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2023年6月19日-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 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 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 销售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时,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 “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应当满足换电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够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为用户提供换电服务。
- 为加强和规范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享受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实施管理。《目录》发布后,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自2014年9月起实施,实施后同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形成合力,大幅降低新能源汽车购置成本,对于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前经三次延续将实施至2023年底。本次延续和减免政策涉及多方面政策调整,包括对新能源乘用车设定减税限额、调整新能源汽车技术要求、重新发布享受减免税车型目录等,对2024-2027年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方案进一步予以明确,进一步提振了消费者的信心,继续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2023年6月21日- 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等规定,企业可在10月份预缴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本次发布的《公告》在上述原有的两个时点的基础上,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对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允许企业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即将企业享受优惠的时点再提前3个月,使企业尽早享受到政策红利,缓解资金的压力。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5号 2023年6月1日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23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2023年6月16日 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具体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获取。《公告》中的104件税务规范性文件中,有102件全文失效废止,2件部分内容废止。在这些公布失效废止的文件中,有的是自全面营改增起所有征收营业税的事项均已改为征收增值税,且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废止,文件中的营业税规定均已失效,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96号);有的是在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时期出台的增值税政策,文件规定已过时效,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有的是文件中相关内容已被新规定替代,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2号)。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含多项财税法规 6月6日
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税法草案、原子能法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仲裁法修订草案。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商用密码管理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消费税法草案、铁路法修订草案、渔业法修订草案、电信法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计量法修订草案、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会计法修正草案、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关于反走私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预备修订道路运输条例。三、6月12日起,香港公司申请居民身份避免双重征税有新变化 6月8日
2023年6月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以下简称“香港税务局”)颁布了一套适用于企业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书》(以下简称“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的新表格。该套新申请表格自2023年6月12日起适用。香港税务局重申,在香港与有关的税务管辖区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生效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才会发出居民身份证明书。特别地,新申请表格把现行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议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相关的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的行政便利措施纳入正式程序内。目前,香港与四十多个国家及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安排。四、全国税务师行业警示教育大会召开,涉税行业全面从严加强自律监管 6月8日
6月8日上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师行业警示教育大会。会议通报了有关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明确了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的有关要求和惩戒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措施,引导全行业依法诚信执业,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更好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会上,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委员、中税协副会长李亚民通报了3起税务师事务所、1起涉税中介人员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教育警示税务师及行业从业人员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从违法违规典型案件中汲取教训。会议专门对涉税中介机构违规执业、虚假宣传、歪曲解读税收政策、行贿受贿、“围猎”国家工作人员、偷逃国家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点名”,释放出税务师行业全面从严加强自律监管的强烈信号。据了解,针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中税协将根据情节轻重,综合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降低信用等级、推送惩戒信息至当地税务机关、取消会员资格、联合抵制、公开曝光等措施予以惩戒。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副书记、中税协常务副会长谢滨表示,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中税协将严格加强自律监管,以“零容忍”的态度进行严肃惩戒;对于讲诚信、守信用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业人员,协会也将旗帜鲜明给予鼓励、奖励,并加大宣传力度。会议强调,税务师行业要严守职业道德,依法诚信执业,税务师行业从业人员要以案为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执业准则及监管规定,坚决抵制“黑嘴”“掮客”“铲事”“协助纳税人缴费人偷逃国家税费”等违法失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