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与诉讼法治论坛 2025 “市场操纵法律适用疑难问题” 研讨会成功举办
2025 年 9 月 12 日下午,由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主办,汉盛律师事务所承办的金融与诉讼法治论坛 2025 “市场操纵法律适用疑难问题” 研讨会,在汉盛律师大厦隆重召开。
活动由汉盛所高级合伙人、汉盛诉讼与仲裁专委会主任闫艳律师主持,来自政法院校的多位知名专家学者与律界贤达齐聚一堂,共探市场操纵法律适用难题,助力金融市场法治建设。
会议开篇,汉盛所党委书记、高级合伙人金震华发表欢迎致辞。他代表承办方,向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强调汉盛始终深耕金融诉讼与仲裁领域,此次承办研讨会旨在搭建“理论-实务-监管” 跨领域交流平台,推动市场操纵法律适用问题的精准破解,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贡献汉盛力量。
主旨发言环节,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刘宪权从刑法适用角度剖析市场操纵犯罪核心问题、前沿问题。刘教授提出,随着科技发展,利用技术优势实施的操纵行为应纳入规制范畴,尤其需要重点关注量化交易中人工智能技术的影响。同时应当明确操纵行为中资金提供者的共犯认定标准,突出“提供资金”与“利用资金优势”属不同概念,对资金提供者的明知认定需严格区分共同犯罪与故意犯罪的明知,非直接参与操纵且仅收取利息的,不宜认定主犯。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于改之教授,聚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适用展开深度论述。于教授梳理了该条款从1997 年刑法到 2021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演进,分析当前适用中存在的同类解释规则争议、刑法与证券法 “双重兜底” 衔接难题及司法解释 “兜底的兜底” 结构问题,提出以法益危害对等性为主、行为属性同类性为副的分层判断框架,明确行政违法前置认定标准,严格限定司法解释兜底条款适用边界,确保罪刑法定原则落实。
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张绍谦教授,深度探讨市场操纵犯罪司法认定规则。张教授指出,我国资本市场对操纵行为的处置与社会期待存在差距,应当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体现刑法零容忍态度;建议重视兜底条款适用,结合刑法第 182 条归纳操纵行为共同特征,利用司法推定原理解决实控账户认定等证据难题。
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汉盛所律师谢杰现场发布了《市场操纵刑事司法数据分析及法律适用研究》报告。他通过研发的本地部署AI法律分析工具深度解析多样本市场操纵刑事司法实践数据,实证研究发现,交易型操纵模式占比突出,市场操纵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问题聚焦于市场操纵行为人持股比、成交比,这两大问题的计算公式直接决定了绝大多数市场操纵案件的定性与定量。对于行为人持有实际流通股占比问题,应当重点关注限售股、非限售股、流通股、实际流通股、自由流通股、受控非限售流通股、质押股份等在民事与行政法律关系层面的概念逻辑及其在刑法实质判断层面的本质属性,以此确定实际流通股占比的司法认定规则。对于行为人成交量占比问题,应当重点关注当前司法实践中计算公式是否存在统计口径不一致、法律与事实逻辑悖论、背离操纵罪质等问题,重构符合统计规则、法律逻辑、操纵实质的成交比计算规则。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副主编姜涛充分结合法学研究与实务案例梳理市场操纵法律适用争议。姜教授从某市场操纵案例出发,强调司法解释不应在立法兜底条款基础上再设兜底,避免违反刑法明确性原则。针对新旧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提出从人权保障角度坚持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打击操纵行为的同时,平衡金融创新与法律规制的关系,通过理论阐释拓展辩护空间。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重点分析新型市场操纵行为规制难点。他类比虚开增值税案件,指出操纵行为认定需结合危害后果,不能仅看行为表象;实控账户认定可从广义解释,但需以证据证明决策权为核心。金教授建议,在成交量计算等金融属性突出的问题上引入专家证人,增强辩护专业性,在新旧司法解释适用中可通过沟通推动有利于案件公正处理的方案落地。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理事、金融研究会副会长钱列阳从实务辩护角度分享市场操纵案件司法实践要点。他指出,金融犯罪与传统犯罪存在思维差异,金融领域“创新变通” 与法律 “规范约束” 需协调,强调区分人机博弈、高频交易撤单等行为的商战技巧与违法边界;建议法律人与金融人加强沟通,避免机械适用数字标准定罪,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金融市场活力,推动形成清晰的行为边界指引。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汪明亮,围绕新型市场操纵行为定性与责任衔接展开论述。他结合上海一中院场外配资、新三板操纵案例,提出对新型金融行为入罪需慎重,充分考虑金融市场规律;针对新三板操纵案中诈骗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争议,建议采用“以刑治罪” 模式平衡罪责,推动构建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分级追责、协同联动的机制,确保法律适用与国家金融政策导向一致。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叶立明,聚焦持仓数与成交量占比计算的实务问题。叶律师指出,持仓数计算中不应将上市公司大股东的限售股、质押股及证券法意义上一致行动人的未交易持仓合并计入操纵账户;成交量占比计算应当避免出现“部分超过整体” 的逻辑悖论;在跨法域司法解释适用上,应将行为发生时的法条、司法解释、追诉标准整体考量,严格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建作总结讲话。张会长高度评价此次研讨会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他指出,金融犯罪复杂性远超传统犯罪,需结合刑法理论与金融创新理念,破解刑行、刑民交叉难题;建议加强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的交流,推动市场操纵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提升司法公正与效率,为上海金融法治水平提升提供支撑。
此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不仅为市场操纵法律适用难题提供了跨领域解决方案,更彰显了汉盛在金融法治诉讼领域的专业影响力。未来,汉盛将继续依托诉讼与仲裁专业优势,搭建更多高质量交流平台,为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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