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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精准研判破局仲裁,专业应对彰显实力」刘战尧律师代理建设工程仲裁案,成功实现鉴定程序阻却

2026-11-05   刘战尧
引言


在仲裁实践中,“以鉴代审”是长期受到关注的问题,不仅削弱当事人的质证辩论权,造成程序空转和纠纷解决成本上升,也会影响仲裁裁决的公信力。因此,如何避免“以鉴代审”,是提升仲裁质效的重要问题。


近日,在一起脚手架合同仲裁案件中,刘战尧律师围绕对方提出的鉴定申请,从合同性质与费用计算两个层次展开论证:首先,案涉交易具有钢管、扣件等材料租赁的实质,不能仅凭“专业分包合同”的名称,就将费用争议一概转化为工程造价鉴定问题;其次,即便按施工合同审查,现有合同约定与证据仍可为费用计算提供依据,无需当然启动鉴定。最终,仲裁庭未予支持对方的鉴定申请,依据在案证据直接作出裁决。


一、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两个标段的《脚手架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多次停工,脚手架材料长期留置现场,双方就合同解除、应付价款、超期租赁费用及相关费用承担产生争议。对方提出鉴定申请后,如何准确识别合同性质,以及争议费用能否依据现有证据计算,成为代理工作的重点。


二、论证思路


第一层论证:辨明租赁与施工的性质差异


合同名称是否足以决定交易性质,是本案首先需要厘清的问题。租赁合同与施工合同的给付内容、计价逻辑不同:前者着重于材料的提供、占用及使用期限,后者涉及施工成果及相应价款的确定。若涉及需要专业判断的工程量或造价问题,施工合同纠纷可能需要鉴定;但不能仅因合同冠以“工程专业分包”之名,便认定所有费用争议均须通过鉴定解决。


刘战尧律师结合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情况,提出案涉交易实质具有钢管租赁性质。申请人为项目提供外架、内支模架及防护脚手架等材料,其中部分架体的搭设、拆除由其他班组完成;合同计价也同时考虑施工成果与材料使用时间,并专门约定租赁期限及超期费用。这些内容说明,材料占用及其持续时间是审查本案费用的重要依据。据此,应当先审查具体给付义务与计价条款,区分材料租赁费用和施工价款,不能跳过合同性质及费用构成的分析,直接以工程造价鉴定替代对合同的解释与适用。


第二层论证:即便按施工合同审查也可按现有证据计算


合同性质的论证之外,刘战尧律师进一步提出:即便将案涉合同按施工合同审查,也不意味着必须鉴定。关键仍在于,待解决的问题是否需要借助专门技术知识,以及现有证据能否支持费用认定。


围绕这一问题,代理团队将费用计算拆解为计价标准、面积、期限及已付款等具体要素。代理词指出,双方对于标段划分、合同内租赁期间及已完工面积已有明确约定或确认;合同还约定了材料进场及租赁结束的判断标准,并对超期费用规定了按建筑面积、超期天数和约定单价计算的方式。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起止时间、拆除范围和材料留场情况,代理团队结合材料进场记录、双方确认材料、工作联系单、沟通记录及公证材料逐项论证。其重点是通过证据审查确定计算基础,再适用合同约定核算费用,而非将合同解释、履行事实认定及算术计算一并交由鉴定处理。


由此,两层论证形成递进关系:第一层从交易实质出发,说明不能将材料租赁争议当然作为工程造价问题处理;第二层在施工合同的审查路径下,进一步说明费用仍可通过合同与现有证据计算。两者共同回应了本案是否有必要启动鉴定的问题。


三、裁决结果与启示


仲裁庭最终未予支持对方的鉴定申请,并依据合同约定及在案证据,对工程款、超期租赁费用和签证费用等分别作出认定。其中,超期租赁费用结合不同期间的材料使用情况分段计算。该案有效避免了仲裁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以鉴代审”问题,节约了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也体现了上海仲裁机构的专业水平。


本案的代理思路在于,将鉴定必要性的论证落实到合同性质和具体计算要素之中。面对兼有材料提供与施工内容的脚手架合同,先辨明交易实质,再审查现有证据能否完成计算,才能有针对性地说明哪些问题需要专业鉴定,哪些问题可以由仲裁庭直接审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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