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与物流:金融衍生品能否帮助贸易公司对冲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基于保证金交易的金融合约,即只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以进行全额交易,不需要实际上的本金转移,合约的了结一般也采用现金差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只有在满期日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的合约才需要买方交足贷款。因此,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杠杆效应,保证金越低,杠杆效应越大,风险也就越大,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目前,交易对手之间跨境做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签署ISDA主协议已经成为行业惯例和自身内控的基本要求。1992/2002年国际互换与衍生工具协会的ISDA标准文本推动了国际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标准化的进程。ISDA文件群从类型上可分为主协议(含附件)、交易确认书和交易定义文件和信用支持文件。
那么,面对国际贸易中汇率、商品价格等波动带来的不确定性,贸易企业使用金融衍生品交易能否实现风险对冲?
2011年9月15日,以油类进口及销售为主营业务的B石化公司与A银行采用ISDA2002主协议及附件范本签订《布伦特原油-买入绩效互换》及《交易确认书》,双方约定于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间的7个公历月间(每个公历月为一个计算期间)就布伦特原油开展互换交易,并依约履行了4期互换交易。后由于布伦特原油价格持续下跌,B石化公司出具《关于终止布伦特原油-买入绩效互换的函》,要求提前终止案涉金融衍生品交易。
A银行依据《布伦特原油-买入绩效互换》条款内容,要求B石化公司支付提前终止款项,遭到B公司拒绝,A银行遂于2019年4月1日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欠付的提前终止款项1,328,560.97美元及利息。
第一种观点认为,B石化公司不是专业的金融机构,考虑到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复杂性,其无法对隐含的风险进行合理预估,应该受到倾斜性保护。B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基于标的产品跌价已经遭受了严重损失,其提前终止协议具有合理性,协议中对于提前终止款项的约定应属无效,应根据A银行实际遭受的损失确定赔偿金额。
第二种观点认为,作为经营油类产品的企业,进行涉案衍生品交易,并非出于个人或家庭消费需要,不属于金融消费者的范畴。作为风险管理工具,衍生交易下的盈亏与现货交易中的损益之间存在对冲关系,故也不应仅从涉案交易本身的盈亏判断合同的公平性。衍生品交易是合同当事人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进行博弈,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收益或亏损有一定的预期,并在此基础上自主作出商业判断。
法院采信第二种观点,认为涉案交易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已经成立并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约定,B公司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A银行诉情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ISDA主协议的出台为场外衍生品交易提供了适用于国际市场的标准化合约,并作为国际惯例和国内行业规则在衍生品交易实践中被广泛采用并为交易参与方所熟知。因此,若交易协议中实际采用了ISDA主协议的相关规定,则应当认为交易各参与方对协议中所列违约责任的承担具有一定的预期。
本案中,法院以《合同法》为基本依据,充分遵循国际惯例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自身特性,准确认定了合同效力及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尊重特定领域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去除地域化保护,提升了国际信用。有利于推动国际金融机构在我国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同时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是对基础资产在未来某种条件下的权利和义务的处理,是一种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社会信用基础上的经济合同关系,是合同当事人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进行的博弈。普通实体企业如果不具备金融类专业机构对经济走向或者某种产业走向的预测能力,在缺乏广泛数据、样本统计、推理模型支撑的情况下,采取不具备合理预判的风险防范措施的行为与赌博无异。
案例来源:(2020)沪74民终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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