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版权过滤义务入法后,各国执行面临诸多困难。主要阻力来自对版权过滤义务的落实,该制度在入法进程中已埋下阻碍因素。版权过滤义务作为权利限制规则,具有本国特色,但特定产业主体为自身利益而片面保留或促进有利体制,妨碍了制度正确转变。其替代避风港规则,仅聚焦版权强保护,未全面覆盖版权保护、网络产业发展及使用者利益保障。在互联网快速发展下,“数字鸿沟”等问题凸显,版权过滤义务面临挑战。本文旨在分析欧盟版权过滤义务入法后的情况,以期给本国一些启示。
一、欧盟版权过滤义务入法后引发的争议
2019年4月15日,欧洲理事会召开部长会议,对《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进行投票表决。尽管在投票过程中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论,但该决议仍然通过了,最终获得批准。这部饱受争议的欧盟新版权法正式成为了欧盟数字监管领域的苛刻法律。其中第十七条款,引起巨大争议,第十七条款规定,“互联网公司要对上传到其网站的内容负责,要使用过滤器对涉嫌侵权的内容进行筛查,如果没有及时制止,就要对侵权行为负责。”这条款的意思是,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者被要求就其用户对作品的使用向版权人寻求许可。如果不能获得授权,OCSSP必须根据业界高专业标准尽力保证大众不能访问到这部作品。就目前阶段技术水平而言,OCSSP要完成这一义务,需要依赖过滤技术。在该技术中,基于不同的技术手段和算法,可获得相应的过滤结果。由于获得授权的实际困难,为避免版权风险,过滤技术在OCSSP中的使用是无法避免的。故学界称该条所创设的OCSSP版权义务为“版权过滤义务”。欧盟版权过滤义务入法草案阶段就引起了大众的争议,该提案一发表就引发欧洲社会各界特别是人权组织和互联网行业的热议。欧洲数字权利运动骨干力量欧洲数字权利组织评价这一提案对于版权过滤义务的建立来说是一种不能更糟糕的事情,会严重损害互联网企业利益与用户权利。对欧洲网络用户的言论自由也好,互联网商业的发展、市场的创造力也好,都会产生极其严重的危害。草案经过多次修改虽然最终通过立法程序,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正式入法之后,仍受到欧洲数字人权组织的坚决反对。欧盟改革所征询的民意表明,大众普遍认为版权过滤义务过多地偏向于维护欧洲文化版权产业的利益,而忽视了数字经济时代最为重要的产业发展以及网络用户的利益诉求。
二、欧盟版权过滤义务入法后各国执行情况
按照CDSM第29条关于指令转化的规定,欧盟各成员国应在CDSM生效后24个月内,也就是需要在2021年6月7日以前将指令的规定转化为本国国内法。然而,在规定期限内,仅匈牙利与荷兰两国完全实施了该指令。欧盟各成员国分别在不同阶段采用不同方式对《版权指令》第 17 条进行转化。有些国家在既有版权立法或知识产权立法的框架下加入新的条款,有些国家制定新的专门法律以执行第 17 条的规定;有些国家仅对《版权指令》中的规定进行简单的文本翻译,也有国家在转化过程中规定了创新的内容。波兰甚至曾请求废除《版权指令》第 17 条部分条款,理由是它破坏了“言论和信息自由权的本质”,因此违反了《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1条。截止目前,在欧盟27个成员国中,仅有12个国家完成了对17条的转化。部分国家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2.1 荷兰:仅完成字面转化
荷兰政府于2020年5月向议会正式提交法律转化文本;荷兰有关执行《版权指令》条款的法律于2020年12月29日在官方刊物上发表,多数条款于2021年6月7日生效。荷兰根据原《版权法》和《邻接权法》,改造了《版权指令》第十七条。《版权法》在原有的第29b条之后增加了三条新的内容,分别是第29c条、29d条和第29e条。《邻接权法》新增了19b条款。新增条款内容以《版权指令》第17条字面转换为主,并未给出新说明,与第17条原始文本并无背离。主旨在于尽力完成法律文本的转化,按照2019年7月所提交咨询草案的用语就是“尽力做到最好”。其中第29c条第2款用英语直译,以避免使用与命令不同的措辞。如何平衡过滤、言论自由以及用户权利之间的关系极具争议,荷兰政府从国务委员会(Council of State)获取有关《版权指令》第17条筛除规则的立法建议,认为在第29c条第6款中规定的投诉机制能够充分保障用户的言论自由。荷兰政府清楚地认识到,目前过滤技术没有能力对上下文进行评价,并且就此公开回应过民众。基于此可得知,例外和限制应用会受影响。但政府并未提出任何可供选择的计划和结论,只是对《版权指令》第十七条第四项条款进行了改造。另外,《版权指令》第十七条第九款还提出,纠纷解决程序应受有关成员国支配。荷兰对此条款的实施,即《版权法》第29c条第6款要求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者确保权利人和用户有机会在独立的争议解决委员会解决其争议,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能够提供具备独立性的委员并不能得到肯定的保证。荷兰已完成《版权指令》17基本文本转换内容,但是29 c指出,政府可以进一步把这一条款列入一般行政命令,并可以为执行这一指令订立细则。这一弹性规定给荷兰执行机构今后在执行这一规定时留下了一些变通的余地。很多欧盟成员国选择了与荷兰相似的转化方式。法国为了执行《版权指令》中的某些规定,在2021年5月颁布了第2021-580号法令,该法令载有第十七条。法国立法机构将《版权指令》第十七条进行了文本转化,其条款与原文基本一致,含有在线内容分享服务的提供者需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如达成许可协议等;如果未经许可,服务提供者需要证明其已经尽力且按照高行业标准完成了“告知--筛除”义务,该责任制度不得影响版权例外等方面的应用。总结来说,以荷兰为代表的欧盟国家,仅仅对法令完成了字面意义上的转化,实际上并没有成功执行该法令。
2.2 德国:有一定程度创新但背离原条款立法目的
2021年5月,德国在《版权指令》过渡期限将近时通过了执行法案,并于8月1日生效了新《版权服务提供者法》。该法对德国原有的著作权法和版权保护政策进行了调整,尤其在权利主体、义务分配等方面变化显著,同时保留了部分原有规则。其中,第十七条涉及版权法对公众传播权、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者责任及例外与限制等问题,对我国未来版权法修订及司法实践具有参考意义。德国通过单独立法明确了《版权指令》第17条的内容,并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协调。新法分为六编,详细规定了基础性条款、授权使用、未经许可使用、猜测正当用法、法律救济及最后条款等内容。其中,创新之处在于维护用户权利,如引入“推测其合法用途”机制,以减少自动封锁对合法内容的影响。该机制规定了三个条件,以判断上传内容是否合法,并设立了事前审查机制。然而,“推测合法用途”机制也存在局限性,如难以防止虚假版权声明导致的过度封锁。因此,《版权服务提供者法》还规范了过滤措施的滥用行为,并提供了事后保障机制。该法第十八条对滥用过滤措施作出了限制,旨在防止恶意侵权行为,包括提出虚假封锁请求、权利人滥用过滤措施屏蔽正当使用、用户误标正当使用及服务提供者过度屏蔽等问题。此外,该法还考虑了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者的能力与身份,赋予其更多自由选择权,并平等对待服务商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充分保证了权利人的权益,避免了作品传播权的滥用,并对虚假和滥用行为进行监管。然而,德国《版权服务提供者法》的条款繁杂且详细,也存在一些问题,其实施效果还需实践检验。从欧盟法体系化视角看,该法在欧盟委员会颁布第17条准则前就对服务提供者过滤义务做出了详细规定,具有某些优点,但也可能损害欧盟法律一致性。其具体内容是否与欧盟委员会拟定的第十七条指南一致等问题仍存在争议。综上所述,德国《版权服务提供者法》在平衡各方利益、保护用户自由及规范侵权行为等方面做出了尝试,但其效果还需进一步观察。
2.3 芬兰:完全依赖技术导致过于限制用户自由
芬兰于2020年12月就执行《版权指令》第十七条的建议举行了公开听证会,提出了一个完全依靠服务提供者内容识别技术的转化法案。该提案包含六步流程,旨在使转化过程更易实施。首先,服务提供者需构建内容识别系统,匹配用户上传内容和权利人信息,确定匹配条件和规则,并将匹配信息转发给权利人。权利人需根据用户给出的原因评价上传内容是否侵权,并可选择封锁内容。服务提供者有责任遵守权利人的封锁要求,否则将直接侵犯版权。提案的两大特征是:完全依赖内容识别技术和将侵权审核权限交给权利人。然而,内容识别技术的可行性尚未定论,需要研究其与其他领域的关联关系。此外,权利人自行判断侵权与否使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芬兰提案还禁止对内容进行综合和自动封锁,以确保用户自由并取得特殊平衡。但这也限制了用户自由,赋予权利人更多权利来控制用户言论,存在不公平倾向。由于版权法是私法性法律,允许权利人选择不同类型的作品使用,因此权利人难以接受某些版权例外,如戏仿。为解决用户争议,芬兰提出通过“第三方”机构处理,但前提是用户会向解决机构提出救济,因此也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综上所述,芬兰的提案虽然旨在简化《版权指令》第十七条的转化执行过程,但存在诸多争议和未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总体来说版权过滤义务在欧盟成员国的实施情况都不容乐观。
三、 欧盟版权过滤义务入法各国执行困难原因分析
欧盟版权过滤义务入法后,各国执行面临诸多困难。主要阻力来自对版权过滤义务的落实,该制度在入法进程中已埋下阻碍因素。版权过滤义务作为权利限制规则,具有本国特色,但特定产业主体为自身利益而片面保留或促进有利体制,妨碍了制度正确转变。其替代避风港规则,仅聚焦版权强保护,未全面覆盖版权保护、网络产业发展及使用者利益保障。在互联网快速发展下,“数字鸿沟”等问题凸显,版权过滤义务面临挑战。执行困难原因有三:一是导致竞争优势不公倾斜,利益偏向大型平台和大版权人,对中小企业不利,影响文化艺术领域新人培养。二是诱导过度审查上传内容,引发争议,损害言论自由权,突破全球版权立法共识。三是危害消费者福利,侵蚀用户合理利用范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害他人权益。过滤技术虽保护版权人合法权益,但剥夺用户合理使用利益,且无法精确识别内容,易误认非侵权内容。此外,版权过滤技术使用会导致“技术军备竞赛”,增加技术开发成本,降低网络服务效率,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认识到这些问题,采取相应对策应对。
1、马胜男:《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过滤义务研究——以欧盟立法实践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为视角》,《社会科学动态》2021年第1期。
2、Directive 2019/790/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7 April 2019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article 29.
3、鲁竑序阳.欧盟《版权指令》强制过滤义务立法转化研究[J/OL].北京理工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13[2023-03-18]
4、 张今,田小军.欧盟著作权法改革与中国借鉴[J].中国出版,2019(6):61-64.
5、 FREIHEITSRECHT G. Copyright reform in Germany: damage reduction on article 17[EB/OL]. (2021-06-02)
6、熊琦.美国音乐版权制度转型经验的梳解与借鉴[J].环球法律评论,2014,36(03):142-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