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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汉盛研究>未成年在游乐场所受伤,如何依法索赔?——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与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责任认定要点

未成年在游乐场所受伤,如何依法索赔?——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与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责任认定要点

2026-10-14   梁维维团队
引言


周末带孩子去游乐园、儿童乐园或充气堡玩耍,本是全家放松的时刻,却可能因设施故障、管理疏漏或现场秩序混乱,导致孩子摔倒、碰撞甚至骨折。事故发生后,经营者常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孩子自己不小心”“已张贴安全提示”等理由推卸责任,赔偿协商陷入僵局。


此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正确认定责任主体、把握法律适用规则,是顺利索赔的关键。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系统梳理公共场所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逻辑与实务索赔要点,供家长参考。


一、核心法律依据: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基础规范: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游乐园、儿童乐园、充气堡等场所属于典型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其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的内容通常包括:


• 设施设备的安全性:游乐设施、充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定期检测、维护,及时更换老化或损坏部件。


• 现场管理与秩序维护:合理控制入场人数、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进行巡视与疏导。


• 风险提示与说明:对存在一定危险性的项目,以显著方式向游客(尤其是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作出风险提示和安全注意事项说明。


• 应急处置与救助: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救助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二、责任认定的核心考量因素

法院在判断经营者是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设施本身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若充气堡存在漏气、接缝开裂、固定不牢,或游乐设施存在机械故障、防护装置缺失等问题,且该隐患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营者通常难以免责。此类情形下,法院往往直接认定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实务中,家长应注意固定现场证据:拍摄设施损坏部位、现场环境照片或视频,并尽可能保留门票、消费记录,必要时申请对设施进行鉴定。

2. 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提示与管理义务

经营者仅张贴“注意安全”“自负责任”等笼统提示,通常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更关注提示是否具体、显著,以及是否针对未成年人采取了特别保护措施(如限制身高、年龄,配备专人看护等)。


如果场所人流量大、秩序混乱,工作人员明显不足或未进行有效巡视,导致碰撞、踩踏等事故发生,经营者同样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

3. 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有法定监护职责。若事故发生时监护人完全放任孩子无人看管,或在明显危险环境下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法院可能认定监护人存在一定过错,并据此减轻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监护人有过错,并不当然免除经营者的责任。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独立于监护职责的法定义务,两者可以并存。法院通常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比例。

4. 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

如果损害是由其他游客的行为直接造成(例如其他孩子推搡、碰撞),则首先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若经营者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如未及时制止危险行为、现场秩序失控),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可主张的赔偿项目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成年人人身损害可主张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


1. 医疗费:实际发生的诊疗、药品、住院等费用(需保留正规票据)。


2. 护理费: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必要护理期间产生的费用。


3. 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医嘱及实际情况确定。


4. 交通费:就医、转院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


5. 残疾赔偿金:构成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标准计算。


6. 残疾辅助器具费:配置必要辅助器具的费用。


7. 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依法主张。未成年人受伤案件中,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相对积极。


8. 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

四、实务索赔路径与证据准备

事故发生后,建议按以下步骤推进维权:


1. 固定现场证据。立即拍摄事故现场、设施状况、警示标识、工作人员在场情况等照片或视频;记录目击者信息;保留门票、消费凭证、入场登记记录。


2. 及时就医并完整保存医疗资料。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费用清单、发票等均需妥善保管。


3. 书面沟通与协商。向经营者发出书面索赔函,明确损害事实、法律依据及赔偿请求,避免仅口头协商导致证据灭失。


4. 申请调解或直接诉讼。可向消费者协会、当地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伤残的,可在起诉前或诉讼中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5. 注意诉讼时效。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五、常见误区澄清

1.“我签了免责协议,就不能索赔了”——经营者单方制定的免责条款,若免除其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孩子自己不小心,经营者就没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即使受害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也不当然免除经营者的责任,而是可能影响责任比例的划分。


3.“只找经营者,监护人就不用承担责任”——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的,法院可能判令其承担部分责任。家长在维权时也应客观评估自身是否存在疏于看管的情形。

六、结语

公共场所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案件,核心在于准确界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与监护人职责的边界。经营者不能以“已尽提示义务”或“监护人未尽职责”简单免责;监护人亦不应完全放任孩子而将全部责任推给经营者。


事故发生后,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主张权利,是实现有效索赔的关键。若损害后果较为严重或责任划分存在较大争议,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案件事实与证据情况,制定合适的维权方案。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既是家庭责任,也是社会与法律的共同责任。希望本文能为遭遇类似情况的家长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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