的特点,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犯罪的主要资金洗白工具。普通投资者参与虚拟货币跑分、变现、代收代付等行为,极易沦为黑灰产业帮凶。


多地法院审理的同类案件显示,多名行为人明知他人资金来源于网络违法犯罪,仍通过自己的虚拟货币账户为他人兑换、变现资金,协助转移涉案赃款,最终均以帮信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类案件凸显普通参与者的核心风险:即便未直接参与诈骗、赌博,仅提供虚拟货币资金结算帮助,即可构成刑事犯罪。


(四)贪污贿赂、开设赌场等关联犯罪


虚拟货币的隐匿性也为职务犯罪、网络赌博犯罪提供便利。证监会原监管干部姚前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代币发行项目提供帮助,收受2000枚以太币,峰值市值超6000万元,最终以受贿罪被追责,成为虚拟货币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同时,不法分子搭建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平台,以虚拟货币为筹码开展网络赌博活动,组织者、技术运维人员均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依法从重处罚。


四、行政法律隐患:违规主体面临行政处罚与信用惩戒


除民事、刑事风险外,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搭建交易平台、开展代币发行融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企业及个人,还将面临行政监管处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规定,监管部门可对违规主体采取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信用惩戒等处罚措施。


对于企业而言,若擅自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挖矿、代币发行等非法金融业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可依法取缔相关业务,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于个人参与虚拟货币炒作、协助违规结算的,将被纳入金融风险监测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同时相关交易资金可能被依法冻结、收缴。此外,金融机构、支付机构若为虚拟货币活动提供服务,将被监管部门从重处罚,追究机构及责任人责任。


五、虚拟货币法律风险的核心裁判规则与合规启示


结合近年司法判例与监管政策,当前我国虚拟货币领域的法律适用已形成统一、稳定的裁判规则,可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合规指引。第一,行为定性绝对否定,所有虚拟货币代币发行、交易炒作、挖矿、资金结算、孵化服务等行为,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存在合法交易空间;第二,民事权益不予保护,相关交易合同一律无效,投资亏损、交易纠纷均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法院不支持本金、收益返还诉求;第三,刑事追责全覆盖,从交易参与者、平台经营者到资金结算、技术服务人员,只要参与相关违法活动并达到立案标准,均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监管零容忍,行政惩戒、刑事追责、民事否定三位一体,无监管灰色地带。


对普通民众而言,需彻底摒弃虚拟货币“高收益、低风险”的炒作认知,坚决杜绝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挖矿、跑分变现等活动,避免因盲目投资遭受财产损失,甚至触犯刑法沦为犯罪行为人;对市场经营主体而言,不得为虚拟货币活动提供技术开发、平台搭建、宣传推广、资金结算等任何服务,坚守合规经营底线,防范各类法律风险。


结语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本质是脱离金融监管、违背金融秩序的非法活动,其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滋生各类金融风险,更暗藏民事、刑事、行政全方位的法律隐患。我国司法与监管体系已构建起严密的规制体系,从民事层面否定交易效力、刑事层面严厉追责、行政层面全面惩戒,实现对虚拟货币违法活动的全链条整治。在数字金融监管日趋完善的背景下,市场主体应认清虚拟货币的非法本质与法律风险,自觉远离虚拟货币炒作,坚守合法合规的投资与经营边界,维护自身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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