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法评|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适用
2022年0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简称“《通知》”),明确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随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简称“12号公告”),对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的具体口径进行了明确。本文试图对此政策的适用进行分析解读。
一、政策的主要内容 1、《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1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二、政策的适用要点 (一)适用对象为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其中从业人员,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必须是新购进的设备器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简称“46号公告”)规定,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新购进是否包括企业接受股东投资入股的固定资产,是否包括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是否包括企业重组的固定资产,从规定上看可能没有明确,这会造成税务机关在具体操作执行时从严把握而不予认可。但是从法理逻辑上看,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认定为新购进,说明新购进可以理解为在企业账面上新入账的,如果按照这种理解,对于公司股东投入的、公司通过以资抵债等重组方式获取的固定资产会新入账到公司账面上,建议提前沟通确认,对各种类型新入账的固定资产都能适用一次性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500万以上不同类型设备器具的扣除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由此可见,电子设备不论金额大小,均可以一次性扣除。除了电子设备之外的设备器具,如飞机、火车等生产设备、运输工具、生产经营相关的家具、器具等,如果超过500万的,可以一次性扣除50%,剩余部分按折旧年限扣除。 (四)注意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节点 根据12号公告,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才能享受最新的税前扣除政策。所以本公告发布前今年已经购进的设备器具也是可以适用的。预缴申报的时候也可以享受。如果企业近期有大额设备器具的购置需求,建议尽量今年购置,以充分享受优惠政策。2022年以后,根据当前现行有效的政策来看,不同设备的扣除要点: 1、2013年12月31日前 (1)500万以内的设备器具在2013年12月31日前仍享受一次性扣除的优惠。 (2)500万以上的设备器具,特定情形下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第一,所有行业新购进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扣除;第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可以加速扣除。 2、2014年1月1日起 第一,100万以内的设备器具仍享受一次性扣除的优惠。 第二,100万以上的设备器具,特定情形下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特定情形同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将财税[2018]54号文的500万以内一次性扣除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三、政策适用的注意事项 1、具体申报路径 (1)具体申报表填写路径 12号公告第四条规定,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企业办理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申报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企业享受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时,应按照《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表》(表7)选择申报相应的优惠事项及资产情况。企业如在预缴时没有享受该项政策,也可以在办理该年度汇算清缴时,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3~7行以及第11行(12、13行)等相关栏次填报,进行纳税调整(调减)后享受该项优惠。 (2)申报所属期 46号公告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因此,如果预缴的话,企业应当将固定资产购进的次月(分期付款或赊销情况下为到货次月)所对应的所属期扣除。 2、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税务上适用了上述优惠政策,但是会计处理可能还是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按年集体折旧,会产生税会差异,企业要做好台账管理工作。46号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3、要权衡好是否享受优惠政策 该优惠政策主要是让企业能够尽早扣除成本费用,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但是如果企业本身是亏损的,则不建议适用该优惠政策, 因为亏损弥补是有有效期的,通常为5年,如果扣除亏损过多,而未来5年的盈利无法覆盖弥补的话,会造成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的浪费,特别是科创类企业前期研发费用投入很大,亏损现象严重,此时,企业应当选择按照折旧年限进行税前扣除,税负更合理。 根据12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该规定避免了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而随意变更政策,因此,在适用政策前,要进行合理的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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