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法评|犯罪金额11万元,最终获赔300万元——侵害商标权民事赔偿不限于构成犯罪部分的侵权行为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的陆建润律师、顾惠民律师与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合作代理的日本某著名齿科商标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与吴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近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终审判决,判决书判令吴某某就其商标侵权行为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诉请金额),并在侵权行为所在地的官方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本案最终二审全额支持权利人的索赔主张,得益于二审法院认可代理人的观点:商标侵权案件民事索赔范围不应仅局限于刑事法律文书认定构成犯罪的行为,而应当对所有侵权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以此为基础确定赔偿金额。
克服重重困难,努力提起诉讼
回顾本案代理人接手案件时仅有权利人提供的一份《不起诉决定书》及一些零散的调查取缔材料,其中《不起诉决定书》载明检察机关仅查明:“吴某某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用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在该车间包装牙科产品。2019年9月19日,公安机关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牙科产品20,788盒,价值为110,811.5元。”,并认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是初犯、偶犯,……,决定对其不起诉”。
代理人认为仅有这份不起诉决定书及有限的材料,虽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恐较难获得高额赔偿。但根据权利人对案情的背景介绍,吴某某及其开立的公司具有长期从事侵权活动的情况。鉴此,代理人认为提起民事索赔需以刑事案卷能展现的全部侵权事实为基础。但彼时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程序已终结,而对于律师作为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又无明确法律依据,在多次与检察机关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我们决定先提起民事诉讼,之后凭法院开具的调查令前往检察机关阅卷。
考虑到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侵权金额仅11万余元,故最初提交立案主张的赔偿额定为人民币50万元。在获得调查令并完成阅卷之后,我们发现:检察机关做出刑事不起诉的侵权行为仅为吴某某所有侵权行为的一小部分,吴某某及其他了解案情的人在公安侦查阶段还展示了其他大量的侵权行为细节,但是这些侵权行为均未被检察机关认定为犯罪行为。
经过详细阅读吴某某案件的刑事卷宗,我们认为其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销售地域广泛,且具有一定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已经完成了巨额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在此情况下,我们说服权利人果断将诉请索赔金额由50万元调整到300万元。
令人遗憾的是,本案一审法院仅判决支持了人民币15万元的赔偿额。
二审峰回路转,终获高额赔偿
在对一审判决书进行仔细研究之后,我们认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重大疏漏:其15万元的判赔额仅仅依据的是《不起诉决定书》中认定的构成犯罪部分的商标侵权行为,但是尚不足以构成犯罪的商标侵权行为,其没有查明,且在酌定判赔金额时也完全没有予以考虑。在此情况下,经与权利人商量,我们决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主要围绕:
1、 吴某某的侵权金额不限于《不起诉决定书》中认定的11万元的犯罪金额,刑事卷宗里有大量证据可以证明除了《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侵权事实外,吴某某已完成巨额的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 刑事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与民事案件的侵权认定标准不同:刑事案件强调疑罪从无,从保护嫌犯的角度出发禁止有罪推定;但民事案件适用优势证据,当事人各自充分举证,法官可以结合全案证据进行一定程度的合理推定,允许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权。
3、 刑事案件认定的犯罪金额仅是吴某某侵权金额的最低额,而非其全部侵权金额,不能将其作为确定权利人损失的唯一依据。
由于二审期间正值上海疫情爆发,代理人无法亲自前往深圳参加现场庭审,只能通过线上的方式参与庭审。考虑到网络庭审可能存在语音沟通不顺畅、诉辩互动不及时、无法及时掌握庭审动态等缺陷,代理人又再次整理了刑事卷宗中吴某某的侵权证据:包括询问/讯问笔录、订单、鉴定书、侵权产品照片等,力图用最高效的方式向二审合议庭全面详实地反映吴某某侵权行为的全貌。
令人欣喜的是,二审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补充认定了大量我方所提交证据中所展现出的事实,将二审的争议焦点归纳为“涉案商标侵权行为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以及侵权人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并最终在此基础上认为:“基于刑事犯罪构成要件与民事侵权认定标准不同,证据规则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在具体案件中,民事侵权行为的认定不应简单以刑事文书所确认的犯罪事实为限,而应当根据民事案件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和形式也应当与民事程序中所认定的侵权行为相对应。相应地,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也不应当限定于《不起诉决定书》所记载的商品货值。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关于最终判决赔偿金额,虽然法院没有采纳我方按照权利人损失计算赔偿的主张,依然采用的法定赔偿方法。但在酌定赔偿金额过程中,特别强调考虑了我方所主张的经济损失计算方法和依据当中的合理部分。并最终认为一审判决判赔金额过低,依法予以调整金额,全额支持我方的诉请——判令吴某某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并在相关报纸上刊登说明,消除其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结语
本案最终成功逆转,离不开二审法院对刑事案件卷宗材料的全面审查,并明确提出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民事案件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不应简单以刑事文书所确认的犯罪事实为限的观点。该观点也为我们以后代理侵权刑事案件之后的民事索赔案件提供了新的思路,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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