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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原油宝”投资惨案看中行国际合规缺位

2020-04-30   李玉玲,易雪可

最近,中行“原油宝”事件成为了各大媒体追踪的焦点,该事件起因于国际油价出现了巨幅下跌甚至“负数”,而中国银行的“原油宝”产品与美国WTI原油期货挂钩,也随之遭受重创,不仅致使众多投资者的本金血本无归,还倒欠银行几十万甚至几百万,而从目前中行的回应来看,这些欠款如不及时补足,还将影响投资者的个人征信,一时之间引爆了公众对中国银行的口诛笔伐,不少投资者也表示准备向中行提起“集体诉讼”以讨个“说法”。

在本次“原油宝”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中行在“原油宝”产品中实际存在众多合规风险,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原油宝产品交易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我国对从事期货交易的机构具有明确的主体限制,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条、第6条的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从原油宝产品的交易本质来看,我们认为涉嫌非法期货交易根据中行4月22日给出的《中国银行关于原油宝业务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原油宝产品挂钩境外原油期货虽然在原油宝产品的介绍中明确说明不带杠杆,但本质上仍属于以标准化合约的方式进行集中交易,即由中行作为做市商提供报价,客户自主提供交易决策买入中行的原油宝,中行在CME买入相应的期货合约,客户交易的实际是标准化的期货份额,故实际属于以期货方式进行类期货交易,且中行在《说明》中也明确承认了原油宝产品属于类似期货交易的操作虽然原油宝产品经过了银监会的审批,但中行所从事的交易由于属于类期货交易,且未经国务院或期货监管机构的批准,在主体资质上不合法。

二、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根据《九民纪要》第72条对金融产品适当性义务的规定,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同时明确表示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从上述《九民纪要》的规定来看,作为金融产品的卖方机构履行其适当性义务的表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适当的产品确定适当的客户,二是充分披露产品性质及风险。

首先,在根据适当的产品确定适当的客户方面,从中国银行官网对原油宝产品的介绍来看,中行对产品适用对象的描述为“境内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原油市场有一定认识且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客户”。此种界定相较于境外原油期货合约这类复杂的金融产品而言非常宽松且宽泛,何为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以及此类投资者对“相应风险承受能力”须达到何种标准?均未有更具体的标准,不能有效确认何为适当客户;

其次,在充分披露产品性质及风险方面,《九民纪要》要求达到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程度。原油投资本身具有极高的价格波动风险,产品结构也极为复杂,很多专业人士认为若按照投资者承受风险能力的等级来看,原油投资一般应指向承受高风险的投资者,这就排除了最大亏损承受能力为遭受全部本金损失的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但是从媒体报道存在众多散户、小白投资者可知,在开户交易时,要么是中行未完全披露可能存在穿仓的风险,要么是未披露至投资者能完全理解其中风险的程度,但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体现了中行都在充分披露产品方面存在不足。

三、产品设计存在问题

在本次原油宝事件中,产品设计的问题也受到了很大争议,我们以产品交易时间和平仓移仓条款设置为例。

首先,在产品交易时间的设置方面,原油宝的交易时间是早上8:00-晚上22:00,但此交易时间无法覆盖美国WTI的原油期货交易时间。原油宝的产品的合约到期处理日为2020年的4月21日,故4月20日的晚上22:00后原油宝产品的投资者无法交易,但正好在4月21日的凌晨2:00-3:00间,美原油2005的合约价格在短短20分钟的时间里,跌破到最低点-40.32美元,而此段期间投资者仍处于无法交易状态,因此而酿成了交易惨案,故交易时间设置极其不合理。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中行在发布的《情况说明》里,仍然是按照结算价为-37.63美元与投资者进行结算,这对投资者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在凌晨跌入最低谷时属于投资者无法交易的时间段,且在到期日前原油宝结束交易时,WTI原油5月期货合约还没有跌到负值,但中行却要求由投资者承担交易时间不合理的损失显失公平。

其次,在此次事件中,中行的原油宝是临近合约最后一天才被迫平仓,这在期货交易中非常少见,一般情况下,为了防范期货合约最后一个交易日发生极端的市场波动风险,最后交易日期通常都设置在国际期货合约到期前的至少7天左右,例如前面我们提到的国内的其他银行早在4.14-4.15日期间基本完成换月并成功“逃出”,然而原油宝产品却一直坚守到了最后一日,此种设置无疑存在巨大的潜在流动性风险,将投资者的利益曝露在极大的不确定环境中。

四、风险管理执行不到位

本次爆仓事件中的内部风险管理问题也是原油宝事件中争议最大的一点,尤其在4月初纽交所修改交易规则以允许负值交易,同时由于原油市场所呈现的剧烈的价格波动其他国内银行例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的纸原油业务在4.14-4.15日期间基本完成换月并成功“逃出”的情况下,中行对市场及国际经济环境的判断和反应实在是过于缓慢。作为期货类的高风险投资产品,更应设计完备的风控策略和严格的风控制度执行标准,中国银行作为一家大型的涉外银行,针对各类金融产品的风险制度毫无疑问是精确严密的,但仍然出现了此类大型风险事件,问题很可能出现在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上,越大的金融机构越应当注重风险管理的执行,而不应仅仅流于形式,这对所有金融机构均敲响了警钟。

中行原油宝事件的爆发是值得所有金融机构深思的一个重大事件,在国际金融业务中,面对瞬息万变的复杂的国际投资环境,在设计金融产品架构、规则等方面时更应当谨慎、专业、全面,对待投资者的资金托付应满怀敬畏之心,勤勉尽责的开展金融业务,并充分发挥风控的最大价值;对于投资者而言,也应从原油宝事件中清晰地看到,境外期货市场交易风险较大,应认真评估自身风险承担能力,避免投机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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