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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平台合规与消费者保护”研讨会圆满举办

2020-08-24

2020年8月22日上午,由本所与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互联网金融法律实务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上海全球安全治理研究院联合举办的“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平台合规与消费者保护”研讨会在本所多功能厅圆满举办。



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一方面数字经济平台企业自身会面临复杂多变的经营合规风险,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平台企业也可能会存在滥用经济与技术层面的优势,排除、限制竞争,侵蚀与剥夺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本次会议主要针对上述现象,从竞争法、金融法、消保法、民法等视角出发,探讨数字经济平台企业的合规经营路径以及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本次会议的发言嘉宾包括来自上海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众安科技、富美实公司、上海科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专家。 

本次会议由本所高级合伙人金震华律师与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巍共同主持。各位嘉宾的具体发言内容如下:
张继红教授以“金融数据的利用:现状、问题与展望”为主题,首先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两个文件进行了详细的解读,指出我国目前对于金融数据的利用依然趋于保守、谨慎,并对我国金融数据的利用现状、目前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自己对今后金融数据利用的展望。



翟巍副教授以“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认定标准与保护路径”为主题,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入手,指出在数字经济时代,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表现非常多元化,需要对消费者的概念进行宽泛的界定,并通过对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介绍,从我国《反垄断法》的修订层面提出了自己对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保护路径的独特见解。

徐逞总监以“进出口数据的合规管理”为主题,通过对进出口领域数据被侵犯和滥用所产生的合规风险进行分析,指出企业进行进出口数据的合规管理,一方面需要企业本身建立合规体系,对信息采取加密措施,另一方面也需要客户增强信息保护意识。



钟刚老师以“农业食品的网络销售与消费者保护”为主题,首先介绍了我国目前农业食品的网络销售所面临的困境,比如农业食品的安全、网络销售平台及销售者的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并提及通过网络销售农业食品的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李墨丝研究员以“跨境数据流动监管政策动向”为发言主题,指出跨境数据流动监管体系主要分为政策措施、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三大块,谈及在跨境数据流动监管方面,我们国家主要考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问题,并对跨境数据流动监管的政策动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金震华律师以“金融消费者保护视野中的银行数据合规”为主题,分别从银行数据治理与数据合规、商业银行数据合规开展的三个维度以及商业银行数据合规的核心路径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指出银行数据合规的基础是进行数据分类,除此之外,还需要实现数据合规治理与技术发展的双向互动。

金可为律师以“大数据杀熟的民法分析”为主题,从对大数据杀熟的基本情况和类型入手,通过对两个案例的分析,梳理了目前理论界对于大数据杀熟行为该如何定义的观点展示,并提出了自己对民法上“欺诈”概念的独特见解。

宾晖先生以“绿色可循环利用中的数字信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主题,以三个实际案例引出主题,探讨自己在工作的实践经验中遇到的涉及绿色可循环利用中数字信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并提出自己对数字经济在碳领域方向应用的展望。

周政宇总监以“互联网保险下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为主题,首先对个人金融信息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指出在目前保险行业数字化转型加速的现状下,互联网业务已经密切融入消费者的网络生活,认为目前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对于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依然不够全面。

范涛经理以“互联网假冒伪劣问题和消费者保护”为主题,介绍了互联网售卖假冒伪劣产品的现状,通过对互联网售卖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消费者保护所面临的问题的分析,从而提出自己对互联网售卖假冒伪劣产品和消费者保护的思考和建议。

会议最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理工大学特聘教授徐士英老师进行闭幕致辞。徐老师首先对此次会议发言嘉宾表示感谢,并指出面对目前消费者受到侵害的现象增多的情况下,此次会议围绕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平台合规与消费者保护进行讨论,主题鲜明,会议的讨论也非常充分,无论对于理论界还是实务界的意义都十分重大。最后,徐士英老师提出了自己的展望,希望能够通过政府的监管、经营者的合规、消费者自我意识的提升,让数字经济这一新型的业态、新型的模式和新型的技术能够成为新的经济发展驱动力。

在历时逾三个半小时后,本次“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平台合规与消费者保护”研讨会圆满举办此次研讨会视角多元,干货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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