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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哪些个别清偿行为可撤销

2024-08-08   陈康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初衷,破产撤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所做出的个别清偿行为导致利益分配失衡。债务人在已陷入债务危机期间的个别清偿行为,在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时可被撤销,但同时出于公平考虑法律做出例外规定。

一、不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


(一)优先债权个别清偿不可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下称《破产规定二》)第十四条:“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破产规定二》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以上是对于具有担保的债权,个别清偿行为不可撤销。

(二)通过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个别清偿行为不可撤销

《破产规定二》第十五条:“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清偿行为不可撤销

《破产规定二》第十六条:“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2.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二、不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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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管理人针对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行使撤销权,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清偿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
(二)该清偿发生时,债务人具备破产情形,即《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明确缺乏清偿能力”情形;
(三)该清偿未使债务人财产受益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在实务中,一旦企业进入到破产程序,作为标的企业的破产管理人,在归集公司资产、财务时,第一时间便是要审查公司有哪些可追回资产以及追回的便利度及可能性,若是重大资产转移,管理人会通过财务系统、银行流水、税务系统以及接管到的公司相关合同等(若有)去做进一步审查。若需通过诉讼手段追回,则会做进一步风险评估,将可行性报告报债权人大会予以表决,若表决通过,则管理人将代表标的企业发起撤销权之诉,最终通过司法程序将前述资产予以追回。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实务中,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发起撤销权之诉,由于证据的收集难度、评估追回的可能性、以及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制度等,都将是管理人发起撤销权之诉的重大考量、决定因素,因此,在企业破产的流程中,管理人发起撤销权之诉的案例并不普遍。
以上,在实务领域中,若法律对于可撤销行为的审查过于宽泛,则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不利于保护交易双方的信赖利益,对于破产企业的交易对手要求则过于苛责;因此,应当通过债权人、债务人的交易习惯、具体背景等,来综合判断个别清偿行为是否有利于债务人的商业运作,债务人是否有实质受益等来判断该个别清偿行为是否可撤销,法院对于该撤销权之诉也是持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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