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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动态|汉盛律师承办案件入选福建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2022-04-26

2022年4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1年度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汉盛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杨俊谅律师、曾涛律师主办的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诉郑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成功入选“2021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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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1)闽0304刑初479号刑事判决查明:郑某某生产假冒耐克品牌运动鞋予以销售,查获的销售金额为326060元,查获的未销售鞋款按照已经查清的销售价格共计1092000元,非法经营数额1418060元。荔城法院判决郑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郑某某交纳了75万元罚金。据此,耐克公司以郑某某为被告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请求判令郑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万元。在一审庭审中,耐克公司请求以20万元为基数,对郑某某适用惩罚性赔偿。

判决结果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耐克公司诉请保护的注册商标“ ”曾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郑某某明知耐克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仍然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经荔城法院认定构成犯罪,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从定案的事实审查,郑某某在公安机关讯问中供述的获利与其供述的销售计算得出的金额基本相符,且耐克公司亦认可该供述,故耐克公司主张以郑某某获利20万元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可以成立。综上,本案具备适用惩罚性赔偿所要求的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及赔偿基准明确的前提条件。据此,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郑某某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刑事判决查明的相关事实(查获的销售金额、被查扣的假冒运动鞋数量及价值、非法经营数额等)、刑事判决所处的罚金已经执行完毕等因素,最终作出以20万元作为侵权赔偿计算基数并课以3倍的惩罚性赔偿倍数确定本案侵权赔偿数额为60万元的判决。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审判实践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赔偿基数及赔偿倍数。本案中,耐克公司诉请保护的注册商标在行业内颇负盛名,在社会公众中认知度高。郑某某生产假冒耐克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予以销售,犯罪金额巨大,被课以刑事处罚,表明郑某某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事实清楚。由于在相关刑事判决中并未认定被告的违法所得,且在民事案件中原告一般无法举证其实际损失数额或被告的侵权获利,本案适用了自认原则确定赔偿基数。在被告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且原告又认可的情况下,法院对原告主张的20万元赔偿基数予以确认。因刑事罚金执行完毕,法院虽未支持被告有关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张,但在确定赔偿倍数时予以综合考虑。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形,最终法院对被告课以3倍的惩罚性赔偿。本案的处理对于规范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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