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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受贿犯罪有效辩护,共探刑事业务新路径——第33期上海十所刑事业务联训在汉盛律所成功举办

2025-12-01

2025年11月27日,第33期上海十所刑事业务联训以“受贿犯罪的有效辩护”为主题,在汉盛律师大厦隆重举行。本次联训由汉盛律师事务所承办,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

本次活动汇聚了上述律所的刑事业务精英及高校法学专家,通过主题分享、与谈交流、专家点评的形式,深入探讨受贿犯罪辩护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为刑事辩护律师搭建了高质量的专业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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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联训由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潘丽文律师主持,在她的引导下,活动流程紧凑有序,内容层层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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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金震华律师为本次活动致开幕词,金震华律师对各位业内专家及会嘉宾的莅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希望通过本次联训促进律所间的专业协作,共同提升刑事辩护水平,为维护司法公正贡献力量。


PART.
01


受贿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的辩护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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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晋律师围绕“律师在受贿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的价值及工作方式探析”进行分享。周晋律师有着十余年公安、检察及企业合规经验,其指出监委留置阶段律师面临“盲辩”困境,可以从“依托经验预判案件、安抚家属、聚焦受贿核心要素梳理收入、规划退赃退违纪款”这四方面实现辩护价值,并结合实例详细阐述,强调早期介入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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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小虎律师在与谈中聚焦实务细节,深入辨析了违纪款与违法所得的性质差异。李小虎律师指出,律师在实践中应当准确把握二者界限,为家属应对涉案财物处置提供咨询,避免因概念混淆导致不当处分财产,未能拿到相应的从轻情节,得不偿失。同时,律师应当关注查封、扣押手续材料的完备性,确保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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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李开胜律师结合办案实践,分享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依法履职、积极作为的探索。李开胜律师指出,通过“提出解除限制出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合法合规途径,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了解案情、衔接后续程序,体现了律师在特殊阶段的责任担当与专业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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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聂东旭律师则从风险防范角度强调了审慎原则的重要性。聂东旭律师指出,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需始终保持职业警惕性,不仅要做好自我保护、避免执业风险,而且要指导当事人及家属理性应对调查、妥善处理财物,特别是防范因不当处置可能引发的次生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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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点评环节,北京炜衡(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律师事务所郑飞云主任对各位律师的分享给予了高度评价。郑飞云律师指出,面对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律师队伍应当坚守法治信仰、恪守执业纪律,勇于探索有效的辩护方法与介入路径,但同时要注重规范执业行为,确保案件的处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PART.
02


斡旋受贿案件的辩护切入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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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牛凯律师结合自身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系统梳理了我国关于“不正当利益认定的司法解释的演变脉络,清晰地界定了违法利益、违背政策的利益、违背行业规范的利益、程序性不正当利益以及竞争优势型不正当利益五大类型。牛凯律师结合一系列典型案例,深入阐释了 “利益的合法性与确定性”“区分加速费性质”“行政机关违约情形下催促其正常履职,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等核心辩护要点,为律师在斡旋受贿案件中寻找出罪突破口、争取量刑优惠提供了可操作的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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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华锋律师作为与谈人,围绕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提出以 “应得利益” 为核心的判断标准。刘华锋律师指出,若请托人所谋取的利益系法定或约定的 “应得利益”,则国家工作人员并无滥用职权的空间,不符合权钱交易的构成要件,并结合工程奖励、行政审批等实务场景,对 “应得利益” 的边界与证明路径展开细致的分析,进一步丰富了斡旋受贿案件的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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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腾律师从中间人行为定性的角度参与与谈。李腾律师聚焦行受贿案件中,中间人角色的区分难题,强调以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为核心,通过分析中间人主观上是 “协助行贿”“协助受贿” 还是 “独立介绍”,以及客观上对贿赂款项分配的参与程度,精准界定其构成行贿共犯、受贿共犯还是介绍贿赂罪,为解决实务中中间人定罪争议提供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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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军律师分享了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技巧。程军律师结合自身多年纪检监察与检察工作经验,提出从 “证据完整性、供述一致性、事实唯一性” 三个维度排查证据瑕疵,例如通过核查讯问笔录的完整性、比对行贿受贿双方口供中时间线与逻辑的合理性、挖掘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利益关联度等方式,为案件辩护寻找关键突破口,其务实的方法论得到现场同行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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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伟作本环节总结点评,张伟教授从刑法理论层面对斡旋受贿案件辩护进行深度赋能。张伟教授指出,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本质上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公正性的判断,需回归 “是否违背职责要求” 这一核心判断标准,不能将 “加速费” 一概认定为不正当利益,同时需要警惕竞争性领域中自由裁量权滥用导致的利益失衡。张伟教授还结合当前反腐败刑事政策,对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的法益侵害差异、刑法谦抑性的适用等问题展开论述,为实务辩护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


PART.
03


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的辩护要点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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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随鲁辉律师以 “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的有效辩护” 为题主讲。随鲁辉律师系统梳理该罪三大主体与四大行为模式,重点解析四大实务难点:一是 “关系密切的人” 的认定需兼顾血缘、地缘等形式以及是否影响履职的实质;二是区分职权地位相关的 “权利影响” 与私人关系的 “非权利影响”是界定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关键;三是不正当利益认定需防 “泛化”,结合场景判断是否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四是商业合作中,通过“投资真实性、经营参与度、收益合理性”区分合法合伙与隐性受贿。随鲁辉律师的讲解条理清晰、案例翔实,为律师办案提供了实用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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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任辉律师结合自身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经验进行分享。任辉律师围绕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罪名适用边界展开,强调行为人在同时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与 “关系密切的人” 的身份时,需重点审查其实际利用的是 “职务便利” 还是 “私人关系”,并分享了量刑协商中的实务技巧,如结合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态度等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优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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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瑞阳律师在与谈中聚焦监委办案的特殊性与辩护策略的调整。李瑞阳律师指出,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常涉及监委调查程序,律师需充分了解监委办案 “四种形态” 的适用逻辑,在辩护中既要坚守法律底线,又要注重与司法机关的良性沟通,优先从证据瑕疵、事实认定争议等硬性问题切入,避免在柔性辩护观点上过度消耗精力,切实提升辩护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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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帆律师担任本主题点评人,杨帆律师结合司法审判与商事犯罪辩护经验深度点评。杨帆律师指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系适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堵截性罪名,需明确罪名的适用边界,并提出三大辩护要点:一是聚焦职务行为公正性的潜在影响,合规则审慎定罪;二是依据客观证据认定“影响力”,杜绝仅凭亲友关系进行推定;三是考量法定刑差异,精准定性争取轻罚。建议以类案检索、理论研究强化辩护观点。




总结点评


凝聚共识,展望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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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姜涛作为总点评人,对本次联训活动的专业价值给予高度肯定。姜涛教授指出,贿赂犯罪辩护需始终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精准把握法律条文的模糊地带,避免类推适用的风险;律师在辩护中应 “抓关键、弃冗余”,聚焦案件核心争议点,通过实质辩护与政策沟通相结合,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姜涛教授结合当前司法改革的趋势,强调职务犯罪辩护需注重理论与实务融合,既要深耕法律条文内涵,又要关注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导向,不断提升辩护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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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作总结发言,徐宗新会长提出贿赂犯罪 “三全” 辩护理念:“全流程” 覆盖监委调查、审查起诉、审判及申诉各阶段,不放过任何一个辩护节点;“全方位” 融合民法、行政法等多领域内容挖掘辩点;“全视角” 统筹刑期、财产、名誉等因素制定最优策略。徐宗新会长鼓励广大刑事律师积极参与反腐败法治建设,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推进司法公正、建设法治中国贡献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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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最后一项议程是上海十所刑事业务联训旗帜交接仪式。仪式上,本次联训主办方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牛凯律师代表汉盛所,将象征联训精神的旗帜郑重地交接给下一期联训主办方 ——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该所高级合伙人麻云程律师代表下期主办方接旗。这一环节不仅赋予了活动浓厚的仪式感,更象征着十所联训 “深耕专业、共享智慧、助力刑辩” 的精神薪火相传,标志着联训平台从 “本次圆满” 向 “未来可期” 的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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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上海十所刑事业务联训的成功举办,不仅为刑事律师搭建了高效的专业交流平台,更凝聚了贿赂犯罪辩护的实务共识与理论智慧。下一步,各参与律所将持续深化联训成果,推动职务犯罪辩护领域的经验共享与能力提升,为筑牢反腐败法治防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坚实的法律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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