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破产制度的创新与挑战——评厦门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中的特别程序设计
厦门个人破产立法以首创的“遗产破产程序”,填补了我国自然人债务处理链条的关键缺口。
2025年8月26日,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深圳之后,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厦门在综合改革试点中率先探索个人破产制度。1与深圳条例相比,厦门立法最显著的突破在于创设了“特别破产程序”,其中“遗产破产”作为重要组成部分,首次为我国自然人死亡后的债务公平清偿提供了系统解决方案。
在《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中,遗产破产程序得到进一步充实细化,增加了遗产管理人与破产管理人职责交接、个人破产与遗产破产程序转化、可撤销财产处分行为以及遗产清偿顺序转致适用等规定。这一创新填补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遗产债务清偿方面的制度空白。当债务人去世,遗产成为债务清偿的唯一财产来源时,明确遗产的破产属性,既能保障遗产债务的公平清偿,又能使继承人免受债权人的无端干扰。2
一、立法背景与进程 2025年3月24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就《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25年4月25日至8月25日,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二审和三审,直至8月26日表决通过。作为继深圳之后中国第二个尝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城市,厦门的立法探索具有深远意义。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立法目的在于“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这一立法定位体现了对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保护的现代法治理念。 在立法进程中,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展现出高效务实的作风。条例于2025年4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一审,随后在6月下旬密集召开了近10场座谈会,深入高校、商会、协会及相关单位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2025年6月27日,草案正式提交二审,新增“信用修复”专章的同时,进一步充实细化了遗产破产程序相关内容。 2025年8月26日表决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将个人破产制度从“商自然人”扩展至普通民众。虽然《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将商自然人和普通民众均纳入适用范围,但普通民众破产适用场景仅限于生活消费导致的破产。厦门条例增设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等特别程序,拓宽了普通民众的个人破产适用场景。我国目前急迫需要解决的仍然是“商自然人”的破产问题,未来还可进一步发展为自然人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导致的破产问题,如个人按揭贷款购房、购车贷款、教育贷款、信用卡消费等可能引发破产的情形。厦门的立法尝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仅可以为未来国家性立法提供经验参考,还可以给其他地方开展试点提供借鉴。3 二、遗产破产程序的核心规则 《民法典》设置了遗产管理制度,强化了对遗产债权人的保护。2024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第15章“特别程序”中增设了第4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程序,进一步完善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但是整体而言,现行法对于遗产债权人的保护仍有缺陷。例如,现行法没有遗产债权的公示催告程序。我国《民法典》第1150条仅规定继承开始后应当通知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缺少通知遗产债权人的规定。相比较而言,域外法多规定,选择限定继承的继承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发出公告,要求所有可以就遗产主张权利的人,于指定期限内申报债权。遗产债权的公示催告可以促使遗产债权人尽快申报债权,提高遗产处理程序效率,保障遗产债务清偿程序公平有序。4 遗产与继承人个人财产分离是继承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先决条件,也是保护遗产债权人利益的基石。遗产管理无法实现较为彻底的遗产分离。《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引入的遗产破产制度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当被继承人的遗产数额较为庞大,且继承人有侵吞遗产、逃避清偿责任的行径,无法为遗产债权人所信赖时,遗产债权人可以申请启动遗产破产程序,利用破产法律规范维护遗产价值的完整性,最大限度实现自身债权。5 在《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中,遗产破产被纳入“特别破产程序”专章,形成了系统的制度设计。该程序的核心在于将遗产本身确立为破产财产,为债权人提供集体受偿的法律渠道。 在申请与受理条件方面,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当债务人死亡且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启动遗产破产程序。这一机制填补了《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遗产债务处理的程序空白,为“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提供了明确法律路径。 在管理机制方面,遗产破产程序采用“双管理人衔接机制”。法院受理申请后,将从原个人破产程序的管理人或新指定的管理人中选择合适主体,负责遗产清算事务。遗产管理人有义务向破产管理人移交遗产清单、债权债务材料及相关凭证,确保程序平稳过渡。这一设计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职责真空问题。 在清偿顺序方面,条例采用转致适用技术,规定“遗产清偿顺序参照个人破产清算程序执行”。这意味着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将按法定次序受偿。同时,为防止债务人生前恶意处分财产,条例明确将死亡前特定时期内的财产无偿处分行为纳入可撤销范围,强化债权人保护。 三、制度创新的多维价值 1、确保债权人公平受偿 审视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演进,原《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确立了无条件的限定继承原则。据此,未明示放弃该权利的继承人,其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范围,依法自动限定于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之内。此种模式的显著价值在于,它彻底否定了传统“父债子还”观念的合理性,免除了继承人主动主张限定继承、编制并提交遗产清单至法院等程序性负担。6 然而,该模式亦存在固有缺陷:对于未实际控制遗产的继承人以及遗产债权人而言,准确查明遗产构成及债务状况存在较大困难,客观上增加了遗产债权人权益受损的风险。现行《民法典》基本承继了这一无条件限定继承的框架。即便遗产管理人未能忠实、准确地制作遗产清单,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其法律后果也仅限于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向遗产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绝非导致其需对全部遗产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关键在于,在无条件限定继承的规则体系下,继承人无需通过积极行为(如明确主张权利、编制清单)即可享有责任限制的保护。甚至继承人隐匿或转移遗产的不当行为,通常亦不构成其丧失限定继承资格的理由。因此,继承人主动清理遗产、如实编制清单并有序清偿债务的内在驱动力普遍不足。 遗产破产程序确立了集体清偿机制,由管理人统一接管、变价和分配遗产,确保债权人公平受偿。这一创新填补了自然人债务处理全链条的最后一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债务清偿的规则,即遗产应当先清偿遗产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和已实际履行遗赠抚养协议的受遗赠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说明,即使在遗产破产程序中,也要为上述特殊主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体现了《民法典》中处理遗产时的必要保留原则。 2、优化营商环境 《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在“特别破产程序”这一章还规定了“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程序”。实践中,许多企业主为企业债务提供连带担保。在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未得到全额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仍有权起诉保证人继续索要债务。因此,保证人往往在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仍背负着数百万甚至上千万沉重的债务难以清偿,保证人因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而被限制高消费,甚至连带配偶一并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个人债务,能够使这些保证人摆脱因为企业提供担保责任而产生的债务,重新获得正常经营、生活的机会,保障其生存权和发展权。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让“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有机会重获新生,能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帮助失去全额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从负债的枷锁中解脱出来,充分调动企业家和个人的社会财富创造能量,有利于创业、创新与社会经济的发展。7 对小微企业主而言,遗产破产程序具有特殊保护价值。许多企业主为企业债务提供连带担保,一旦突发死亡,家属可能面临债权人直接追索的困境。个人跟企业合并破产的规定,非常好地解决了企业主为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跟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能够通过个人破产保护的制度跟机制,东山再起。遗产破产程序正是这一机制的延伸保障。 3、为全国立法提供地方经验 厦门作为经济特区,其立法探索具有先行先试的示范意义。从全球视野看,遗产破产是成熟市场经济体的标配制度。 德国现行破产法采取了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模式,其在第一部分中遗产破产作出了详细规定。除此之外,德国《民法典》第1975条还对遗产破产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将遗产破产程序的启动作为区分继承人自有财产与遗产的重要途径,如果相关权利人在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没有申请遗产破产的话,继承人个人全部财产将极有可能面临着破产。与德国《破产法》相似,日本《破产法》将第一章命名为关于继承财产的破产特例并在第一节专门规定了继承财产破产的特殊部分,而对于其他未涉及的内容仍然适用一般破产程序。可见,日本《破产法》对遗产破产制度也是通过专章进行规定,除了对继承财产破产进行规定外,其也对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破产的特殊部分进行了规定。英国虽然为典型的判例法国家,但就破产相关的法律制度而言,英国《破产法》却一直以成文法的形式在不断地演变。而英国现行破产法则为英国1986年《破产法》,其立法模式也在此之后确立为一般破产主义。英国现行破产法主要包括公司破产程序和个人破产程序两部分,而遗产破产制度的相关规定主要规定在个人破产程序部分,英国《破产法》第412条第2款第1项规定了可包括在个人破产规定的条款中的情形。8 环顾全球,世界各国出台的破产法,大多数也规定了可以申请宣告遗产破产的情形。这些他山之石,应成为个人破产立法的有益借鉴。9厦门借鉴这些域外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创设的本士化规则,为国家层面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四、实践挑战与完善建议 尽管遗产破产程序具有显著创新价值,其实施仍面临多重挑战,需要在立法完善和配套机制方面持续探索。 1、法律位阶冲突问题 作为地方立法,厦门条例面临与上位法衔接的固有挑战。特别是遗产破产程序与《民法典》继承编的协调问题尚未完全解决。例如,《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的继承人“有限清偿责任”与破产程序的概括清偿如何衔接,以及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规则冲突等。建议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配套司法解释,明确程序转化规则和冲突处理原则。 2、程序转化机制不足 在个人破产程序进行中债务人死亡的情形下,条例虽规定可向遗产破产转化,但缺乏详细操作指引。实践中可能遇到程序中断、时效超期等风险。建议增设“程序中止缓冲期”,规定债务人在个人破产程序中死亡的,原程序自动中止30日,供利害关系人申请转为遗产破产程序,避免程序真空。 3、豁免财产标准缺失 现行草案未明确遗产破产中的豁免财产范围,可能影响继承人基本生活保障。参考厦门个体工商户在立法座谈会上提出的意见:咖啡店主曾呼吁“适当提升生产工具的豁免限额,保护可持续生产能力”。建议借鉴美国破产法§522(d)的“动产豁免包”制度,设定必要的遗产豁免范围,包括生活必需品、特定价值内的生产工具等。但是,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在设计豁免财产的范围规则时不应采用对所有的财产类型设置额度限制的“一刀切”做法。这是因为我国作为集中制国家,并且地区经济发展存在不均衡不充分的状况。各地法院可依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做出更具体的规定,也便于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36条便明确赋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该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的具体分项以及各分项具体价值上限标准的权限。10 五、配套机制构建路径 为确保遗产破产制度有效实施,还需构建完善的配套机制,包括府院联动机制升级、管理人能力建设、信用修复与救济机制。 在府院联动机制升级方面,条例强化了府院协调机制,要求“统筹解决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中的管理人履职保障、信息共享、预防和打击逃废债行为等问题”。建议在政务数据平台中增设遗产破产专门模块,实现户籍注销、不动产登记、金融资产等信息自动对接,提高管理人财产调查效率。 在管理人能力建设方面,遗产破产涉及继承、税务、跨境财产等复杂问题,对管理人专业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陈咏晖在座谈会上强调:“今天我们这个条例赋予了管理人很多的工具箱,要求政府部门在府院联动及配合管理人履职方面提供更多保障”11。建议设立“遗产破产管理人专家库”,开展专项培训,制定遗产破产操作指引。 在信用修复与救济机制方面,虽然条例新增信用修复专章,但未涉及遗产破产终结后的信用处理。建议明确遗产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死者)的信用记录应注明“因遗产破产清算终止债务”,避免对近亲属产生不当影响。同时建立遗产不足时的殡葬费垫付机制,保障基本人格尊严。 厦门立法中的遗产破产程序,标志着我国债务处理制度从“主体中心主义”向“财产中心主义”转变。 六、结语 遗产破产程序的创设,使厦门走在了全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前沿。该程序不但为处理“人死债未消”的困境提供了系统性方案,填补了我国自然人债务处理链条的关键缺口;而且在深层次上实现了三大突破:其一,债务责任从人身依附向财产责任的进化;其二,债权人保护从私力救济向公力救济的跃迁;其三,市场退出制度从碎片化向体系化的转型。随着条例最终实施,这项制度将为中国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关键的“厦门样本”。 参考资料 [1]厦视新闻:《<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表决通过 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载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2025年8月26日,https://mp.weixin.qq.com/s/WDTwaUHASL-T6c5kMrE6ug。 [2]柳宇霆:《厦门跟进个人破产立法 为市场制度补齐短板》,载新浪网2025年4月9日,https://k.sina.com.cn/article_1641561812_61d83ed4001019naq.html。 [3]翟继光:《厦门拟建立个人破产保护法律制度 拓宽普通民众破产应用场景》,载法大经济法微信公众号2025年6月18日,https://mp.weixin.qq.com/s/M_rCV5wGOQgA9DqiHzyk2w。 [4]余江波:《遗产破产对遗产管理的补正与衔接》,载《荆楚法学》2024年第6期。 [5]余江波:《遗产破产对遗产管理的补正与衔接》,载《荆楚法学》2024年第6期。 [6]刘春茂:《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47、426-428页。 [7]王晓慧:《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践探索》,载知守律谈微信公众号2025年5月11日,https://mp.weixin.qq.com/s/ZEcULYSJOm1rKfnH5TOldQ。 [8]陈仁钻:《遗产破产制度研究》,宁波大学2021年硕士学位论文。 [9]佚名:《厦门跟进个人破产立法 为市场制度补齐短板》,载经济观察报2025年4月9日,https://news.ifeng.com/c/8iPpZJpZmK6?ch=ttsearch。 [10]陈本寒:《个人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范围规则的本土化构建》,载《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11]佚名:《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密集召开个人破产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载厦门广电网2025年6月25日,https://www.xmtv.cn/xmtv/2025-06-25/8580cb8fb6a0b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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