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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律所名录库 建立与选聘路径思考

2021-07-07   褚振亚

一、问题提出

1、改革目标

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有序推进企业合规试点工作,要求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提出要求

通过第一期改革试点,企业合规的监督考察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特别是第三方监管机制需要建立和完善。2020年12月25日,在最高检召开的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座谈会上,最高检察长张军就部分试点单位探索的独立监管人制度作出指示:“企业的合规承诺想要落实落地,就必须建设好、使用好第三方监管机制,第三方包括律师、审计师、会计师,也可以包括工商联、企业协会等。检察机关要会同公安、法院及市场监管等部门,发挥好指导、监督作用。”

3、建立机制

2021年6月3日,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根据该《意见》规定,第三方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公正、平等保护、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试点地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管理。

因此,建立名录库并从中选聘出符合各方需求的合格律师事务所受托担任独立监控人(或称第三方监管人等),协助企业拟定合规计划、开展合规培训、进行监督考察、出具评定意见是试点工作的核心环节,也事关企业合规试点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开展。

二、对策建议


从目前各地试点情况来看,律所名录库的建立主要采用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遴选律所入库的方式。但随着企业刑事合规试点工作的大面积铺开,一方面涉案企业类型、规模、区域、罪名等会呈现出较大差异和多样性,检察机关对担任合规服务律所的能力、专业、效率势必提出更高、更具体的要求;另一方面,涉案企业或个人自身希望对提供合规服务的律所能有更多的择优选择权,其中也包括律师费方面。同时,律所在提供高质量合规服务时,也希望能获取合理的经济收益。因此,基于各方在刑事合规工作的地位和需求,一个能满足各方需求的名录库建立与选聘机制,是刑事合规工作成功的关键保障。

笔者拟就名录库建立和动态选聘管理提供一个路径框架,供制度设计者参考:

(一)名录库建立

1、行业推荐

由检察机关牵头,邀请参与刑事诉讼的政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海关、检察院、法院等),结合日常工作实绩,择优推荐具有刑事专业服务能力的律所,形成律所推荐名单。

思路初衷:入库律所的来源应当具有广泛性,且需要具备一定的刑事合规服务能力。同时,通过广泛推荐也能起到解决律所入库乃至今后考核监督的公平公开问题。推荐是律所来源的一条重要路径,除了检察机关外,让公安、法院、海关等众多参与刑事诉讼工作的公权力机关一起择优推荐,广泛听取不同职能机关的意见,也有助于拓展律所选任的视野和公信力。

2、自愿申请

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具有刑事专业服务能力的律所自愿申请报名,形成律所申请名单。

思路初衷:拟入库律所应当具有自发参与刑事合规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给予律所“量力而行”的参与选择权。“自愿申请” 作为律所来源的另一条重要路径,与上述“行业推荐”一起,为后续“货比三家”的选任提供基础。

3、协作选任

由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作在推荐名单和申请名单中根据刑事合规工作要求,选任一定数量的律所,形成名录库。

思路初衷:企业刑事合规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是检察机关,同时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律所的行业管理责任。因此,理当由检察机关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推荐和申请名单中,按照企业刑事合规工作的具体要求选拔出适格的律所形成名录库。

4、优存劣汰

由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结合刑事合规工作,开展入库律所评议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每二年改选一次,淘汰一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律所。

思路初衷:我国的律所和从业人员数量都在不断发展壮大,律所从事企业刑事合规工作的服务能力、工作绩效等也可能存在动态变化,引入淘汰机制有助于新陈代谢、形成竞争,也有助于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更好地监督、管理企业刑事合规工作。

(二)律所选聘

1、提出需求

由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根据涉案企业的具体案情,提出刑事合规需求,供律所竞聘及今后有针对性制定和实施合规计划。

思路初衷:检察机关是办案机关,对涉案企业或个人涉嫌罪名、犯罪事实、企业情况和不合规所在最为了解和最有发言权。检察机关应当是提出具体工作需求的“发球者”,也方便于律所应聘“接球”。

2、自愿竞聘

由入库律所根据检察机关刑事合规需求,自愿报名,提出工作方案(包括市场化的报价),参与竞聘比选。

思路初衷:入库律所参与企业刑事合规工作以自愿竞聘模式,不宜采用摇号等随机性的产生模式。竞聘有助于解决律所服务能力自我评估、服务收费市场化、服务需求多样化、律所来源广泛化、形成竞争机制等多方面问题。

3、择优选聘

由涉案企业或个人根据各家律所提供的服务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和律所报价,自主选聘并委托律所,并支付律师费。

思路初衷:企业刑事合规的律师费价格以市场化为主,而涉案企业或个人作为付费主体应当享有选择适合自身情况律所的选择权。另外,合规成功与否决定了涉案企业或个人的命运,更需要让涉案企业或个人从适合律所中,结合律所的服务方案和报价,择优选聘和委托律所。涉案企业或个人选聘与律所自愿竞聘形成了良性互动。

4、指定聘用

当出现无人竞聘或特殊例外情形时,由司法行政机关从名录库中指定律所,服务价格可以由涉案企业或个人与律所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指导。

思路初衷:在选聘时不排除会出现些特殊情况,比如无人竞聘、案情事关社会稳定、合规需求极为专业化等。因此,在坚持竞聘为主原则的同时,可以允许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指定聘用的方式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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