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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汉盛研究>行政诉讼系列: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裁判规则(四)

行政诉讼系列: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裁判规则(四)

2020-08-19   李连军
一、违反“先补偿、后拆迁”原则的拆迁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和方式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4182号行政裁定书】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因离婚而丧失

离婚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法定条件,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仍然在夫家所在地的,并不丧失所在村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只要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该村村民同等的权利。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规章制度、财产分配方案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男女平等、村民平权等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5157号行政裁定书】

三、离婚后的宅基地补偿安置及家庭成员签订协议的效力
1.离婚后的宅基地补偿安置。根据涉案征迁安置补偿方案以及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一户一宅”的规定,对村民宅基地及房屋的补偿一般以户为单位。当事人夫妻双方虽已离婚,并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协议分割,但宅基地仍然登记在一方名下,因此涉案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仍应按照“一户一宅”进行补偿安置。

2.家庭成员代为签订宅基地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当事人户下的家庭成员未经户主同意,直接与征迁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虽然在协议签订的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如若协议内容能够体现宅基地房屋的安置补偿价值,协议针对的安置补偿对象是宅基地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则该安置补偿行为并未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赔申1133号行政裁定书】

四、出资翻建宅基地房屋,并非当然享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房屋所有权一般要依附于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当事人在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即便宅基地上的房屋由其出资翻建,也不能当然属于其所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如不能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等合法权益,其与被诉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4151号行政裁定书】

五、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不能长期拖延履行拆除的职责与义务

国务院作出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履行法定职责是行政机关的权力也是其义务。行政机关依照程序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相对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救济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即应及时履行强制拆除的职责与义务,其于作出决定后长期未组织实施拆除行为,影响了行政行为效力的及时实现,有违高效原则,应当予以指正。【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1445号行政裁定书】

六、因违法强制拆除造成被征收人房屋等相关财产损失的,参照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

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违法强制拆除造成被征收人房屋等相关财产损失的,参照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确保被征收人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这一做法符合国家赔偿法关于“直接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依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且该补偿方案能够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房屋赔偿金额、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依据房屋征收补偿明细汇总表,确定附属设施、特殊装修的赔偿金额;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生活经验和生活常识,酌情确定室内物品损失金额。【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1743号行政裁定书】

七、土地征收中违法清理苗木行为的赔偿标准及赔偿数额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当事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受到的直接损失且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给其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而行政机关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直接损失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赔申95号行政裁定书】

八、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适格主体

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具有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主要有:一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在集体经济组织不起诉的情形下,也可以是过半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是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55号行政裁定书】

九、复议中止超过合理期限的,申请人可提起履行复议职责之诉

复议机关既未恢复复议程序,也未进行合理释明,更未作出复议结论,而是采取了不置可否、不予答复的方式,侵害了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权,由此引发了本案的行政诉讼。因此,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虽然单一的中止复议行为通常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是由中止复议行为、复议中止后至今尚未终结的事实状态、复议中止后至今未作合理释明等多个事实要素共同构成。可见,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与中止复议行为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不宜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等同于中止复议行为,进而也不宜将确认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的诉讼请求,等同于撤销中止复议行为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680号行政裁定书】

十、责令被征地人交出土地的法定程序

根据(2017)最高法行他2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执行问题请示案的答复》的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审批文件下发后,诉争土地已经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执行。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仍拒不交出土地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9169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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