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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构成二手车欺诈要素

2020-11-13   朱以林

随着家用轿车保有量增大、新车价格不断下降、有车族更新换代等多种原因,使得二手车市场交易日益增长同时,因新司机练手及特殊需要,也造成二手车拥有较大的市场需求。但二手车来源众多,中间商、销售商鱼龙混杂,交易环节不透明,由此引发的质量问题层出不穷,引发的消费者维权案件日益增多。

2020年5月份,广州张先生在网上看到本所高级合伙人朱以林律师代理上海首例平行进口车欺诈获得退一赔三的胜诉案例之后,专程从广州来上海委托朱律师为其二手车欺诈案代理案件上诉。最终,通过朱律师的努力,该案在上诉阶段最终以双方当事人调解方式结案,退一赔一点五。当事人最终获得赔偿额达70余万元。现将该案例与大家共享。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张某打算购买一辆高档二手车,之后看到网上一条沃尔沃XC90车辆售卖信息,发布主体是一家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某品牌4S店,标注为符合沃尔沃官方认证认证二手车。之后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并备注该车辆截止2018年12月24日前无任何结构性损伤,无火烧,水泡等重大事故,符合尊沃认证二手车标准。

2019年3月,张某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现车辆故障灯亮且汽车明显有顿挫,前往附近的修理厂进行检修,修理厂经过检修后告知张某,汽车底盘和发动机内有明显的锈迹,怀疑是水泡过的车辆。原告随即与被告销售人员微信沟通称,其因系争车辆开着没有力去4S店维修,被告知车辆进过水致火花塞损坏,发动机不保;被告销售人员予以否认。双方发生争议,张某起诉至上海闵行法院认为4S店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三。一审期间,原告一审代理人通过调查证实该车在2018年9月确实出过水泡保险事故。后,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根据4S店提交的收车协议和转账记录认定4S店不构成欺诈。二审期间,汉盛高级合伙人朱以林律师进一步调查到:1、4S店所用的第三方软件显示涉案车辆存在水泡保险;2、出险时保险公司在接到保险报案之时即同步将报案信息上传到保险系统。

争议焦点

1、4s店从第三人处平价购买车辆,未从中获利是否可以据此认定无欺诈的故意;

2、4S店已经经过某软件查过车辆出险情况,显示没有事故的行为能否排除其构成欺诈;

3、4S店在收车后进行了200多项检测,没有检测显示车辆存在事故的行为是否可以排除构成欺诈。

欺诈的法律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对“欺诈”作出了具体明确的界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由此可见,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备4个要件: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二是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如将二次销售的二手车说成全新的车辆,诱使买受人购买。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构成欺诈行为的两个方面。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构成欺诈,一般必须是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诈行为而作出的,也不构成欺诈。

以上构成要件表明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即须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致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因该错误认识而与经营者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案件分析

1、与代理律师办理过的平行进口车欺诈案类似,当前很多销售商的车辆来源是从第三方处购买,法院在判断之时,往往错误以“隐瞒点可能系上家隐瞒致使销售商也无法知晓为由不认定构成欺诈“,这种简单粗暴的认定显然是不熟悉市场所致。在实践之中,如果一概以此作为判断依据,那么所有的销售商都可以人为的加一道销售环节来规避所谓的欺诈认定。

在本案之中,第三人显然知道涉案车辆系水泡车,其系通过保险公司公开拍卖所得,拍卖价格很低,然后通过一个高价的形式出售给4S,由4S来进行平价销售,以此规避4店所谓其不知晓的情节。事实上,从调查证据来看,第三人和4S店存在大量交易,明显属于串通作案。

2、作为专业机构,正规的4S店,号称”尊沃认证二手车标准“,给消费者的感觉就是专业,可靠。其完全知晓通过何种渠道去调查涉案车辆的事故状况。按照当前的技术,基本上只要是有过保险理赔记录的,都是可以调查了解的,除非该车辆没有入保,系私下维修。在本案之中,销售商没有通过合法正规的手段进行全面有效的调查,而只是通过第三方软件进行查询,且查询结果和律师调查结果不一样,存在造假或者利用第三方软件数据更新延时的缺点进行欺诈。

3、销售商虽然给出了200项全能检测,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其没有检测出水泡事故。根据律师了解,一般有过水泡事故的车辆,专业人士是很容易进行识别的,但是本案之中,作为专业机构的4S店却没有识别出来,显然其报告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因此,其没有检测出水泡事故的报告不仅不能证明其没有欺诈,而是恰恰可以证明其构成欺诈,因为明明可以识别的却故意给出相反结论,本身就是欺诈。

最终

欺诈行为被认定后,法院首先是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撤销合同,退还消费者的款项。但是是否按照《消法》第55条判决赔三,则需要结合欺诈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损害程度,作出是否支持三倍赔偿(即“退一赔三”)的判决。目前各地法院的作法不一,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

本案之中,消费者对于水泡车作出特别要求,而销售商隐瞒了改重大信息,并且通过一系列行为来故意规避其构成欺诈认定,改重大信息属于对消费者是否购买该车辆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由于其隐瞒致使消费者限于错误认识从而购买了汽车,因此应当认定构成欺诈。

本案最终通过调解结案,主要考虑到涉案车辆已经被消费者开过一段时间和一定的公里数,如果严格由法院判决,则需要考虑退一的具体操作,从而严重影响案件审理进程,为此,为了能够快速了结本案,也为了顺利交接车辆,获得赔偿款,消费者同意了本案以退一赔一点五的方式圆满结案,该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相关链接:汉盛案例 | 上海首例平行进口汽车退一赔三案例分享——构成平行进口欺诈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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